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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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 监督工作并派驻检疫人员具体实施检疫。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 负责制,驻场检疫期间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检疫监督工作。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 任到人、政务公开。四、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负责填写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 志,并负责监督对陕西省定点屠宰场检疫登记表的填写。五、驻场检疫人员要接受班组负责人的领导。六、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 要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七、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法、畜禽屠 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

2、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 物检疫监督职责。八、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九、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十、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不 徇私情。二、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 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二、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 无害化处理。三、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 禁谎报、瞒报、缓报

3、疫情。四、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五、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 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十、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 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上 t-U 冈。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一、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 处乱办事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检 疫执法资格。二、服务态度差,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

4、的, 要下岗培训,待合格后上岗安排适当工作,培训期间扣发奖金。 培训不合格的,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三、在检疫过程中,出现只收费不检疫、乱收费、不开检 疫证、买卖检疫证的,取消执法资格,按渎职等有关规定给予 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 理。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随时 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严肃处理。五、受理群众举报后,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名主管 领导负责,组成调查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 报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凡出现被媒体曝光,对本系统工 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不得参加年终评奖。六、定点屠宰场检疫人

5、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动物 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有 关领导责任。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 按规定、程序上报。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 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 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 人报告动物疫情。六、严

6、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 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 印、检疫原子印章。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 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 章使用回收处理督察核对档案。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 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 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

7、保存。三、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 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 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 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四、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 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 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五、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 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 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二、

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 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彳丁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 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四、每天屠宰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标 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 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一、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 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二、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 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三、进场动

9、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 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 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 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九、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 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 毒工作。定点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发病

10、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 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 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 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 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 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 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 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 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 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 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 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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