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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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时间所得税在国税申报所得税在地税申报2008 年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2009 年规定了金融、中介等企业不得核定征收2009 年非日常经营所得,按净额征收所得税2010 年年收入超过600万,加成征收率,对差额缴税企业,严格按全额征收所得税, 股权、土地等转让收益,按净额征收2012 年年收入超过1000万,加成征收率2012 年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转让股权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注释: 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人,经

2、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 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 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

3、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 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 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第二条,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 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苏地税函2009283号第二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 征税问题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

4、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 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宁国税函2010 1号三、对年销售(营业)额超过600万元的核定征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当年汇算 清缴时按照附件一确定的标准调高其应税所得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年度内不得改为查账征 收方式。四、对广告代理、旅游代理等营业税按差额交税的核定征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 按照其全额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五、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取得增值较大的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土地转让收 益等非日常经营性项目所得,应于取得该项所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可

5、运用合理的方法确定和计算纳税人上述非日常经营性项目的应纳企业 所得税额。具体为:股权投资转让或土地转让净收益等非日常经营性项目收入,扣除有关的、 合理的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为非日常经营性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应将经主管税务 机关确定的上述非日常经营性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加上日常经营性项目收入乘以适用应税 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进行申报纳税。 宁地税发201285号一、以下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1、饮食业应税所得率为10%;2、建筑业(不含装饰)应税所得率为8%;3、货运业应税所得率为10%4、“其他行业”中的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以

6、及仓储业、居民 服务业、文化艺术业、教育卫生业等行业暂为10%;、除第一条列举以外的其它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调整如下:序号行业应税所得率当年应税收入在1000万元 (含)以下的纳税人当年应税收入在1000万元以 上的纳税人1农、林、牧、渔业3%10%2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3制造业5%15%4广告业10%30%5娱乐业20%30%6交通运输业(不含货运业)7%15%7除1 -6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 业10%30% 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 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 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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