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强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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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 立起来的一种全新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已初见成效, 它的实行构建了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督和宏观调控、中介评价组织依法治业、 行业社团自律管理的新型消防行业管理模式,并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消防产品市场提供更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 它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使消防产 业的发展能通过市场来调整,通过消费群体对由公正第三方做出的认证结果的认 可,实现了以市场为调节手段的目的。 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国家 在从统治走向治理,从善政走向善治,从政府的统治走向没有政府的治理,从 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走向全

2、球治理”的过程中进行政府职能转换,改变行政审批 制度的必然结果。1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 1.1公安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初始阶段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起步于1992年,当时公安部确立了要逐步用认证认可 制度来取代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总体思路,之后撤销了公安部消防器材生 产管理办公室,设立了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国消防产品宏观 调控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国 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 至此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管理转 为了对整个消防产业的行业管理,逐渐将下达行政命令转为制定和调整行业结构 的产业政策,并于1996年开始正式发证。虽然有

3、了这样全新的管理思想,但真 正要做到管理模式的转换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那时的认证制度依然带有浓烈 的政府色彩,所有的消防产品都存在政府前置审批,这让本应该是适应市场经济 而建立的认证制度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认证制度。在这一过渡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从公安部消防局到各省、市、县公安消防机构逐级划分职责权限,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最高行政级别的管理机 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县级市、区、旗)分别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在这个时期内虽然已 经开始实行产品的认证制度,但

4、仍然是以审批为主,消防产品登记备案制度的存 在严格限制着消防产品在市场的流通,限制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 89种消防 产品中有将近一半要通过签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制度才能进入市场,而且这些产品通常都是使用率较高的、有广大市场的、决定企业利润的产品。这种状况一直 持续到1998年,公安部消防局移交了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开始全面开展消防 产品的认证制度时为止。1. 2消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建立与发展阶段在消防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权逐步被收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公安部消防局开始认真着手实行认证认可的相关工作,并确定了关于认证工作的三条 基本思路:第一,对于所有的新产品,只要通过强制检验的产品均可进

5、入市场;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 例,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对火灾报警 控制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这三种产品实行产品安全认 证;第三,将原来所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的消防产品全部转为实行型式认可制度。公安部在2001年后,先后下发了三个重要文件来具体落实消防产品的认证 工作。(1)2001年6月28日,为了使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适应我国市场经济 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依据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结合国际认证的通行作法和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取消消防产品备

6、案制度的通知”,采用以 型式检验+工厂条件+ 监督检验”为模式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替代以前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 检验制度,并授权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具体实施。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适用于除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消防车公告制度以外的各类消防产品的管理,并分批组织实施。首批公布的产品目录共 9类53种,包括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管理的6类43种和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 3类10种。其余列入该项制度 管理的产品目录,于2002年底前陆续公布。凡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 会颁发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并使用消防认可标志的消防产品,均可在市场 流通。由此,打破了行政审批制度下政府对消防产品市

7、场的管制和束缚,为消防企业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空间。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从2001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首批目录范围内的型式认可申请。从 2002年5月1日起,原实行 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 产、销售和使用。从2003年1月1日起,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产品 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按通知要求加 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了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地的公 安消防机构按这个通知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型式认 可制度的顺利实施。(2)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审批项目

8、改革决定,在被取消的37项公安机关行政审批项目中,关于消防行政审批的为十项,其中取消关于消防产 品行政审批的占五项,这一年关于消防产品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实战阶 段。2002年12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成立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 心的通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批准,决定成立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产评定中心 (缩写为CCCF),履行原有公 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消防产品认证和质量信息管理职能。该中心从成立之日起即正式开展工作并启用新的印章, 撤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 公室、中国消防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CCCF是独立注册的事业法人

9、,它的 成立表明了生产许可证制度被完全取消, 政府彻底退出了审核发证的行政审批领 域。(3)2003年5月20日,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 关 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是国家第一次以公安部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确定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文件指出国家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 应当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 标志。尚未纳入这一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进口消防产 品的市场准人与境内生产的消防产品实行相同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已有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

10、,但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分期分批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由公安部报国 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实施。对还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将采用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其次,规定由处于第三方的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消防产品 认证机构和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认证和检测任务,其他任何机构不再介入认证工作,将任何带有政府色彩的机构排除在了认证认可制度 之外,从而保证了认证和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第三,严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检查执法工作,要求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及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相互监督。

11、同时各执法监督部门要将处罚结果及 时通知消防产品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规则暂停或吊销产品认证证书并通 告技术单位。从而形成了由中介组织实行消防产品认证, 政府各执法部门实行证 后监督和处罚,共同对消防产品进行管理的模式。该通知是针对公安部取消了消防产品审核发证、备案等5项消防产品行政审 批项目后为了切实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而制定的,它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各方的责任分工和职能划分,使我们对于今后一段时期内消防产品认证制 度的实行有了清楚的认识。在消防产品中,消防车因其在灭火救援中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都被国家严格 控制,对于它的监管同样经历了从审批到认证的过程。从最早的八大厂”生产消防

12、车开始到1998年消防法实施,对各类消防车一直都是实施汽车目录管理。 建国之初,消防车只是由生产消防产品的 八大厂”生产,改革开放以后消防车的 生产开始有条件放开,90年代后,国家允许其他的一些机械厂也可以生产消防 车,生产消防车的厂家由原来的 八大厂”增加到了 24家。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 建立,一些老的国有生产企业倒闭,经营完善的其他集体企业继续生产, 而且在 广州还出现了生产消防车的私有企业,这种所有制结构发生的变化同样带来了如 其他消防产品生产企业一样的管理模式的转变。2004年,国家决定对消防车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4年的第16号公告中批准发布了机动

13、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并于2004 年8月1日开始实施。2004年10月,认监委指定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 心为承担消防车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 这是我国按照国际惯例和 WTO原则, 首次制定发布的消防车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标志着中国消防车市场在与国际市场 接轨、加快内外贸易一体化进程上迈出了历史性的步伐。 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实施, 对提高消防车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 促进消防部队的技术装备建设现代化, 提供 重要的法治和技术保证。2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展望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

14、费者权益等方面, 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 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在 推动消防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CT-击R冒伪劣行为、促 进消防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同样具有其它管理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在全面实施消防产品认证度后,公安消防机构从繁杂的审 批事务中脱身出来,成为行使监督处罚的执法主体,同时进一步加强社会各单位 自身的责任,培养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今后,消防产品将实行终身质量责任 制,消

15、防产品从出厂到报废期间,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和使用单位应当明确 并依法承担各自的产品质量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使产品性能始终满足相关标准 的要求,确保火灾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展望未来,今后认证制度的发展方向是在 单位负责、行业自律、中介评价、 政府监管”的十六字方针指导下趋于完善。单位负责体现在生产和使用单位应自觉保持消防产品的有用性,其他各环节的单位各负其责,有违规行为的予以处罚,并对生产和销售单位明知是不合格产 品依然生产和销售的依产品质量法从重处罚。行业自律是指真正建立起能表达消防行业内各企业心声的会员组织,成为企业和政府间沟通的渠道,使它具有互益性、同类相聚性和民间性、非赢利性的非

16、政府组织特点;行业19律指企业自发组织成立的协会与企业间不再是管理与被 管理的关系,而是依多中心治 理理论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这与国家在十六届 四中全会上对协会所做的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定位是相一致的。中介评价指通过认证机构的检验和监测来判定消防产品是否具有合格的产品质量,能否在市场流通使用,并以获得认证证书和加贴 3c标志为标准;政府 将退出运动员的角色,当好裁判员。在当前国内保险行业还不甚完善的情况下, 必须完全依靠政府的监管来确保认证结果的公正性和执法监督的公平性,调整 合约失灵,对公众的不公平,即:因消费者对消防产品专业知识的欠缺而无 法判定消防产品质量合格与否,进而达到确保公共安全的目的。综上所述,对消防产品管理实行认证制度既有理论根据,又有实践意义,同时也为现行的执法实践的加强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修订提供了全新的理念和 方向。公安行政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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