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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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摘要】经济法和民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营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两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种视角,而选用产生基本、调节对象、互动交融为切入点,可以充足揭示问题的实质。作为社会经济和法学共同发展的产物,经济法所调节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因素就不同于其她的部门法。民法实现了人类的经济自由抱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经济法满足了人类的经济秩序抱负,是市场经济的主导法。【核心词】 经济法;民法;产生基本;调节对象;互动 有关经济

2、法与民法的关系,始终是法学界密切关注的一种重要问题。经济法又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营中,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是指国家调节公司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渐深化,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文对有关经济法和民法关系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一、从经济法与民法的产生基本看 一般觉得,民法是以罗马私法为基本逐渐发展起来的,罗法私法原涉及市民法和万民法,后市民法吸取了万民法,成为罗马私法的总和。所谓市民法,就是指调节罗马市

3、民互相之间关系的法律。罗马帝国时代受有限的生产力水平决定,市场经济发展限度低下,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主体重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等。她们的经济实力虽有差别,但差别不大,社会经济关系重要是这些主体间进行的商品互换关系,互换的目的重要是为了生活及与生活紧密有关的生产活动,即互换的目的重要是为了追求物品的“效用”-“一件物品提供的满足”。也就是说,当时社会经济关系重要是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在调节这些关系的过程中,民法应运而生。 基于上述产生基本,民法对正义的价值理念追求规定,国家对民事关系可以采用放任态度,让她们根据自己的意思,通过平等的协商,决定她们之间的权利义

4、务关系。一方面,民法以个人利益为基点。个人利益在民法上的体现就是权利。民法通过设定权利,并赋予私权以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明确鼓励个人去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个人利益。另一方面,民法以平等为首要原则。近代市民社会以商品互换为运作方式,正是通过商品互换,才使得个人利益得以实现。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2它规定商品互换双方必须承认对方是商品所有人,与自己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只有承认互换双方的平等性,才有也许实现商品的自由互换,获取个人利益。为满足商品互换这一特性,民法把平等放在首要位置,赋予民事主体以独立人格,承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它们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在具体民事关系中的地位

5、也是平等的,并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第三,民法以自由为精神内涵。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权利行使自由、意思自治和过错责任可以说都是自由精神的体现。正是基于自由主义思想,权利行使自由原则主张,权利行使与否,悉属个人自由,国家不得干预。其集中体目前对所有权的规定上。意思自治原则更是个人自由主义的集中体现。它主张,个人意思原则是自由的,个人获得权利,承当义务原则上应基于个人的自由意思。契约自由原则是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过错责任原则同样涉及着个人自由主义的立法精神。它是指个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时候,才要对自己行为导致的损害承当责任。在近代市民社会,个人从事多种工业活动常常会给她人导致损害,若使每个人对

6、其在任何状况下所致的损害负责,就必然使个人动辄得咎,行为自由受到限制。而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在不波及过错范畴之内,行为人享有充足的自由。这显然是对市民在生产领域自由的维护。民法的上述特性使民事法律多体现为任意性规范,容许当事人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变通和补充。3 在自由商品经济的发展中,民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出来。19世纪末0世纪初以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到了垄断阶段,自由竞争为垄断所取代。在某些领域,市场调节所具有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缺陷暴露得越来越明显,市场机制失去其优化配备资源的作用。这种盲目发展、带有垄断性的社会关系可以说是以民法为媒介发

7、展起来的,由于自由自身即隐藏着垄断的也许。面对它们,近代民法原理显得软弱无力。对个人利益的竭力追求不能克服市场秩序的盲目性状况;注重抽象的人的平等无法解决民事主体经济实力上不平等现象;权利行使自由、意思自治成了经济上占优势地位一方压迫劣势方冠冕堂皇的借口;而过错责任则以某些受害人利益的牺牲为代价。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建立在“市场万能”基本上的民法调节导致社会经济生活浮现了“法的空白状态”,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规定,“法的空白状态”必须弥补。对此,民法自身虽然作为相应修正,但面对市场失灵,其显得力不从心,仍然无法避免市场负面作用的发生。市场失灵的不可避免,民法的力不从心,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了

8、空间,“市场自由竞争的充足发挥,需要有政府之手机灵的点拨”。6正如有学者觉得,市场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7这就规定国家必须行使其规制经济的职能,以减少交易费用,避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国家就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种体现市场经济规定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必须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体现,则其基本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其中对市场规制的法律规范即为经济法。可见,经济法正是为弥补民法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因此,其必须超越民法的界线,把国家引入私人经济生活,以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目的,采用必要的强制性规范和大量的倡导性规范相结合、制裁和奖励相结合的措施

9、,直接调节公司等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增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二、从经济法与民法的调节对象看 从调节对象的角度辨别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种问题。其法理学根据是法的调节对象是辨别不同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微观经济法的调节对象重要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微观规制关系,它运用反垄断法、反不合法竞争法、消费者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个别调节,干预私人经济,保护市场中的弱者,减少资源挥霍,减少社会交易成本。而民法重要以调节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互换关系为对象,它以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达制度为核心,重要调节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财产流转关系,并建立相应的主体制度、物权和其她权

10、利制度,此外其还调节较轻微的侵权关系。 从民法的调节对象,我们看到其调节对象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存量利益关系。具体来说:第一,民法的所有权就是对人们的既得财物或称存量利益进行法律确认,并保障其不受侵犯;否则,应追究加害人的侵权损害补偿责任,使受害人的存量利益得到弥补或不受损失。第二,民法的债权重要就是人与人之间进行商品交易(各自存量利益的互相让渡)的权利。它表达让渡存量利益的一方可享有一种祈求权,即有权规定另一方让渡等量的利益,使自己失去的存量利益按照等价互换(等量利益相互换)的原则回归;否则,便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民法重要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存量利益关系,它公正地保护人们的存量利益

11、,保障人们在商品关系中形式上的平等权利。9 涉及经济法来源于社会化生产,而社会化生产的主线特点在于其可以发明出无限增多的剩余(增量利益),但这并不等于说过去时代个体生产就没有剩余,只是个体生产者发明剩余,是她个人的事情,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增量利益关系。社会化生产中,剩余对社会、国家和个人来说,不仅仅是一种增量利益,并且是一种发展利益。这些由许多人共同发明的剩余,必然会发生人们生产剩余并相应地进行分派剩余的关系。如果说资本主义初期的工场和工厂还是投资者亲自管理,那时公司中的增量利益关系还不甚复杂,那么,在现代公司中,增量利益关生则非常复杂,不仅投资者与管理者已经分离,并且投资已经社会化,投劳者中还

12、分离出对公司发明增量利益有重大作用的科技人员等。因此,在现代公司中形成了投资者集团、投劳者集团和管理者集团的复杂的增量利益关系。现代公司与否布满活力和具有竞争力,绝不只取决于外部的市场竞争和价值规律的强制作用,并且从主线上说还取决于内部增量利益关系的解决。但是,民法在调节存量利益关系的同步,不考虑当事人的存量利益与否涉及增量利益,即与否涉及自己发明出来的剩余。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让渡产品时,虽然涉及增量利益,也未在制度中得到反映,仍是存量利益的交易。 目前以及任何别的时间,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自身。”1面对社会的需要,民法无能为力,则经济法挺身而出。经济法

13、本源于协作、共同占有和社会化生产,其最基本的范畴之一就是剩余权,其核心就是对个人的剩余权安排作出系统规定,11对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初次调节。马克思提出的雇佣工人以其剩余劳动发明剩余价值的思想,在确认投资者的资产不也许在生产中自行增值的同步,对投资者投资于公司时还投入了决策劳动和指挥劳动却有所忽视,而这正是现代公司能否增值和增值多少的重要环节。投资者投资于公司,与过去时代的地主出租土地给农民耕种是不同样的。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使用而获得地租,只是凭土地所有权来实现其收益的,其并没有另行投入经营土地和生产剩余的劳动。但是,在现代公司中,不管是资本家还是其她投资者,一但投资于公司,其

14、资产已经资本化了,它们不仅凭资产所有权来实现其收益权(分享剩余或利润等),并且还获得了对公司的所有资产经营进行决策的权利,并凭这种决策劳动来分享公司的利润。因此,公司的增量利益(剩余价值)事实上是投资者提供决策劳动、投劳者提供直接生产劳动以及公司管理者提供指挥劳动共同发明的,公司的增量利益(剩余价值)应当由这三者分享。经济法对增量利益的调节,反映了人们在物质生产领域中对增量利益的公平权利,保障了人们的经济发展权,使人们基于对个人利益的关怀去增进整个公司发明出更多的增量利益,保障公司活力,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最后从法律上保障国民经济持续、迅速、健康发展。9 三、从经济法与民法的互动交融看 法律部门

15、的划分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法国继承了古罗马法的老式,在拿破仑执政时期,从立法上实践了法律部门的划分理论,先后制定了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诉讼法典、宪法典,为后来的法律部门划分奠定了基本。法律部门的划分无疑是法学研究的一大成就,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途径,对于指引立法和结识法律的真谛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种法学研究途径,我们又感到其陷入了孤立和静止的研究问题的泥潭,其中体现最为明显的是对经济法、民法等的关系的研究中,浮现了“你想包容(或吃掉)我,我想包容(或吃掉)你”的摸索途径。其实,我们应当看到,任何法律部门的划分都是相对的、不全面的和形式上的。

16、一种国家的法律体系,事实上是由多种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整体。在整个法治系统中,法律体系框架内任何一种独立的部门法都是它的子系统,分别发挥和承当着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并通过互相的运动和制衡共同支持整个法治系统的运营,它们的重要性是同样的。因此,法学研究的重点不仅要考虑法律部门之间的差别,同步也要考虑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进而建立起在整体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各个部门法的互动交融机制。法律部门的互动交融,是法治有效运营的基本环境。如果过多地、孤立地强调与讨论法律部门的划分而看不到她们的互动作用,不仅也许导致人们对各个法律部门结识上的隔阂,并且也有背法律部门划分的最后目的,同步还也许影响科学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的形成和完善。 上文提及民法是从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其理念是自由主义,其文化基本是自由主义文化,民法的功能是保护私权并通过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责任制度等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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