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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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 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七十五条|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 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第七十六条 军事运输使用公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 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 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2、输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第三款|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 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 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 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 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

3、87 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第十条 【路产登记制度】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 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 实、登记造册。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 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 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 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 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 或者单位承担。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第二十七条 进行卜夕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 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

4、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 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 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 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

5、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 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 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 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 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 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 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 确保工程设施

6、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1)第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 性能的试车场地。(2)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 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 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 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 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VS:公路法第四十条)(3)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罚款两万到十万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 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4)第二十五条

7、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 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5)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 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 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 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 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

8、起向外的距离 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 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 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 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 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 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 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

9、定。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 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 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 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 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公路法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 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 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十四条 【公路规划控制区】新建村镇、开发区、学 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 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 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10、(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 于20米。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区】在大中型公路 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 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 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区】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 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 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

11、米。.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 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 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第十八条 【危险源安全距离区】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 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 品的场所、设施:(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 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

12、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 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 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 范围内米砂:(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 米;(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 米;(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 米。第二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 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 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第二十三条 【水上防撞区】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 设单位

13、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 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 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 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第四十二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 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 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 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 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 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

14、辆进行现场监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 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 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 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 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 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 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 定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办理

15、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 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 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 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具有国家规I 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 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 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 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 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 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 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用 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 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 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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