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保险合同合集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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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保险合同合集7篇精选保险合同合集7篇保险合同 篇1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分公司:本人为号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现将该合同的保险金恳求权转让给 。本人在此以前或将来的申请均为无效。假设有经济纠纷由我本人承当,全部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转让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受让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案情】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 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 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

2、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根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假设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 条释义后又注释为:1、心脏病(心肌堵塞)指因冠状阻塞而导致局部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堵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痛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 术,必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

3、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承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在双 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醒对方,对合同规定内容有争议条款未加说明义务,或模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够重视。 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转入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 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需手术治疗,并做了介入支架手术,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术及住院费支出40000余元。出院后, 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

4、作理赔处理,原告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0000元,继续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裁判】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保险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整。【评析】本案焦点有三个:1、被保险人患心绞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险范围内的根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险 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保险险种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够的医疗费用,使患者在医疗时以收到医疗费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 复,故在签订合同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

5、方于20xx年3月25日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20xx年9月,被保险人患有有心绞痛,被送 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被送往省级医院治疗,经查,患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做支架介入手术。从本案的事实不难看出,患者因心绞发病,经医 院检查,病状已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术,我们可从医学角度对待这一问题,患者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那么,就是心脏 病,也是心脏病的一种类型,应当属于重大疾病,理应在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当然属于被保险范围之内。所以,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 之内,就失去了保险心脏病的现实意义。2、保险人对其格式合同的释明责任。格式

6、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 人是根据双方的约定的需要,或者说同一标的、价格等,由不同的一方来签约,也就是说要约一方为了方便而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同一方 应就合同约定对自己的责任,或对对方不利的显形、隐形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使对方对合同的实际约束力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到达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目的,也 就表达出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那么。本案出现的康宁保险合同中载明:“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与医院确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不相符 合。对某种病情确实定是医疗意义上的诊断确定,而不是合同约定某种疾病中的那种病态的属性。所以说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

7、在心脏病种内的疾病脱离了可观现实, 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对某些不利于自己的约定向对方解释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对方的偏识,或错误 认识,这样的情况,签订的合同达不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确的解释,就现有的版本,不能表达作解释的内容,一旦出现纠纷,人民法院仍 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结果。反过来说,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向对方所作的约定释明是很重要的。3、被保险人应当如何受益合同约定的利益。从本案的合同约定看,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 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文)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

8、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假设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本案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两个要说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说明双方当事人只要签订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 病,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二倍,终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以上两种情况 说明,合同生效和缴纳保险费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险人符合后一种条件,理应享受后一种法律行为的权利。本案一

9、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中院已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第一条约因保险公司名称_,公司法定地址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其户籍所在地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根底上,经协商就乙方承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本钱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乙方应将本人的

10、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丧失的,甲方应承当赔偿责任。第二条代理期限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施行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第三条代理区域乙方施行甲方受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展人身保险代理业务。第四条代理权限甲方受权乙方可以施行以下代理行为: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1)个人寿险();(2)个人安康()

11、;(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4)经保险监管部门答应的其他险种()_。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第五条保险费交付方式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那么顺延为节

12、假日完毕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第七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展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那么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甲方:乙方:日期:保险合同 篇4

13、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3、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或全部损失;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合同 篇5 第一章 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第二章 保险期限第二条

14、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 保险金额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 保险责任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因意外

15、伤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才能、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局部劳动才能、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 除外责任第六条 由于以下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成心或诈骗行为;战争或军事行动;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 保险费率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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