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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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第一节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1、简介: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

2、.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826)、.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2、古典自然法是世俗的自然法(与神学自然法学相对)、近代的自然法学(与古代相对)、革命的自然法学,它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政治革命而产生。3、产生的标志:1625年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1651年霍布斯利维坦4、发展的三阶段:第一阶段创立阶段(17世纪初到

3、中期):格劳修斯、霍布斯,已经产生,尚不完善(人民主权、法律公意)、彻底(君主制)第二阶段传播发展阶段(17中至18中):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理论发展完善第三阶段应用阶段(18末到19中):美国独立战争及部门法学二、特点和基本理论特点:1、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标准2、强调个人权利,提出天赋人权3、对自然法做出详细论述4、将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理论组成:1、“三个自然”的假设: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状态法律权利实在法2、社会契约论3、人民主权说4、分权和制衡理论5、法律公意说众意三、贡献和局限贡献:1、实践上指导了资产阶级革命2、理论上起了三个作用局限:抽象人性论为其理论基础;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理和理论假设(有学者称为“非历史的”方法)我认为,其优点与缺点不可分。讨论:法律与人性、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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