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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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201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标准 新程序!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 1月 29日联合下发修订 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 称“新办法”),修订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简化了认定的程序, 调整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已经拿到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的企业,应对照新的标准,审视自己是否继续符合标准,尚不 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更应对照新的标准,看看是否有机 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本文将结合“新办法”的规定,分

2、析以 下问题:一、新标准及其变化“新办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与老办法相比,个别标准没 有变化,多数标准做了或宽或严的调整。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及变 化如下:(一)成立时间标准没有变化 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成立必须在一年以上。 老办法也是这一标准。(二)知识产权标准更加严格 新办法强调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即:“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 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 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不再认可老办法5年以上独占 许可的方式。以往通过 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今后将无法再申 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三) 高新技术领域标准更加精准

3、新办法和老办法都要求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范围,但是新办法的规定更加精准,即:“对企业主要产品 (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规定的范围”。(四)科技人员标准放宽 新办法要求“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而老办法在要求前述标准之 外,还要求“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新办法的标准,更加容易达到。(五) 研发费用标准适当放宽 新办法与老办法一样,也是按照销售收入分成三个档次,规定不同 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但是第一档的比例,由以前的6%, 降低到

4、 5%,其他规定没有变化。新办法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 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 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 于 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六) 产品收入标准稍微降低 新办法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 60%”,而老办法是 60%以

5、上。老办法是不含60% 的,而新办法含 60%。(七)综合指标待定新办法要求“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具体要求应该 按照另行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目前尚不得 而知。(八)新增合法标准 新办法新增一条标准,即“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 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九) 高新技术领域有所调整 新办法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是八大领域:电子信 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 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变化最大的是第八项,老办法的第八项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企业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新办法对有

6、关领域的具体规定,严格对 照,审视自己的产品(服务)是否在规定的领域之内。二、认定程序的变化新办法的认定程序与老办法相比,没有太大变化,都是企业申请, 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值得注意的变化有两点:一是缩短了公示时 间,老办法的公示时间是 15 日,新办法的公示时间是 10 日。二是 增加了提交申请的资料。新办法规定,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 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 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7、等相关材料;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 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老办法相比,第4项和第 8项资料,属于新增加的。第4项资 料,便于审查人员判断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是否属于鼓励的高新技 术领域,第 8项指标,便于审查人员判定申请的资料,与提交税局 的资料,是否一致。三、高新技术企业应注意的事项已经取得高

8、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准备申请高新技术资格的企 业,应注意以下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证书有效期 3年,但优惠资格年审 尽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是 3年,但是在证书有效期 内,只有每年都符合高新技术的各项条件,才能享受当年的高新技 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高新技 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就可以看出,纳税人需要逐项填 写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有关条件,因此,享受优惠,实际是年审 制,一年一项指标不合格,即使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在有效期,也 不能享受优惠。(二)跟踪各项指标,实施动态管理 已经取得证书的企业,为避免丧失优惠资格,应密切跟踪自己

9、的各 项指标,凡是因收入变化、人员变化等因素,可能导致有关指标不 符合要求时,应及早采取措施,通过适当的安排,保证自己的各项 指标满足要求。最好能每月或每季进行测算,及时检验各项指标的偏离程度,设置 预警值,一旦发生危险,立刻采取措施。(三) 适当税收筹划,充分享受优惠 许多企业有国家鼓励的产品和技术,也有相应的收入,但是因规模 太大,算总账,难以享受优惠,这就可以考虑将有关的技术、产 品、人员等分立,成立一新的企业,使新企业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 条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如果某个关联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尽量充分 地享受优惠。税法并不禁止关联交易,只要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 原

10、则,税局也认可并不做调整。新版本对即将准备 2016年申请高新资格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从以下研发费用、知识产权、研发人员等几个方面对新版管理 办法进行剖析。一、研发费用方面。研发费用比例是在高新企业认定中最为核 心的指标之一,新办法将销售收入为五千万以下取消 6%的比例规 定,修改为 5%,意在鼓励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发展,使得包括 “新三板”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资格,放宽了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研发费用占比,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于国家政策。二、知识产权方面。取消了独占许可类型的知识产权。与自主 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 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

11、”的方式获取,涉及境外知识 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不予受理 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查困难,在此背景下,新规予以取消。三、研发人员方面。在人员比例方面,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 人员比例的要求。新办法由现行“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调整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同时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取消“研发人 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的规定。对于部分传统行业的 大型企业而言,是一大利好。四、网上申报方面。新办法增加了“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近两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已要求企业 提交材料的时候

12、附年度纳税申报表)、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 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要求,同时,规定“累计两年未填 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高新资格”,可见,国家对于高新企 业的后续管理寄予了充分的重视,也是 2013 年大检查的延续,企业 需要予以充分的关注。事实上,按照税收征管法(修改意见 稿)的规定,未来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将纳入“偷税”范围,将被 处以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切不可大意。五、在年度备案方面。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要求。 现行办法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新企业年度进行备案,而是在国税函 【2009】203 号文第五条就产品(服务)范

13、围、研究开发费用、高 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笔比重、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企业应向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法将高新企业年度备案列为法定义务,在具 体备案的内容上基本与 203号文保持一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按 照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依据本条的规定,被取消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要被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 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六、在名称等信息变更方面,未进行报告将被取消高新企业资 格。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企业可以参考 123 号文的要求,及时向 主管部门报告。否则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 格,并要

14、被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优惠。七、企业重大违规行为将被取消高新企业资格并补税。现实生 活中存在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轻微违规行为,便被取消资格的 现象,因此,新规定更加尊重实际工作中的千差万别,更公平合 理。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机关将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国家 需要有进一步规定来防范权力滥用。现行办法规定,法定情形下取 消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来 5年不得申请高新资格,但新办法予以取 消,并规定是按照征管法予以处理,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八、在公示时间方面,由之前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 10个工作 日,提高了工作效率,从 2015年的申报来看,评审进度较以往年度 有了大

15、幅的提高,4月第一批认定的企业7月就公示,11月初就拿 到证书,这是近几年来最快的一年。根据新办法的第 21 条,后续将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指引,对认定的具体标准、材料提交、申报流程、部门责任划 分等作出具体规定:随着企业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知,越来越多的科 技型企业选择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附件:2016 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6年1 月 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办

16、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 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 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 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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