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497345966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1.7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一 )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三 )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

2、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者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第四条 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序开展激励工作,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因企制宜,多措并举.统筹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采取一种

3、或者多种激励方式,科学制定激励方案。建立合理激励、有序流转、动态调整的机制。(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激励对象按照自愿原则,获得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利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四)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依法维护企业股东和员工的权益.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单位及同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追责。第五条 国有科技型企业负责拟订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履行内部审议和决策程序,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 企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第二章 实施条件第六条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

4、业应当产权明晰、 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 年 (以下简称近3 年) 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 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二)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一)、(二)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 以上。成立不满3 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三)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三)类企业,近3 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

5、收入的60。上款所称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企业成立不满3 年的, 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第七条 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一) 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 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二 )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三 )通过省、部级及以上

6、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第三章 股权激励第八条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激励标的股权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二) 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三)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第九条 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 75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

7、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第十一条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 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第十二条企业实施股权奖励,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 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近 3 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

8、资产相对于近3 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第十三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 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 ,累计不超过300 万元。第十四条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应当依据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 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的股权。第十五条企业股权出售或者股权奖励原则上

9、应一次实施到位。第十六条小、微型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 企业未来至少5 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 且不低于制定股权期权激励方案时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值。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权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 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成立不满3 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权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和

10、行权有效期。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 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 年。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有效期过后,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自动失效。第十九条企业以股权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分期缴纳相应出资额的,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第二十条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第二十一条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

11、系或发生关联交易.第二十二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二)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第四章 分红激励第二十三条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

12、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企业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企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在本企业公开相关规定。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 的比例;(二)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 至 5 年, 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 的比例。转让、 许可净收入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

13、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第二十四条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按照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反映具体项目收益分红情况.第二十五条企业实施岗位分红,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 3 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 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第二十六条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 15 .企业应当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应当在该

14、岗位上连续工作1 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 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第二十八条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 年。激励方案中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3 年平均增长水平.企业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再次实施岗位分红激励需重新申报.激励对象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按约定的条款扣减、暂缓或停止分红激励。第二十九条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

15、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第五章 激励方案的管理第三十条企业总经理班子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负责拟订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格式参见附件)。第三十一条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已按照本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 5 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第三十二条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第三十三条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四条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