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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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支柱,也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性的 独特贡献。没有一套解决争端的方法,规则就无法实施,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 就不会那么有效。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强调法治,使得贸易体制更加安全和可 预见。该规则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具有自己的原则、机构 和解决程序。一、原则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平等(equitable)、迅速(fast)、有效(effective)、双 方接受(mutuallyacceptable)。这个原则是经全体WTO的成员同意,如果他们认 为其他成员正在违反贸易规则,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将使用多边争端解决机 制,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这意味着所有

2、 WTO 的成员将遵守议定的程序和尊重 裁决,不管是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还是违反议定的成员。在关贸总协定及WTO 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与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区别在 于首先在引起贸易争端的成员国之间进行磋商,并自行解决贸易争端。因此,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是由国家政府之间进行贸易磋商, 甚至当案件已经发展到其他阶段时仍然可以进行磋商和调解。二、机构争端解决机制机构是由“专家组(Panel)”组成的。专家组由3名(有时是5名) 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证据并决定谁是谁非。专家组报告提交给 争端解决机构(Disput SettlementBody,DSB),该机构在协

3、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否 决这一报告。每一个案件的专家组成员可以从一份常备的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名 单中选择,或从其他地方选择。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 示,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三、特点(一) 统一性在 DSU 执行之前,自1947年到1994年12月31日的GATT实践,有争端的各方依据GATT第22、23 条的规定,也可以选择 1947 年以后陆续制定的 GATT 各具体协议中 有关解决争议的特别规定和程序来解决争端,但他们之间缺乏衔接机制,无法 协调。1995年1月1日DSU得以执行以后,所有的经济贸易争端都纳入到DSU 的规则之中解决,诞生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在DSU

4、中明确规定,争 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协议的规定有冲突时,按照具体协议的规定,即采取特殊优 先的原则。例如:在补贴问题,一个国家被裁决违背WTO的有关规则,按照DSU规定,可给 予被裁决方相应合理的限期来执行裁决。但根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若某成员实施了红色的补贴措施,必 须立即改正。这时应优先适用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被裁决方必须无任 何缓冲余地地立即执行裁决,停止其红色补贴措施的实施。(二)效率性决策程序的改变可以说是GATT与WTO争端解决体制的最重要的区别。根 据GATT的决策规则,重要的决定要经过协商一致作出。而在WTO框架内,则 采取“反向一致”或称“倒协商一致”的做法,只要不是各方一

5、致反对,则有关决策 就可获得通过,这样仅有一方或几方就不能阻止争端解决程序的进行,除非各 方经协商一致作出否决的决定。比如,如果一争端方请求设立专家组,且有关 请求已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的议题,那么争端解决机构就必须最晚在下一次 的会议上设立专家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 (unlessthe DSB decides by consensus not to establish a panel)”。但这种否决的协商一致一般不会形成,因为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的国家不 太可能改变自己的初衷。专家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 上要获得通过等决策程序也是采取这种方式。另

6、外,如果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成 员组成不能达成一致,则由总干事来作出决定。这些规定有效地排除了 GATT规 则中存在的阻止多边争端解决进程的可能性,使争端解决更加迅速、有效。(三)强制性WTO 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办法,使用最多的就是要求违反协议 的一方撤销那些不符合WTO协议的措施。如果不能撤销,一般可采取提供 补偿作为替代办法。如果违反协议一方也拒绝提供补偿,那么只有实施报复 了,也就是受损害的国家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后,可以针对违反协议的成 员暂停实施贸易减让或履行义务。这样就增强了该机制的有效性、约束力和威 慑力。四、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主要包括

7、以下6 个组成部分:(一)强制性的双边协商(也存在多边协商和诸多边协商的可能性)协商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是两个或两 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争端发生后, 要求协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 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日起, 10天内应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紧急情况 下 10 天内如对易于腐烂的产品)进行协商, 60 天内(紧急情况下 20 天内)解决争 端。收到申请的一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 端,则申请协商一方可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凡与此争端有重要利害关系的成员 在

8、传阅协商申请日起10天内通知协商各方和DSB后,允许参加协商。(二)选择性的调停、调解、斡旋和仲裁在解决争端的 60天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 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斡旋是第三方为争端当事 者提供有利于进行接触和强制的条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 使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或重新谈判。斡旋者自己不介入谈判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 方式;调解,此处的调解概念不同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中调解的概念。它是 指当事人将争端提交由若干成员方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 解决争端的建议,该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争端方没有必须接受的义 务;调停,是第

9、三方不但为争端当事方提供谈判或重新谈判的便利,而且提出 作为谈判基础的条件并亲自主持谈判,提出建议,促使争端双方达成解决争端 的协议。如果争端双方一致认为前述三种方式不能解决争端,则可提出建立专 家小组的要求。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方法,是由争 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 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三)xx独立的专家小组程序当协商、斡旋、调解、调停均不能解决争端时,一方向DSB提交设立专家 小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秘书处指定的约3至 5 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 识和经验的资深政府和非政府人员组成。为便于选择专家,秘书处各有符合专

10、家资格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名单。专家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其工作程序和严格的 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 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60 天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四)上诉审查程序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或DSB 一 致反对采纳专家组的报告时,则由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上 诉。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出,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 题及该小组做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报告应自上诉决定通知DSB之日起60 天内做出(

11、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可以确认、修改或 反对专家小组的结果和结论。如上诉机构报告被DSB采纳,则争端各方均应无 条件接受。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7名公认的,具有法律、国 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期限四年。该机构不隶属于任何 政府。(五)争议解决机构即DSB的接受或批准DSB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机构。在WTO成员解决争端中,无论是 专家小组的报告,还是上诉机构的报告,不经 DSB 批准,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争端任何一方均有拒绝接受的权利。当然,DSB做出决定的事项,均应以共识 (CONSENSUS)做出。(六)受监控和管制的制裁程序

12、(如撤销减让或其它义务)在适应范围方面,该 程序主要适用于“违法之诉与“不违法之诉两类争议。按照GATT第23条第1 款(b)项规定,即使该措施不与本协定相冲突,只要对另一个缔约方依本协定享 有的利益造成“抵销与损伤亦构成了投诉的根据或条件。这通常以“不违法之诉 这个专门术语来称呼。反之则称“违法之诉。该程序虽然是在1947 年关贸总协 定争议解决活动基础上形成的,但WTO谅解提供了过去任何解决政府间国 际贸易争议的程序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则及程序。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 质它是WTO成员间就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所必须尊从的国际法律实体和程 序,是一种集各种政治方法、法律方法的综合性争端解决体制,具有外交和司 法两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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