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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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及要求 一、施工阶段1. 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2. 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3. 协助业主向承包商交付测量基准点,督促承包商作好施工准备4.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5. 审查分包单位资质;6. 组织施工图会审;7. 组织召开开工预备会议;8. 签发开工令;9. 跟随工程进展,对工程实施全方位监控;(1 格监控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质量;(2 组织隐蔽工程验收;(3 监控工序质量;(4 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5 协助业主进行设备采购、组织设备的调试验收;(6 跟踪进行计划,控制工程进度;(7 组织工程会议,协调工程有关各方关系;(8 进行工程计量及工程

2、支付(9 处理工程变更事宜;(10 处理工程索赔,调解合同争议;(11 检查承包商的安全保障措施(12审查技术资料,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0.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组织竣工初步验收;11. 参与业主组织的正式竣工验收;12. 整理监理文档,向业主提交监理工作报告。二、保修阶段1. 参与工程交付,签发工程移交证书;2. 督促承包商履行工程保修义务。三、有关要求1、测量基准点和工程观测(1 测量基准点的交付业主应书面并于现场向承包商交付测量基准点,监理工程师应参与该交付过 程。 在业主提交基准点后,承包商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下,对业主交付的测 量基 准点进行相互间的印证或校核。监

3、理工程师在复检无误后,才予以验收签认。同时对施工方测量基准点的延伸测量进行确认。在承包商未对测量基准点校核前 监理工 程师将不同意承包商开始工程的定位放线。(2 测量基准点的保护承包商接收了有效的测量基准点后,必须以适当的措施保护其不受损坏直至工 程交付。如果施工过程决定了不可能保留该测量基准点,监理工程师将指令承包 商 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可以在任何时侯以合理的精度将该测量基准点恢复。施工 过程 中,根据需要,要求承包商对根据测量基准点测放出的工程定位标志进行适当的 保护, 达到规定的要求。(3 工程观测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根据测量基准进行的工程放线或定位进行独立的校核之前 承 包商不得进行后

4、续工序的施工。监理工程师有针对性的对工程进行独立的观测 以便对承 包商的观测结果进行必要的校核。承包商对周边可能受到本工程施工影响 的永久建筑物 或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观测,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承包商观测结果的正确 性进行审查。2、工程障碍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中随时注意可能存在的未知障碍 ,业主应负责与有关部门联 系 办理有关的处理许可,监理工程师在其能力范围人提供帮助。若在施工过程中发 现文 物,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指令承包商停止相关部位的施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 保护, 同时报告业主及有关管理部门。对于已告知的障碍将按照施工合同文件中有 关责任规定 执行。对于承包商在正常施工作业中遇到的未知障碍,除非施工

5、合同文 件中对有关责 任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告业主对障碍可能造成的破坏或损失所应 承担的责任。4、分包工程9.1 分包商的确认9.1.1对于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分包商,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其进场前对其份予以确认,使该分包商的资质与投标文件一致。9.1.2若承包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提出变更分包计划,包括分包范围的变化及提出新的分包商,监理工程师必须新的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1. 承包商在确定新的分包商之前,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提交的分包申请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2. 监理工程师以承包商的分包申请无异议,交由业主审批;若监理工程师认为承 包商 提出的新分包商不能满足工程的要求,应予以拒绝,并通知业主。

6、9.1.3监理工程师经 9。1。2程序后,依据合同审批新的分包计划,若分包计划不 符合工程要求,应指令承包商予以改正。若监理工程师同意新的分包计划 , 交由业主审批。9.2 分包工程的监理 9.2.1在承包商的分包计划得到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计划的实施予以检 查。 分包商进场必须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分包商不得进 场。9.2.2 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工程的监理应通过承包商实施,但并不能因此而改变监工程师对分包工程的监督权力和责任。923 监理工程师若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分包商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应在证得业主同意后,指令承包商更换分包商。924 对于业主根据规定平行发包的的专

7、业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督促业主、承包 商 与专业承包商签订配合协议,并将专业工程同样纳入正常的监理范围。5、承包商的项目组织10.1 项目组织的核查10.1.1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 ,应对承包商项目组织的主要人员进行核查,以保证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施工合同规定的 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在工程实施中得到落实。10.1.2 监理工程师应考察承包商的项目组织,并要求承包商书面提交项目负责人 授 权书。以明显不利于工程施工管理或实施的承包商项目组织,应提出改进的要求,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通过业主督促和落实此类改进。10.1.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

8、、持证上岗等进行审10.2 施工中的组织管理10.2.1 工程施工管理中,监理工程师应拒绝承包商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对项目组 织中的主要成员进行任何替换,如承包商有足够的理由要求进行此类替换,亦应在事先进出更换人员书面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和审批后方可实施替换。1022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承包商的组织不能有效的动作,难以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要求承包商进行改进,对不对胜任岗位要求以及有违职业操守的人员,应要求承包商或通过业主要求承包商予以撤换。 10.2.3 若承包商拒绝执行对 10。2。2 中的要求,或执行后仍不能满足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可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发出

9、对部分直至全部工 程的停工令。10.2.4 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承包商将将分包商的项目组织一并纳入监控范围 ,使分包商的组织同样受到本规程 10。1。1 至 1。2。3 条的有效管理。10.3 施工安全的监理10.3.1 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有关的施工安全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对施工组织 设计 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10.3.2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有目的巡查,督促承包商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10.3.3监理工程师应针对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与安全工作中薄弱环节进行研究,书面提出要求并督促承包商改进。1034 监理工程师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支

10、撑体系、大型垂直运输设备等重要临 时设 施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有关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对不符 合要求的,应向承包商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1035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特殊机械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及 年检 合格证。6 技术施工方案11.1 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11.1.1在施工技术方案实施之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主要 包括:1 施工顺序安排的合理性 ;2. 主要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可靠度;3. 技术施工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4. 施工平面布置的合理性;5. 施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6. 材料设备物资管理、施工主要机械配备及计量、测量器具配

11、备情况等。11.1.2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技术方案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并报总理工程师,在获得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承包商不得开始实施其施工技术万案11.1.3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方案,特别是对难以判断实施效果 或带有试验性的施工技术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进行重点的审查,必要时,可 提议业主邀请有关的专家进行分析论证,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I. 2 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II. 2.1 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商未按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监理工程师应要求进行整改并做出书面解释。11.2.2 当发现现行的施工技术方案不有满足施工要求时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 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

12、调整、修改,再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如承包商要求 对现行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应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11.2.3 承包商在施工现场的重要施工机械,在竣工前如要运出现志场,承包商应 预先告知监理工程师,如果该施工机械退场将明显影响工程项目的继续施工 ,监理工程师应予以反对7、工程开工 12.1 开工条件12.1.1 开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商签发的,用于批准承包商开 始 施工作业及确认合同工期起算的通知书。12.1.2 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开工令之前,应审查确认:1. 业主及承包商负责的施工条件已经得到满足;2. 业主或承包商根据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的各种许可已经

13、备齐。3. 承包商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已获得业主批准。12.2 开工令的签发12.2.1 监理工程师应在符合 12。1。2 规定的前提下,尽快地签发开工令,避免发 生不合理的拖延。12.2.2 如果因为承包商的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在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最迟开工日之刖开工,则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合同工期起算日,由承 包商承担工期拖延的责任。12.2.3 监理工程师应在通知中明确告知承包商,如果承包商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有议,应有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书面提出1224 若承包商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的异议被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接受,监理工程师应重新签发书面通知,确认新的合同工期起算日。12.2.5 若承包

14、商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的异议不能被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接受 ,合同工期起算日将不予改变。但如果业主同意,监理工程师可与承包商协商一个 双方均 可接受的的合同工期起算日,经业主批准后书面通知承包商。若不能 达成新的约定, 应视为发生合同争议,按本规程中合同争议的规定进行处理。13、停工与复工13.1 停工13.1.1 停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的授权,身承包商签发的停止施工的指令。13.1.2 停工令可以针对工程的分部或全部,监理工程师应在签发的停工令中明确指明停工范围。13.1.3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签发停工令。1. 承包商未按照有关法规或合同规定,在获得有关许

15、可之前,自行进行相关部分的永久工程或其辅助工程的实际施工作业2. 承包商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对工程造成或将造成损害;3. 承包商的施工管理混乱,对工程造成或将造成质量、工期、费用、安全控制方 面 的损害;4. 承包商拒绝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正常监管,不能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做出适当的实 质性回应;5. 承包商有其它违约或违规行为。13.1.4 出现下列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停工令:1. 工程继续施工可能造成对第三者或以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2. 业主要求停工;3. 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停工;4. 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停工进行处理;5. 监理工程师有必须停工的理由。13.1.5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业主同意后签发停工令。但若监理委托合同另有 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停工令通报业主。13.1.6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先口头发了停工令,然后在尽短的时间内告业主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正式的书面指令确认。13.1.7若停工的时限超出了政府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13.2 复工13.2.1复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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