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美协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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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青年美术家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淮安市青年美术家协会。英文名:HUAIAN YOUTH ARTIST ASSOIATION,缩写名:HAYAA 。第二条 本协会由淮安市从事美术创作、研究的青年自 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研究的社团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 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文艺路线、方针、 政策。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振兴美术事业而贡献 力量;积极组织动员青年美术人才,发展新生美术力量。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淮安市民政局,本团 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淮安市委。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 机关和

2、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 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 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交通路71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进行学术探讨、交流,促进青年美术队 伍的发展和理论及创作水平的提高;举办各种类型的展览, 提高“书画淮安”的影响力;(二)本会对全市各县市区、 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 驻军单位青年画家及本会会员有组织、联络、协调、指导和 服务职责;(三)开展公益活动,积极组织和支持全

3、市广大青年开 展绘画艺术的学习和创作活动,努力发现和培养美术创作、 理论、编辑、教育、组织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 员队伍;(四)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画活动,促 进绘画艺术的普及与提高。加强与省内外美术界及其他组织 的联系与协作;(五)积极配合团市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社会公益活 动。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个人提出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三)会员年龄须在 45岁以下;有突出才能者年龄适 度放宽;(四)本人作品须入选由本协会主办或市级及以上美协 主办的美术展览一次;或在市级以上

4、报刊发表作品一篇以上 者;(五)从事美术史论和美术理论研究,有着较高水平并 有著作出版者或有相关论文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两篇者。从 事美术教育、美术编辑、美术组织、美术创作等工作有着显 著成绩的青年工作者。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填写会员登记表;(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三)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服务;(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三)维护本团体的

5、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七)介绍发展优秀美术人才。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 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

6、财务报告;(五)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 4年,每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 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 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7、;(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协会会员的 1/3。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入选省级展览一次以上者;(二)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在市级专业刊物发表 论文一篇以上者;(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为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会员。第二十二条理事代表调整应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常 务理事会备案。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8、;(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 更和终止;(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 长;(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 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

9、加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 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 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八条 经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 会议。第三节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 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 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

10、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 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二条 经2/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第四节负责人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 质;(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年龄不超过45周岁;(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 合法权益;(六)有较强的组织领导才能;主席每年至少组织全市 大型活动一次;副主席每两年至少组织协会开展一次活动, 连续两年没按规定组织活动提交常务理事会商讨处理意见。

11、(七)主席、副主席原则上应具有省级以上美术家协会 会员资格或对协会有重大贡献;(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 形;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 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做财务、人事等相关 工作安排;(五)提名副主席、秘书长、理事人选。(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二)提

12、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决定;(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审议;(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批准;(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审议;(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 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 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 开。第五章

13、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 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 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第四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

14、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 会计监督。第四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 手续。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 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 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 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

15、记管理机关核 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 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 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 关的事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章程将由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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