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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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障科教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勤俭节约、确保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大学利用各种资金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项目。也适用于总投资在 10 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第三条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二章管理职责

2、第四条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划分基本建设管理职责。第五条决策机构职责党委会(或常委会)负责审定学校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因需调整方案规划和投资计划;招投标定标报告和工程结算报告。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工程招标方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基建处、计划财务处、重点项目办、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和项目使用单位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第六条执行机构职责基建处是基建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牵头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申报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

3、组织工程施工管理,监控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核算工程项目开支;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重点项目办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组织建设项目的总体验收。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资金管理。监控基建投资计划。对签订与工程项目有关经济合同提出意见。审批和拨付经审计后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国有资产处负责落实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办理地上附着物清理手续,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配套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器具招标采购与安装。第七条监督机构职责审计处负责审核工程项目立项、预算、结算、合同和执行情况。监察处负责监督招标评标过程和验收过程。第三章基建规划第八条重点项目办公室牵头,基建

4、处等部门参加,编制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规划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力求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基本建设规划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研究通过后,印发全校执行。第九条 基建处依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等有关标准要求,结合海南省政府和海口市城市规划要求,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规划设计研究机构编制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条 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属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经批

5、复的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具有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是实现学校科教事业发展目标,按程序、分步骤进行建设的蓝图,是编制本校基本建设计划、指导单体建筑设计和建筑定点的依据。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临时性建筑和修缮项目应严格执行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插建不符合规划的工程。凡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建筑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第十一条 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实际变化情况,每五年或者十年修编一次。除此之外,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进行修改、调整,应报基建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确立规划的程序进行报批。第十二条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监督由基建处负责

6、。第四章投资计划第十三条 必须遵循项目建议、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等程序,完成项目前期研究工作,最后制定项目投资计划。第十四条项目建议学校教学、实验或行政用房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模和现使用房产情况,对拟建设项目进行使用要求及使用情况分析,编写项目建设意向书;对学生公寓、教工住宅、生活福利及其他用房由后勤管理处编写项目建设意向书。项目意向书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就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提出书面意见,基建管理部门在充分论证建设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提出立项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建议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基建

7、处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低于500 万元的项目可由基建处自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其中,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设备与器具购置、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必须完整配套,确保项目一经建成即可投入使用。复杂、大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聘请具备相关经验的专家召开评审会议予以评审。第十六条初步设计与概算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或核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或核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采用限额

8、设计的形式,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并按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审。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既是施工图纸设计、设计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总投资的 10,否则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第十七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基建处会同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计划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新申报项目的概算总投资以及学校的财务状况,编制基本建设投资申请计划,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不得超计划开支。如因不可抗的因素导致项目投资突破,必须按照程序申请追加投资计划。追加投资计划

9、由基建处提出,在征得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同意后按以下规定报批:追加10 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审批或校长授权协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 追加 10-50 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追加 50 万元以上的,同时报党委会审批。第五章工程勘察设计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十九条 由基建处按照招标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并且签订委托合同。第二十条工程设计必须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步骤。(一)通过招标程序选定中标工程设计方案。方案经优化后,有关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方案进行签字盖章,予以确认。重要建筑,

10、其设计方案须报学校行政和党委审议。设计方案报属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根据设计方案,进行地质勘察招标。委托中标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探,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勘察成果须报勘察主管部门审查。(三)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并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批准后,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编制并且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设计合同中要明确限额设计,要求设计单位以限额进行工程设计,在设计合同中明确施工图预算超限额的相关罚则。(四)施工图纸须报属地图纸审查机构,就设计法规符合性进行审查。与此同时组

11、织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就使用功能进行施工图纸检查。将审查意见和检查结论送设计单位,补充、完善图纸设计。在此基础上编制详细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经审计处核准后,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并写出详细技术交底文件。(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因实际使用需要或者设计法规要求必须修改的,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程序办理书面变更、洽商或签证。第六章工程招标投标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1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二十三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其中,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由基建处持项目投资计划批文和规划许可证,向当地工程招投标中心申请工程施工招

13、标。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要求,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招标工作由基建管理部门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组织,在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全过程监督下开标、评标。评标可以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二十四条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发包按本条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200 万元的,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施工承包单位,低于 20 万元的由基建处与使用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施工承包单位。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处负责招标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下的,由基

14、建处集体研究确定。若本条内容与当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发生矛盾,按当地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项目已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的工程预算已经完成且经审计处审核确认。第七章工程合同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工程任务,明确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第二十七条工程合同签订(一)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预算等应该签订委托合同,施工应该签订承包合同,仪器设备与器具应该签订采购安装合同。(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由基建处按照海南大学关于对外签订合同的管理规定,在学校法人的授权下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就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等有关内容征求计划财务处意见,并经审计处审核。(三)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承包范围、金额、质量要求、工期、履约担保、违约处罚等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合同正本由合同双方保管,副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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