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诱骗.欺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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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 理 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郑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郑某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1、被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被告在面对环保、消防部门一而再、再而三的行政处罚时,不是依法改正经营行为中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在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其吉

2、浩将被取缔时,也不是采取正常的处理方式比如改变经营场所、转变经营项目等,而是将吉浩出兑,既节省了改正的费用又换取了高额的价款,其主观故意显而易见。2、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了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作为行为是欺诈人以积极的方式,虚构的事实、变更事实,从而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行为,该欺诈行为即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6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明知合同不能履行,仍签订合同,应以欺诈论(自始履行不

3、能的合同为欺诈)。不作为的方式指在法律上,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相对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该不作为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68条规定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相互保密、相互告知、相互注意、相互保护等义务。被告首先不履行告知义务,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明知哈药路177号吉浩工作室已不可能继续经营的情况下,故意不告知原告,诱使原告作出了承兑此店的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在隐瞒真实情况的同时又对原告作出了虚假的承诺,即兑

4、店协议中的第五条“交接后由马经理、王经理辅助郑华、夏和利使之步入正轨。”试想,工商部门已明确告知被告吉浩将被取缔,又怎么能步入正轨呢?被告在签定协议时就明知,这个承诺是自始就不可能履行的。所以说被告在签定兑店协议时的行为从两个方面都构成了欺诈行为。3、原告因被告的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原告错误的认为哈药路177号吉浩工作室是在正常经营中并且能够继续经营下去。原告是因被告的欺诈产生了错误,原告的错误认识与被告的欺诈行为仍在因果关系。4、原告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正是因原告因被告的欺诈而产生了错误才与

5、被告签订了兑店协议,原告在签订兑店协议时,主观上认为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而其事实上正在受对方的欺骗,其表示意思是有瑕疵的。依常识即可得知原告是不会在明知吉浩将被取缔的情况下出资22万元,承兑吉浩的。5、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其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诚实的、自觉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一原则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被告的欺诈行为恰巧破坏了上述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其没有尊重原告的利益,未以对待自己事务注意对待他人事务,而保障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得到自己的利益。二、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欺诈而签定的兑店协议应当予以撤

6、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4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三、依兑店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这也就是效力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民事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58第规定

7、:“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过错方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事通则第61条及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返还22万元价款。综上,代理人认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良好的信用关系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原告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李海文 200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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