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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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三条本奖惩制度仅适用于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监管和考核。第二章处罚标准第一节安全管理第四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1)矿井未及时

2、更换和延期“四证一照” ,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组织生产的,处5000 元以上罚款;(2)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继续组织生产的,处10000 元以上罚款;(3)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的,处10000 元以上罚款;(4)矿井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的,处 10000 元以上罚款;(5)建设矿井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处 5000 元以上罚1款。第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

3、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十五项”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每缺一项制度或制度未贯彻落实处 1000 元的罚款。第六条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严禁违章指挥。 (1)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的,处 1000 元的罚款;(2)任何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他人冒险蛮干, 否则处罚 1000 元,对于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矿井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处500 元/ 人次的罚款;(2)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所持证件过期失效的,处1000 元/ 人次的罚款;(3)未定期组织职工安全

4、学习,职工参加学习出勤率不达95%,班组未召开班前会、班前会无记录或记录不完善,规程措施未对职工贯彻学习的,处 1000 元的罚款。第八条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矿井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未建档、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上级查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或反馈结果不真实的,处1000 元/ 条次的罚款。第九条生产作业区域内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处理完毕,险情未消除就进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处1000 元/ 次的罚款。2第十条矿井发生重伤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处200020000 元的罚款。第十一条 对延报、谎报、瞒报事

5、故的,处 10002000 元的罚款;对不认真履职尽责逃避抢险救灾的,处 10003000 元/ 次的罚款;第十二条 对批准实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计划施工的,处 1000 元/ 次的罚款。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矿井年季月瓦斯抽采钻孔接续计划和瓦斯抽采量计划、矿井年季月防突实施计划、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采掘头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等未按规定及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处1000元/ 件次的罚款。第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含辅助救护队)必须具有所服务矿井的

6、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资料并加强防灾救灾的培训教育和训练演习,加强矿井抢险救灾物质储备管理,熟悉矿井所有通道和安全设备设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否则,处 10002000 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矿井未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新职工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的,处 1000 元/ 人的罚款。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安排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的,处 300 元/ 人的罚款。第十七条 矿井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进行质量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的,处 1000 元/ 次的罚款。第十八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之前,必须经过安全3许用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

7、定安全措施。否则,处5001000 元的罚款。第十九条 坚持重点场所(如爆破材料库、主扇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安全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 、重点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瓦斯检查员、变电发电岗位人员、提升机司机等)的工作人员手上交接班管理,严禁脱岗、串岗行为。否则,处 5001000 元/ 人次的罚款。第二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公司下发的安全管理文件、管理办法等,必须贯彻落实,并有贯彻学习记录。无贯彻学习记录的,处500 元/ 次的罚款第二节采掘第二十一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 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1)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

8、的要求的,处 5000 元以上罚款;(2)采、掘、支护工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处 5001000 元的罚款;(3)矿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或以掘代采、滥采滥挖等采煤方式非法开采的,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 4)矿工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5)未及时上图,图纸与井下现场实际不符的,处5001000 元的罚款;(6)采取隐蔽手段,逃避检查,造成安全生产监管盲区的, 处 5000 10000 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发现挂汗、水雾、挂红、水啸、水压增大等透水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继续冒险蛮干作业的,处10000

9、 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未及时编制、审批、4下发的,处 5001000 元/ 次的罚款。第二十四条采掘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作业,处2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否则,处 10002000 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停止采煤,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

10、处理。否则,处 10002000 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否则,处 1000 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组织学习考试就组织施工的,处 10002000 元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溜煤眼上口未架设防止人员、大块煤矸和材料坠落安全设施的,处 500 元的罚款。第三十条 采煤工作面出现连续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过大或退山现象的,处 500 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处 10002000 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

11、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否则,处 2000 元以上的罚款。5第三十三条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10002000 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编号入账,单体液压支柱和金属铰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 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处 500 元/ 根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

12、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否则,处1000 元的罚款。第三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否则,处5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初采和收尾不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 元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处500 元的罚款;第三十九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畅通。否则,处10002000 元的罚款。第四十条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岩装(转)载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 元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掘进巷道在

13、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6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2000 元的罚款。第四十二条不按规定放中、腰线,导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处2000 元/ 次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按情节或损失额度从重处罚。第四十三条巷道维修不是由外向里,不按规定参设临时支柱;修护旧巷时安全道路不畅通;处5001000 元的罚款。第四十四条在揭露老空时, 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否则,处 10002000 元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不按允掘(采)通知书掘(采)进的,处 20005000 元的罚款;并视其情况加重处罚。第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冲垮支架后,不及时恢复支护或恢复支护不符合质量要求就冒险作业的,处 1000 元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 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步和信号装置。否则,处 10002000 元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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