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报表总说明及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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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报表总说明及指标解释表GQ001指标解释报表编号:由统计管理部门填写的便于报表收审、查阅和录入的工作编号,可以采用流水号。是否填写国家统计局一套表:1是 2否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 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行政区划代码:由企业根据实际办公所在地,按照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公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 划代码(截止2013年8月31日)填报,由

2、6位数字组成。法人性质:1.企业法人 2事业法人 3社团法人 4. 民办非企业法人 5非独立法人企业(单位)详细名称:要求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 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企业(单位)的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应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企业隶属关系:指本企业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属双 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 位),其隶属

3、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 产业等单位填“其他”如属高新区管委会办的企业,在是否高新区管委会直属(QB01_1)选择1,否则选2行业类别:主要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国家标准。请 据此划分进行填写。多种经济活动并存时,请填写最主要的一类。请填写汉字。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所选行业类别,填写行业小类代码。注册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注意:(1)正在筹建的企业不填;(2)19

4、4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填写最早开工年份;(3)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的最早开业时间填写;(4)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5)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合资企业新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 注册类型的规定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及填报代码分为以下几种:(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填报代

5、码为110。(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 注册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120。(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 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 织。填报代码为130。(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 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 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填报代码为141。集

6、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填报代码为142。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填报代码为143。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填报代码为149。(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 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 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 码为151。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

7、司,填报代码为159。(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 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160。(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 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 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 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8、任的企业,填报代码为171。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填报代码为172。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 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填报代码为173。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 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174。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 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9、个人独资企业 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填报代码为171。(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填报代码为190。(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填报代码为 210。(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 和亏损的企业,填报代码为220。(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

10、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 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填报代码为230。(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 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 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240。(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填报代码为 290。(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

11、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填报代码为 310。(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 亏损的企业,填报代码为320。(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 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填报代码为330。(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 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

12、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 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填报代码为340。(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报代码为390。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 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 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 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

13、权的企业法人。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按照认定(或者复审)的最新时间,填报认定或复审情况(QB19)。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孵化器通过为新创 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 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 企业家。在孵企业:指目前仍在孵化器内入驻,得到孵化器提供的服务的初创型企业。毕业企业:指曾 在孵化器入驻并得到孵化器服务,符合所在孵

14、化器毕业企业条件,现已迁出孵化器的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情况:反映本企业(法人单位名称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情况,填 写在境内外何种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股票(份)代码及上市挂牌时间。企业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 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 和其他六类。1. 国有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 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

15、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 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 有控股处理。2. 集体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 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 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3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 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 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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