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宇工学院章程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497526373 上传时间:2023-09-30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8.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华宇工学院章程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山东华宇工学院章程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山东华宇工学院章程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山东华宇工学院章程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山东华宇工学院章程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东华宇工学院章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华宇工学院章程(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山东华宇工学院章程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明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发 展思路,规范学院内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院依法自 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 育教学质量,保证学院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 革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 本章程。第二条山东华宇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民办全日制普通 本科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 任。第三条学院由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 出资举办。第四条 学院坚持教育的社会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2、 出资方不要求取得回报。第五条学院实行山东省和德州市共同管理、以德州市管理为 主的管理体制。登记管理部门为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为 山东省教育厅。第一章学院名称、地址第六条学校名称:山东华宇工学院英文名称:Shandong Huay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第七条学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大学东路968号第二章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第八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 向,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大力推 行素质教育。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实施“人才兴校、 质量立校

3、、创新驱动、特色制胜”的发展战略,走特色发展之路。第九条 立足德州,面向山东,辐射周边,培养德、智、体、 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道德品质、高度社会责任感,基础知识扎 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就业创业能力、可持续发展 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稳定发展规模、完善 办学条件、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把学院建设成为特色 鲜明、国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应用型本科高校。第三章 办学规模、教育形式、办学层次第十条坚持以内涵发展为主,稳定办学规模。在校生规模稳 定在10000人左右。第十一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本科学制4 年,专科学制3年。学生学业期满并按国家规定修完全

4、部课程, 成绩合格,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 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第四章学科门类设置第十二条 学科门类以工科为主,工学、管理学、人文学科等 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法自主合理设置 和调整专业。第五章内部管理体制第十三条学院设立董事会,内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 责制,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第十四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教职 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 和管理经验。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5-9人组成,可根据需要增减,但必须是 单数。董事会设董

5、事长1人,董事若干人,董事长由出资方法人 代表担任,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成员名单报 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出资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因死亡、辞职或丧 失行为能力等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缺额由董事会决定增补。补选 的董事,其任期至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止。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董事会董

6、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 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 授权董事召集并主持。第十九条 学院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 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董事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并对 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学院院长由学

7、院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 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每届任期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 意后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 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建设 方案,指导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学术事项。

8、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开展学士学位审查评定工作。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派的督 导专员,并在办学活动中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第六章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和经费来源及管理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 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6.26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4.62 亿元。第二十六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亚太集团投入,学院 事业收入,院属企业上缴利润,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 产、办学积累财产以及其他所有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 院存续期间,由学院依

9、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截留、挪用或侵占。第二十八条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合理使用办学经费。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 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 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 用的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第三十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规定从年度净资产 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 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在每个会

10、计年度结束时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定期由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审 计监督制度,对财务收支进行预决算管理。每年预决算执行情况、 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汇报,接受董事会审核,并依法接 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和审计。第七章教职工第三十三条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 争,择优聘用。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 职条件。学院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第三十四条学院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

11、的学术团体,在学 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发展 权和福利待遇;(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七)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学院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 书育人;(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和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履 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 以及思想品德教育、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教育,

12、组织并带领学生开 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 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增强教 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教职工的工资福利 待遇,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五险一金)。第三十七条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院内专业技术职称评 聘。制定教师培养培训制度,鼓励教师提高学历层次、业务水平。第八章学生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招生宣传。按照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的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13、。第三十九条学院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 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 的教育教学资源;(二)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和文娱体育活动;(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院或者上 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

14、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 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 励,对特困生予以资助。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完成学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办理助 学贷款。第四十二条 鼓励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引导学生参加 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学习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 创业指导、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5、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 1: 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具体负 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师 生申诉制度,设立督察室,受理教师、学生的校内申诉,依法妥 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第九章 党、团和工会组织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学院充分发挥民办 高校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为促进学院 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 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 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 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 规范管理;(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 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 问题;(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 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 代表大会;(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