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三调对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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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三调对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特有的调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便民利民,可以为群众及时有效地提供各种帮助,用较少的精力和投入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因此,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针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交叉性、复合性、相关性不断增强的特点,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综合性强、权威性高、公信力大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就是信访不信法。以为到信访去的人越多,事情闹的越大,领导

2、越会重视。信访条例规定5人以上不能搞群访、集访。这些工作靠谁做?要靠基层人民调解干部,要把他们的作用充分发挥好,起到扁担平衡力量的作用。实践证明,在基层平安建设和维护社稳定中,调处中心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解决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它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措施。这一做法之所以科学、管用、有效,关键在于它适应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现在的人民内部矛盾,涉及干群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纷争所占比例较大,成因非常复杂,涉及方方面面,特别是企业改制、城市拆迁、环境保护、农村征地、干部腐败等,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群体事件不断增多,不仅数量上升,规模扩大,而且

3、一些群体性事件组织化倾向明显,行为方式趋于激烈,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通过对大量民间纠纷的调解,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激化之前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能否正确处理矛盾和问题,化解各类纠纷,事关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当前,需要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对接,通过构

4、建综合联动的多元调解机制来化解矛盾纠纷。1、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妥善解决基层调解组织人员工作经费等实际困难,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活力。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逐步形成“全方位覆盖、多功能调处”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一方面应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作为调解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同时,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方力量,从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努力构建全方位的人民调解社会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应解决好人员问题。把懂法律、懂政策、有文化、有道德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增强调解队伍活力。2、完善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完善排查

5、防范机制。针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发生在基层的特点,将调解工作前移,由事后处置变为事前预防,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健全矛盾隐患通报、纠纷信息反馈、重大情况报告等制度,做到上下联动、快速解决。二是完善调处联动机制。司法部门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各方力量,重点加强与基层党委、政府、派出所、人民法庭的联调联动,化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疑难、久拖不决的矛盾纠纷和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突发性事件,重点进行化解。三是完善建立案情分析制度。通过对各类纠纷的调处,要举一反三,要全面分析案情,提高调解人员分析研判水平,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为做好调解工作和加强部门监管提供信息保

6、证。对重大案情,应组织召开案情调解研讨会,妥善解决问题。3、加大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调解员具有较高素质是确保公正调解的关键。应积极培养专家型人民调解员,建立一支机动性地调处某一类型、某一领域、某一地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队伍。在人员构成上,探索实行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相结合、调解人员与调解志愿者相结合。同时,通过示范带动、岗位培训、庭审观摩等形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使他们成为懂法律、懂政策、懂心理、懂人情以及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协议的专门人才。要使调解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必须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7、的对接联动,使调解工作达到便捷、经济和权利可实现的要求。一是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效对接。第一,诉前调解。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第二,诉中委托调解。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部分有可能通过调委会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二是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有效对接。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

8、员会建设,有效化解特定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市在医患、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城市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领域建设了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有行业特点的纠纷,可首先通过这些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独特优势,有效化解特定行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如我市某一茶楼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和休息,与居民发生了纠纷。居民一方面组织材料要到上级政府和部门及新闻媒体进行集体投诉上访,另一方面准备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得知情况后,我局积极介入,首先对茶楼做出整改决定,然后积极做业主和居民协调工作,并召开群众座谈会,会上请业主谈整改措

9、施,居民谈想法和要求,通过我们的有效调解,达到了双方满意的效果。三是人民调解与基层行政调解有效对接。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镇处设立由党政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由司法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由司法部门代表调处中心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调处。(二)进一步加强协调工作一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安排,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民商事案件,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二是联合排调制度和联合调解制度。既要由各级综治办牵头,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横向的联合排调活动,也要积极做好系统纵向的排调工作,形成排调合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调解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所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解工作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要及时做好判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确保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三)加强实施信息上报制度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做到每个月汇报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到每季通报一次情况,每个阶段都有情况汇总,确保信息情报畅通,掌握工作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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