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版《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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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1参考答案呈请拘留报告书X公刑字拘(2000) X号犯罪嫌疑人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XX县XX乡XX村农民,住该村。曾于 XX年XX月XX日因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10天。犯罪嫌疑人李XX简历: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小学读书;自 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中学读书;自 XX年至案发时止在 XX乡XX村务农。呈请审批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其理由如下: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乡XX村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调查,李XX有重大作案嫌疑。 现已对李XX采取了 监控措施。主要证据有:1、李X

2、X右手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2、经搜查李XX住所,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一条,裤脚有血迹,经检验,该血为AB型,与死者叶 XX血型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为查清犯罪嫌疑人李XX的犯罪事实,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XX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XXX、XXX00七年X月X日XX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X公刑诉字(2001)104号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XX县XX乡XX村,汉族,xx中 学高三学生,住XX县XX乡X

3、X村。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7年5月2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公安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朱XX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案,我局经过审查,立进行案侦查。现已 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XX系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03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 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 掩到徐XX家

4、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XX外出 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XX洗澡。 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 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 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 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综上

5、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 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XX人民检察院局长XXX (印)XX县公安局(印)二00七年五月七日注: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守所。2. 附本案预审卷宗 x卷X册。3 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2参考答案XXX市人民检察起 诉 书检刑诉2007第XX号被告人孙XX ,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XX省XX市,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曾 因犯

6、盗窃犯罪,1995年3月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 捕,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孙X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XXX。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料。经依法审查查明,孙XX曾多次向好友李XX透露“人肉很嫩,味道很鲜”,

7、“吃一个人肉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 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被告人孙XX于 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XX和其 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XX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XX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XX吃,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XX才把章XX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XX用双手将章XX掐死。 然后把章XX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同年9月5日中午,孙XX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

8、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XX将尸体拖出, 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XX 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同年9月6日早晨,孙XX买了细盐, 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 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先后几次煮食。9月13日,孙XX被 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孙XX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XX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xx的血型为“ O型,孙xx的妹妹血型为“ A”型。2、孙xx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

9、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xx母亲、姐姐、妹妹辨认, 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XX住处。4、据孙XX供认,在孙XX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XX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XX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 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xx供认相符。6、孙xx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xx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XX当天确带有小刀。7、司法鉴定报告。本院认为,

10、被告人孙XX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 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孙XX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X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二00七年XX月XX日 (院印)附:1.被告人孙XX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2. 预审卷宗3卷10册3. 证据目录一份4. 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XXX故意杀人案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 XX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XXX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

11、日出生于XX省XX县人,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市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2008年5月10被刑事拘留,同年 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辩护人王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人民检察院以 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于 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证人XXX,鉴定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市人民检察指控,2008年2月,XX公司发放 2007年度

12、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 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从木工房借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 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 (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室房门, 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刘XX先借故支开侯XX。待侯X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

13、头部猛击 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 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 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XX予以处罚。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王XX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XX系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 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14、 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 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 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 (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XX,

15、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 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X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 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刘XX的供述,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法医鉴定结论和医 生检查结果,到案经过,被告人刘XX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XX 及其辩护人王XX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为泄私愤,故意将他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认罪,依法应予惩处。X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XX属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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