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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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法、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细那么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细那么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将取

2、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局部或全部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

3、条 各镇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纳入镇政务效劳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程代理的效劳内容,为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效劳。 第二章 流转方式 第六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 第七条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转行为。转包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八条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附着物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的流转行为。出租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九条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

4、,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互换后承包双方对互换土地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当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让渡,受让方与发包方确定新的承包关系的流转行为。 第十一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开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抵押是指承包方将其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经营

5、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第三方的流转行为。抵押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或租赁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续承包。 第十四条 集体的荒山、荒丘、荒滩等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第十五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变更后,仍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次流转。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

6、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八条 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中介效劳组织集中流转。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根底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第十九条 承包方需要将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双方经协商,并由承包方告知发包方,发包方提出的合理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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