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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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2【案件字号】(2021)沪01民辖终6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萍【审理法官】盛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某;姜某【当事人】王某姜某【当事人-个人】王某姜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无效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1-11-07 17:18:05甥大 PK

2、U LAW、3血王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01民辖终667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907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 年0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 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 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一、管辖异议类型:级

3、别管辖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四、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五、公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落款审判员盛萍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徐昺杰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 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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