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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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平安监督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的平安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的平安,便利运输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水路危急货物运输规则、船舶装载危急货物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散装液化气运输和装卸的有关船舶、码头及其全部人、经营人和其它有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的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各直属海事局(处)是实施本方法的主

2、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其次章申报 第四条船舶载运液化气进港、过境或在港装卸作业必需按船舶载运危急货物申报规定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船舶在本辖段从事散装液化气过驳作业,依据交通部安监发(1996)330号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平安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航行与停岸 第六条船舶航行时,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通过港区、桥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等困难航段,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其实施强制护航;对载有污染类别为A、B类的物质,主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特种船舶护航管理方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锚泊及装卸作业期间,船上必需留有足够船员在甲板及机舱平安值班。 第

3、八条船舶在靠泊作业时,应平安、妥当系泊,依据实际状况刚好调整系泊缆绳,并应做好随时应急离泊的打算。当气候、环境等对船舶靠泊或装卸平安作业有影响时,不得进行靠泊或装卸作业。 第四章载运 第九条散装运输液化气的船舶必需具备规定的适装条件,持有主管机关认可有效的适装证书,并应备有装载与稳性资料手册。 第十条船舶液货舱、泵舱、货物管系及其它处所的温度、压力、气体探测、液位指示和溢流限制等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船舶的货物探测仪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以保证其工作牢靠性,有关检查和校准的状况要做好记录并保存在货物限制室或驾驶台。压力释放阀经调定压力铅封后,未经检验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第

4、十二条船舶的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测,以保证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第十三条船舶应备有所装运货物的资料,供有关人员查阅,这些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所载运液化气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反应性)的具体说明; (二) 发生溢出或泄漏事故时,须要实行的措施; (三) 防止人员由于意外接触而造成损害的防范措施; (四) 对各种货物的相应消防程序和灭火剂; (五) 货物输送、气体清除、压载、清洗液货舱和更换货物的程序; (六) 平安装卸特定货物所需特别设备的有关资料; (七) 液货舱内层钢材设计允许的最低温度; (八) 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当船舶液货舱装有液化气时,在船舶液货舱的爱护区域的其它液货舱不得装载闪

5、点(闭杯)等于或低于60的易燃液体。 如液货舱内装载的货品数量仅限于供冷却、循环或作燃料之用时,可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条当货物换载时,应按液货舱清洗程序进行洗舱。 第十六条船舶在低温条件下载运货物应限制温度,使其不低于船壳结构材料的设计温度;须要冷却货舱时,应严格遵守货舱、管系和附属设备的冷却程序,避开货舱、管系和其它附属设备中发生不良的温度梯度。 第十七条船舶装载液化气不得超过最大充装极限。 第十八条船舶载有或曾经载过其他散装液化气体货物和散装液体危急化学品而未清舱的还应遵守其他相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货物样品必需装于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处所,并应用相容材料垫隔、加固、防止移动。 第五章装

6、卸作业 其次十条散装液化气船装卸作业必需在经主管机关核准的专用码头或指定锚地水域进行。 其次十一条液化气船舶装卸作业期间,必需按规定悬挂或显示信号,在系泊和装卸作业时,还应显示要求过往船舶慢车的信号。船舶装卸作业期间应在甲板船舷醒目处放置表示船舶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告示牌,无关船舶及人员不得进入平安作业区域。 其次十二条船岸双方应定期对货物输送作业的紧急关闭、报警系统和主要货物装卸限制设备进行试验,保证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可燃气体排放、排空管口应设置在平安作业区外。 其次十三条液化气船舶在装卸期间禁止进行以下作业: (一) 检修和运用雷达、无线电放射机和卫星导航仪; (二) 从事可能产生火星的

7、作业及明火作业; (三) 由供应船进行加油(水)作业; (四) 进行吊运物件及其它影响平安的作业; (五) 未经批准进行的液货舱除气、清舱; (六) 其它影响船舶、装卸货平安及船舶靠离泊的作业。 其次十四条船岸配备的液、气相输货软管应与货物性质、温度和输货压力相适应。软管应用耐久的方式标记出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和最高、最低工作温度。软管还应定期进行检验,在软管上以耐久方式标明检查日期,并做好记录。船舶进行装卸作业应设置气相回路装置。 其次十五条散装液化气船作业期间,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申请监护,监护费由被监护船舶担当。 其次十六条船岸应按规定连接船岸间接地导线、绝缘法兰。运用的甚高频、对讲

8、机必需是防爆型的。 其次十七条装卸易燃液化气体,在拆管前接输货软管后,试漏和扫气过程中应运用惰性气体作为中间介质,扫除可燃气体空气。新船或经气体清除的船舶在首次装载易燃液化气之前应用惰性气体置换液货舱、货物管系中的空气。 其次十八条船岸双方对船、岸检查表所列项目逐一进行检查并共同填写签字。符合要求后方能作业,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其次十九条装卸作业前: (一) 船岸双方应指定作业负责人,作业前应依据货物性质共同商定作业程序和要求、平安留意事项、联络方法及紧急状况下实行的平安措施。负责人应佩带较明显的标记; (二) 船岸双方应对全部液货舱与货物输送、检测、限制装置、消防、通讯、运用工具及人员防护等

9、设备进行检查; (三) 船舶生活区面对载货区域的门窗与空调、通风入口应予关闭; (四) 本船或四周发生火警或危及本船平安时,应马上实行应急措施,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五) 软管的布设及弯曲半径角度应与气候、潮汐和吃水改变相适应,烟囱应设置防护装置。 第三十条装卸作业期间: (一) 作业现场负责人、操作人员和负责应急行动的人员均须坚守岗位,履行各自职责。作业期间应对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进行定时检测。 (二) 作业期间,运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工具或物品产生火星; (三) 船岸双方应依据货物性质与输送设备状况,严格按商定的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进行输送作业,并按时测量液位,随时驾驭装卸进程,

10、做好操作纪录; (四) 装卸货物期间,未经轮机员、驾驶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泵舱的压缩机舱。货泵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修理。 第三十一条装卸作业结束: (一) 拆卸货物软管前,应清除管内残液,关闭液货管路和有关阀门,并释放其压力; (二) 拆卸的软管,应用盲板法兰关闭每个管端; (三) 货物管系扫线后残留在联接箱或软管内的残液应用容器回收并妥当处理,货物残液不得随意排放入江。 第三十二条气体清除作业过程中,液罐充惰时排出的气体应回收到特地罐柜内,不能回收的,应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排放。有毒气体不准在码头排放 第三十三条任何人员在进入电动机舱、货物压缩机舱、具有货物装卸设备的其他围蔽处所以及在其

11、中进行货物操作的类似处所作业前,应事先实行措施对这些处所进行通风,并应在舱室外面张贴正在进行通风的作业告示牌。未经通风处理不得进入其中作业。 第六章码头的技术条件 第三十四条从事散装液化气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具备平安牢靠的靠泊条件,并取得主管机关核准的危急货物码头、设施作业许可证,其前沿应设置有效靠垫,有足够的水域、水深,设计与布置应满意船舶靠离泊作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码头应设置相应的液、气相输送系统、放空系统、置换系统和应急关闭系统。 第三十六条码头应设置有效的避雷装置,并应设置联接船岸接地导线和绝缘法兰。 第三十七条码头全部电缆和电器、照明、通讯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12、便携式照明通讯设备应是认可的防爆型。 第三十八条码头应划定平安作业区域(以船艏、船尾、管系连接处为中心半径米),设置醒目的告示牌,并在合适处所设置人身静电释放装置。依据所装卸作业货物的性质,配备足够的人员防静电工作服、防护服和应急器材及设备。 第三十九条码头的前沿和通道应设置水幕系统;并应依据作业货种性质和数量配备消防设施,还应设置肯定数量的标准消防管接头。水消防系统应有独立的动力和供水系统。 第四十条码头消防设备应符合有关要求,消防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四十一条码头应设有应急报警系统。 第七章人身爱护及人员培训 第四十二条船岸双方应配备与所载运或装卸的货物相应的急救药品和抢救设备,并应定

13、期检查,使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四十三条船岸双方应向从事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供应必要的防护器具和平安设备,防护器具和平安设备应保存在易于取放、标有明显标记的专用储柜内,运用前应对器具和设备的状态进行检查,运用后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清洗和保养。 第四十四条凡从事散装液化气运输和装卸作业的人员应经过操作技能与作业程序、平安防护和应急措施以及有关设备的运用等方面的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十五条液化气船舶船员应经特别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能服务于液化气船舶。 第四十六条船岸双方应定期进行平安活动和消防应急演习,以提高作业人员操作各种设备的实力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主管机关将责令当事人实行平安整改措施,并按规定赐予惩罚,必要时可责令停止作业。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说明。 第四十九条本方法自2001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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