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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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南通市人民政府二o三年十二月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编制组织机构(1) 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组 长:黄向阳副组长:袁春东王柳童秀梅成 员:朱燕燕金莉杨健健沈书铭王晓利才震宁(2)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组 长:谢晓军副组长:孙国林成 员:万华蔡佳辰目录1 总则11.1规划目的11.2编制依据11.3规划原则11.4规划范围及目标22区域分类.33分级分类管控措施44生态红线区规划.64.1自然保护区.64.1.1启东长江口 (北支)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64.2风景名胜区84.2.1南通濠河风景名胜区84.2.2石港风景区84.2.3南通滨海园区海洋旅游度假区 84.2.4水

2、绘园风景区84.2.5龙游湖风景区84.2.6江海风景名胜区84.3森林公园104.3.1南通狼山省级森林公园104.4湿地公园124.4.1老洪港湿地公园 12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44.5.1老洪港应急水源保护区144.5.2长江洪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44.5.3长江狼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44.5.4长江李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44.5.5南通滨海园区平原水库水源保护区144.5.6新通扬运河(海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54.5.7如海运河如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54.5.8长江长青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54.5.9长青沙应急水源保护区154.5.10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54.5.11启东

3、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64.6海洋特别保护区194.6.1江苏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194.6.2蛎呀山牡蛎礁海洋特别保护区 194.7重要湿地214.7.1长江(通州区)重要湿地214.7.2海安县里下河重要湿地214.7.3如东县如泰运河入海河口重要湿地214.7.4如东沿海重要湿地214.7.5长江(海门市)重要湿地214.7.6启东沿海重要湿地214.8清水通道维护区244.8.1九号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44.8.2通吕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44.8.3通启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44.8.4遥望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44.8.5新通扬-通榆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44.8.6焦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4

4、4.8.7如海运河(如皋市)清水通道维护区244.8.8如泰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44.8.9拉马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54.8.10立新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54.8.11四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54.8.12海门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54.8.13十八匡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54.8.14三余竖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54.8.15新三和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54.8.16蒿枝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54.8.17头兴港河清水通道维护区264. 9生态公益林314.9.1南通滨海园区沿海生态公益林314.9.2如东县沿海生态公益林314.9.3海门市沿江堤防生态公益林314.9.4海门市沿海堤防生态公益林314. 10特

5、殊物种保护区334.10.1东社特殊物种保护区334.10.2大公镇蚕桑种质资源保护区334.10.3李堡镇蚕桑种质资源保护区334.10.4雅周镇蚕桑种质资源保护区334.10.5刀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34.10.6如皋特殊物种保护区344.10.7长青沙特殊物种保护区344.10.8柴湾特殊物种保护区344.10.9如城(东陈)特殊物种保护区344.10.10如东大竹蛭、西施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44.10.11如东县特殊物种保护区354.10.12海门市特殊物种保护区355规划实施保障建设385. 1生态红线区规划、建设的保障措施385.1.1区域政策385.1.2法律法规3

6、85.1.3规划体系385.1.4绩效考核与评价制度385.1.5宣传教育385.2组织保障385.2.1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385.2.2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385. 3实施方案396附图集注: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南通部分)划定范围 的基础上,增加了龙游湖风景区、拉马河清水通道维护区、立新河清水通道维护区、东社特 殊物种保护区、如皋特殊物种保护区、长青沙特殊物种保护区、柴湾特殊物种保护区、如城 (东陈)特殊物种保护区、如东县特殊物种保护区、海门市特殊物种保护区10个生态红线区域, 在文本中以下划线标注。1总则1.1规划目的生态红线保护区指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

7、衡,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具有重要生态服 务功能和保护价值,在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依照规定程序划 定,有明确界线,需要实施严格保护的自然地域。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对生态红线保护 区的保护工作要求,南通市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3113号)基础上, 编制了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1、根据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提出南通市生态红线 保护区域,优化空间开发结构,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2、根据市区域生态系统结构、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布规律,提出南通市生态红线保护 区类型及主导生态服务功能。3、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目

8、标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提出南通市生态红线保护区名 录、范围。4、根据各类生态红线保护区的主导生态服务功能,划定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提 出具有针对性的保护要求。进而,在南通市逐步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 相协调的空间开发结构,指导全市产业合理布局、资源有序开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 设生态宜居美丽南通。1. 2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

9、例。(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2)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13)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14)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15)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16)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17)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18)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条例。(19)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条例。(20)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2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3)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24) 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

10、(2011-2020)。(25) 南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6) 南通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7)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1. 3规划原则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运用生态学原理,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协调 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结构、 过程及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布规律的基础上,划分生态红线保护区,明确对保障全市生态安 全有重要意义的区域,以指导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调整空间开发秩序,优化 生产力布局,守住生态红线,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1、统筹发展、重视协调的

11、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和自然和谐为主线,着眼于区域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遵循自然客观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2、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市域实际出发,根据其资源与生态环境特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科学合理规划,提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总量控制目标和产业环保准入条件。3、注重衔接、准确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在注重与上一级规划相协调的同时,做好与 市、县及部门相关规划尤其是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4、控管结合、强化措施的原则既划定范围,更要强化保护;既要考虑控制生态红线,更要针对不同的保护目标,同步 制定生态保

12、护措施,以利于区划在区域生态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5、明确事权、共同推进的原则生态红线区的建设事关各级政府和部门,需要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通力合作,要推动建 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生态红线区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制。1.4规划范围及目标规划范围为南通市全境,总面积8001km2o规划期限与本行政区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到2020年。规划基准年为2012年。近期目标(2013年):初步建立起有利于生态红线保护区保护和建设的管理体系、考核制 度、生态补偿体制,全面限制有损于生态红线区区保护的项目建设,遏制部分生态红线区的 生态退化趋势。以一级管控区为重点,逐步进行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区一级管控区得到有效 保护

13、。中期目标(20142016年):完善生态红线保护区的管理体系、考核制度、生态补偿体制, 全面开展生态红线区的生态恢复建设。远期目标(2017-2020年):生态红线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基本处于健康、稳定发展状态,区域生态环境步入良性循环轨道。2区域分类根据南通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环境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 律法规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规划将南通市具有生态红线保 护区域分为10种类型。(1) 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 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

14、 和管理的区域。(2)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 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3) 森林公园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 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4) 湿地公园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 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划 定的水域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6) 海洋特别保护区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 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7) 重要湿地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 态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泽、沿海滩涂和水库等湿地生态系统。(8) 清水通道维护区指具有重要水源输送和水质保护功能的河流、运河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 域。(9) 生态公益林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 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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