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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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物业服务合同锦集七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化人心,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状况下,签订合同必需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驾驭了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物业服务合同 篇1 甲方: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为维护本小区内的交通秩序,规范车库车辆的停放,确保业主车辆的平安。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小区的实际状况,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建立、健全本车库车位业主资料及停放车辆的档案资料; 2、制定本车库管理的相关规

2、定; 3、制止违反本车库管理及危害车库设施、设备的行为; 4、依据本合同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5、规范车库停车,制止乱停乱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6、协作车位产权人之间,与第三方之间的相关关系的协调; 、经授权主动协作对车库设施、设备的专项修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供应停放车辆信息:车位产权人自有车辆,及租赁车位运用人照实申报车辆信息,填写车辆信息卡。如有变动,刚好向管理处变更。 2、监督甲方的车辆管理服务工作,就车辆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的看法和建议;3、车库内全部设施设备归全体车位全部人全部,爱惜设施设备。严格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车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

3、乙方担当相关责任;、依据本合同按时缴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5、协作物业公司对车库的管理工作; 其次条:车库物业管理服务 1、车库卫生整齐,引导车辆停放有序;2、公用设施、设备配套运行运用正常,确保无事故隐患,日常运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保养规范; 、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序; 4、消防设施配置的日常管理,运行正常,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确保畅通,制定有效的消防应急方案; 、车库实行4小时监控和不定时巡查值班制度; 、实行一卡一车,无停车卡车辆禁止进入; 7、担当车库设施设备单次单项200元以内的日常修理费用; 第三条:车辆停放中的禁止行为1、禁止占用他人车位,按规范停车,

4、不得对他人车位运用造成阻碍,不得在禁止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2、限止超超群宽车辆进入车库; 3、车库内不得练车、修车、冲洗车辆。如有滴、漏现象必需刚好清理; 、禁止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等危急品的车辆在车库内停放; 、禁止将车位改作他用; 6、严禁在车库动火;、禁止在车内存放现金、珍贵物品; 第四条: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停车管理物业服务费:60元/月;按季收取,每季度第一个月10前到物业管理处缴纳;第五条:违约责任的处理 1、甲方违反本合同,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的,乙方有权督促甲方限期整改;由于乙方缘由造成甲方未能达到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但不得拒缴物业管理费。 2、甲方违反本合

5、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全部违规收费,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不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欠款,按日千分之三担当滞纳金。、乙方停放车辆后必需锁好车辆,带离车内财物,并检查车辆状态,由于滴、漏、电路等车辆本身缘由缘由造成的车辆毁损,以及第三人损失,乙方自行担当。 第六条:为维护业主、公众的切身利益,在不行预见的状况下,甲方有权帮助有关部门实行紧急措施,如发觉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裂开、救助人命、帮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务,甲方因实行紧急措施造成的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同本物业在小区的物业

6、管理期间。 第八条:因不行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担当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主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重庆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年月日物业服务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于2xx年8月3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双方经协商一样,就解除该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合同解除 双方同意于20x年8月3日该合同自动解除,各方无需再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双方互不对该合同的解除担当任何责任,各方如有损失各自担当。 二、 费用结算 1. 双方同意于20xx年8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物业管理顾问费人民

7、币万元。甲方付款的同时乙方需向甲方开具 等额的有效发票。2. 除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也无需担当任何责任。 三、交接工作 1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交接完毕并撤出甲方物业。 . 乙方应将甲方无偿供应的物业管理用房复原原状并退还甲方。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 年月签约代表:年日日月物业服务合同 篇3 一、当前理论界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托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团体在同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管理公司供应物业管理服务、业

8、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权利义务的协议。在该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为业主及业主团体,即托付人;另一方为物业管理公司,即受托人。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托付合同,其理由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符合托付合同的特征。详细体现在:(一)两者的价值取向(或者目的)基本一样 托付合同是托付人为了克服自己的某些不足,而利用受托人的优势为自己处理肯定事务的合同。而业主作为物业的全部权人,依据“自己事务自己管理”的原则,其本应亲自对物业进行管理,但是,业主由于人数众多、精力、时间、实力等方面的限制,根本不能亲自管理物业,因而授权业主委员会代替业主,与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

9、有效管理,以期达到物业保值、增值的目的。由此可见,就价值取向(或目的)而言,物业服务合同与托付合同基本一样。 (二)两者均以相互信任为订立合同的基础 托付合同的托付人既然是利用受托人的优势为自己供应服务,就必定要对受托人的资信、技能等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双方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签订合同。作为托付方的业主之所以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替之对物业进行管理,是因为国家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公司要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实力,其从业人员也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且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参见2xx年月1日起先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和第条)。业

10、主也只有在了解了上述状况并对各物业管理公司的资信、服务业绩、业绩等进行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才会依据自己的意志在公允的条件下,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当然,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确定是否接受业主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托付。但是,物业服务合同一旦成立,没有法定或约定缘由,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明显,物业服务合同和托付合同均以相互信任为基础,而且更加强调托付人(业主)对受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信任。(三)有偿的托付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合同。在有偿的托付合同中,托付人主要担当缴纳费用、支付酬劳的义务,受托人则负有处理托付事务以及报告的义务,相应

11、地,双方互享有权利。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也完全符合这一特征。托付方(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负有缴纳服务费用、支付适当酬劳以使物业管理公司接着经营的义务,而受托方(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依照合同约定供应物业管理服务,修理、养护物业,保持区域内整齐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义务。相应地,托付方享有获得良好物业服务的权利,受托方享有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权利。 (四)托付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而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0条规定:“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

12、要求赔偿损失。”此条说明托付合同存在有偿与无偿之分。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一种有偿托付合同,物业服务的目的在于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物业管理公司运用专业技术和管理手段,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向小区业主供应综合性、专业性的服务,相应地就必需要求业主支付费用和酬劳,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就没有了生存的基础,也就失去了供应物业服务的动力。(五)两者均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即可成立的合同。一般理论认为托付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主要是面对全体业主的,只要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意思达成一样,合同一旦签订即告成立。 二、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不

13、是托付合同,至少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托付合同 20年8月完成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有十四条,该草案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托付合同,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物业服务合同与托付合同相比,还有许多特别之处。详细如下: (一)主体的特别性在托付合同法律关系中,只涉及两方主体,即托付人与受托人,且双方不以其它条件为要件。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可能涉及四方主体,即开发商、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在不同阶段,详细涉及的主体是不一样的:1.物业起先销售后,业主入住达到符合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定比率后,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

14、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此时,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涉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主体。2.在物业销售起先后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则由开发商作为“大业主”选聘临时的物业管理公司。此时,合同法律关系涉及开发商、部分已经购房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三方主体。3.由于我国现实还存在部分小区是由上世纪六七十年头的公房转化而来,业主团体自治意识还不是很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自行托付物业管理公司与之签订服务合同。此时,合同法律关系就仅仅存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方主体。4以上所述是在合同签订阶段,而在合同履行阶段,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都享有肯定的权利,

15、负有肯定的义务。此时,合同法律关系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四方主体。 另外,物业服务合同的受托方只能是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不仅必需是独立的法人,而且必需具备相应地资质。这是因为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的、专业性强的活动,只有具有相应管理实力的组织才能供应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相同的管理服务。(二)形式的要式性 托付合同可以为要式也可以为不要式,而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则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要式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三)解除合同的严格性 托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10条:“托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托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而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须要有严格条件,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款规定:业主大会作出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确定,必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同样对于业主委员会违反合同约定,错误地行使权利或不履行相应地义务,使物业管理公司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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