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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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 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加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列入、 脱离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协调、管理全国重点跟踪 航运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布、更新重点跟踪航运公 司名单。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 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监 督管理工作,负责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拟定的重点跟踪 航运公司名单。分支海事管理

2、机构根据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授权或指派 开展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跟踪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向省级 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拟定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及相关资 料。第二章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列入第四条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 司:(一)航运公司无故拒绝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开展日 常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对海事管理机构督促整改的事项 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二)所管理的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 故,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三)三分之一及以上所管理的船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 的;(四)所管理船舶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 避处理,航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所管理船舶

3、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 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关活动的;(七)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的符 合证明(DOC)或其管理的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SMC),经海事管理机构督促后仍未整改的;(八)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其它严重问题的。第五条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存在本规定第 四条所列情形的,填写航运公司列入重点跟踪报告表, 连同相关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六条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存在本规定第 四条所列情形或接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后,应尽快核实 相关情况,确认应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在航运公司列 入重点跟踪报告表中填写意见

4、,连同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 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 进行审定后,决定是否将相关航运公司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 司。对于被列为重点跟踪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在官方对 外网站公布以下内容:(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称。(二)导致航运公司被列入重点跟踪的原因。(三)列为重点跟踪时航运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名称。(四)航运公司总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员(包括船员)姓 名、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号码;相关船舶所有人未完全履行代管协议,表面委托,实际仍由其操控船舶安全管理, 即存在让代不让管情形的,还应公布船舶实际所有人姓 名;当事责任人死亡或失踪的,不再公布。(五)其它有

5、关情况。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如发现航运公司存在本规定第四条 所列情形的,可直接将其列入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并在其 官方对外网站公布相关内容。第三章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监管第八条负有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管辖权的省级或分 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辖海事机构)应组织精干 力量,每月对重点跟踪航运公司至少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对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包括对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第九条管辖海事机构在航运公司被列入重点跟踪一个 月内,应针对航运公司被列入重点跟踪的原因及相关安全管 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第十条 对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如适用)时,应采取调派业务能力强的审核

6、员、扩大审核 组规模及审核范围、每次审核均选取代表船、延长审核时间、 强化不符合及问题跟踪整改等措施,加大审核力度。第十一条 对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列为 重点跟踪船舶,按照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海 船舶2013328号)的要求,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监管。第四章重点跟踪航运公司脱离第十二条 列入重点跟踪的航运公司,自公布之日起六 个月后,可向管辖海事机构提出脱离重点跟踪的申请,填写 航运公司脱离重点跟踪申请书并提交航运公司整改报 生 告。第十三条 管辖海事机构应组织对申请脱离重点跟踪的 航运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专项督查工作,并出具督查报告。督 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航运公司被列入重点跟踪后

7、的安全管理情况;(二)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的表现情况;(三)航运公司整改报告中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整改情况 相符;(四)其他相关情况。第十四条 经督查认为航运公司对相关问题已整改到位 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管辖海事机构填写航 运公司脱离重点跟踪报告表后,连同督查报告一并由省级 海事管理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准相关情况后将申请脱 离的航运公司从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中删除。第十六条经督查认为航运公司对相关问题未整改到位 或仍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不予脱离重点跟踪。第十七条 对经督查不予脱离重点跟踪的航运公司,自 专项督查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

8、次申请脱离重点跟踪航 运公司。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中航运公司是指在我国注册的承担 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光船承 租人,包括已建立和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中国籍船舶 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第十九条 管辖海事机构应建立重点跟踪航运公司档 案,档案应包括:(一)航运公司列入重点跟踪报告表及相关材料;(二)日常监督检查材料;(三)航运公司脱离重点跟踪申请书及公司整改报 告;(四)航运公司脱离重点跟踪报告表及专项督查报 告;(五)其他相关材料。上述材料可以纸质或电子版形式保存。第二十条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变化时, 仍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所管理的

9、船舶(包括新进和退出本 公司管理的船舶)仍为重点跟踪船舶。第二十一条航运公司脱离重点跟踪后,其因为航运公 司原因导致列为重点跟踪的船舶同时脱离重点跟踪。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解释。航运公司列入重点跟踪报告表1.公司名称2.公司地址3.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公司DOC编号、失效期(如有)5.公司法人代表6.公司总经理7.公司联系方式8.公司管理的船舶清单9.拟同时公布 的人员名单、职 务、船员适任证 书号码10.列入重点跟踪的主要原因:11.初报海事管理机构意见:附页。航运公司脱离重点跟踪申请书海事局(处):根据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我公司已经按要求进行整改,现

10、申请脱离重点跟踪。相关信 息如下:1.公司名称2.公司地址3.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公司DOC编号、失效期(如有)5.公司法人代表6.公司总经理7.公司联系方式8.公司管理的船舶 清单(可另附页)9.列入重点跟踪的日期10.上次申请脱离重点跟踪公 司,但未通过专项督查,当次 专项督查结束的时间(如有)11.申请脱离重点跟踪简要说明及整改报告(可另附页详细说明):附件3航运公司脱离重点跟踪报告表1.公司名称2.公司地址3.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公司DOC编号、失效期(如有)5.公司法人代表6.公司总经理7.公司联系方式8.公司管理的船舶清单9.公司列入重点跟踪的日期10.申请脱离重点跟踪的情况说明(专项督查情况):日期:年 月 日 注:如管辖海事机构为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则表1T项不填;8、10项可另附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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