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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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一)为做好职业中专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二)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职业中专学生应建立学生档案。二、入学与注册(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一般不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二)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合格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花名册报到市教委备案。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三)

2、在每个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凡在开学后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即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每学期开学一月内学校应向教委上报在校生人数及变更原因。三、成绩考核(一)学校对学生实行德、智、体等方面考试、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学生档案。(二)学生学业考核采用考试和考查方法。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考试、考查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三)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其考核办法可由学校根据专业需要和性质确定。

3、(四)学校必须按审定的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文化课、专业理论课教学要求向普通中专靠拢,技能操作要求向职业高中(技校)靠拢,每学期的考试、考查课程门数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方法和试题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五)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不准参加补考。如确已改正,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补考机会。(六)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而需要补考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补考。因不及格补考的,其成绩以及格、不及格评定,并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二次。(七

4、)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要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却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八)学校操行评定应以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为依据。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四、转学与转专业(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对个别学生确有正当理由或家庭居住地迁移(非同一县市迁移),须转学者,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市教委批准,办理转学手续。(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对个别学生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专业者,须持县、市级医院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委批准

5、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三)转学或转专业时,一般不得从录取分数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学或转专业。五、休学与复学(一)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请假缺课连续一个月或累计请假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时间(课时)的学生;学生休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二)学生休学,一般一次以一学年为期,一次为限。最多不超过两次。(三)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原则上安排到原专业的下一级学习。

6、如无后继专业,应服从学校安排。逾期不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六、退学(一)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令其退学或准予退学: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有五门(含五门)以上;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病、麻风病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在校学习者;学生自愿退学劝说无效者;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一个月以上者。(二)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或失踪,学校要及时向教委作书面报告。七、纪律与考勤(一)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及 学生守则。(二)严禁学生吸烟、酗酒、打架斗殴。不准谈恋爱,凡有

7、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三)学校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八、奖励与处分 (一)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二)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上述受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外,如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撤消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仍不

8、悔改者,应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处分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撤消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校文书档案。(三)对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的学生,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市教委审批,且学校备案。九、毕业与结业(一)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二)毕业时,经补考后学科成绩仍有不及格或操行总评不合格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三)结业学生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一次,成绩合格,或操行不及格做结业处理学生,一年后经用人单位做出鉴定,操行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其毕业时间自换发之日算起。十、附则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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