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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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会计核算第三章无形资产管理的基本容第四章无形资产管理的基本构架第五章单位部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第六章 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第七章 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第八章附则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对企业资源进行计划、组织、控制,使之发挥最佳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专利法、商标法等有关经济法规的健全完善和技术市场的日益活跃,无形资产的种类及形式更加多样化,其业务在企业会计核算中也愈显得重要。现行准则虽然涉及到相关问题,但缺乏系统规,致使会计实务中的无形资产业务核

2、算不够准确,防止出现混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的会计核算,无形资产管理的基本容,无形资产管理的基本构架,单位部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第二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会计核算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供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

3、,不能作为无形资产。第四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无形资产的购进是指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涉及出让和受让双方。出让方放弃无形资产获得会计收益,受让方付出经济代价获得无形资产。但是,就转让的无形资产者,有的具有帐面记录,有的并未入帐;有的转让所有权,有的转让使用权;就结算方式看,有的一次性付款,有的分次付款。这些具体情况,都需要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受让方支付的转让购买价,一般情况下应按全部支出作无形资产入帐,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但是,应注意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购买成

4、本较小或根据合同规定按使用年限分次付款结算时,为了简化该算手续,可直接通过“待摊费用”核算;二是企业购买无形资产使用权时,属于一项不能任意处置的长期资产,一般应作为递延资产而非无形资产核算。(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无形资产投资,也涉及到出资与受资双方。出资方以放弃或部分放弃无形资产为代价取得业主权益,而受资方则在获得使用该项资产时形成资本投入。在实际工作中,无形资产投资业务比较复杂,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即投资业务实现后,出资方应按议定价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

5、贷记“无形资产”科目,议定价格与帐面摊余价值如有差额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果投资无形资产没有帐面记录(如商誉、商标权等),可先行申请取得,也可以直接按其议定价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出资方应按照投资协议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理论上讲,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业务应持续到受资企业经营终结办理资产清算为止。属于正常清算的,出资方收国资产并转销投资,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受资方清算分配剩余资产并转销资本,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属于破产清算的,则出资方将很少或不能获得净资产

6、分配,应将投资额缺损部分作为一种资产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实际工作中,另有一种常见的双方约定有一定投资时效的投资方式(如某些联营投资),到期企业继续经营,而投资业务终止并单独清算。这种情况下,双方应约定该项无形资产的清算价格。由于该项资产的特殊性,议定清算价格一般低于投资成本,这样投资终止清算时,出资方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借贷方差额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投资收益”等科目;而投资方应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如果双方没有议定结算价格或清算价格为 0 的,双方均通过

7、“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冲销投资或资本记录即可。(三)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

8、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2、支付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1、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第五条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

9、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理论上应按其实际成本入帐。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定其自创成本非常困难。譬如,有些设计项目花费较大,效果不一定好,也就不能形成无形资产;有些项目直接开支较小,间接投入较多。甚至有些无形资产(如商誉、驰名商标等)是由于长期规严谨而又科学的高水平经营管理“培育”而成的,无需开支较多的专门经费,但不能说没有自制成本。因此,企业即便实际上自创了某些无形资产并持续为本企业拥有时,不必硬性纳入无形资产核算,而是只将与

10、之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只有在企业准备(或已经)将无形资产出让或投资时,才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评估其成本,并进行如前所述的相关核算。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第六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合同

11、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10 年。无形资产是一项长期资产,凡在帐面上有记录的,一律按照规定的有效期限进行直线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由于无形资产没有残值,也无需到期清理,所以摊销时不必另设调整科目,而是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应专门注明备查,以便必要时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数据资料。第七条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第八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的出售是指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涉及出让和受让双方。企业出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获得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即于实现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其帐面摊余价值及相关税费,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应交税金”和“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该项无形资产没有帐面记录,可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通过法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13、如驰名商标)并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准后,按其评估价格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记入帐,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这里应注意,当前为了活跃无形资产市场,鼓励其转让与投资,此类利益计入“资本公积”也是公允的。下同),然后按上述方法结转于“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二是不能取得评估价、无法确立为无形资产的(如非专利技术),只需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相关税费就可以了。如果企业只出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这时无论该种无形资产是否具有或能否取得帐面价格,都只需如上述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价款收入,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核算出让税费即可。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

14、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第九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第十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

15、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平均摊销。股份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消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 2 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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