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法律问题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497253312 上传时间:2023-07-1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3.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品房销售法律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商品房销售法律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商品房销售法律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商品房销售法律问题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商品房销售法律问题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品房销售法律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品房销售法律问题(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细心整理商品房销售涉及的法律问题一、商品房认购(预订)(一)房屋认购定金的性质由于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个较长的过程,开发商为了稳住买受人,往往要求买受人在签订正式的合同前先签订认购协议(认购书、预订书等),要求买受人交付必需的定金。就房屋认购定金的性质问题,因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房地产实务及司法实践中始终相识不一,后经司法说明规定现已明确为立约定金。所谓立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签订为目的,而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0044号)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

2、,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说明的形式对立约定金作出明确规定。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037号)第4条作出了在商品房买卖领域中房屋认购定金罚那么适用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立约定金的存在。房屋认购定金,是指房屋购置方在初步确定了需购置房屋的根本状况后,在尚未正式与出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交纳必需数额的款项作为房屋购置人要购置上述房屋的担保的一种定金形式。而出卖方必需在收取定金后的一段时间内,保存上述房屋给

3、认购人,不得再向他人出售,以保障认购人顺当购得上述房屋。实践中当事人多在认购书中对此加以约定。可以看出,房屋认购定金完全符合立约定金的条件,是立约定金在房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表达。(二)立约定金罚那么的适用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的精神,当事人约定立约定金的目的不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是约束双方当事人去订立合同。当双方当事人善意地履行了合同洽谈,因为不行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未最终达成合意,立约定金罚那么不应当发生作用。换言之,定金罚那么的适用应以当事人对合同不能订立存在主观过失为条件,即以当事人恶意不订立合同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4、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4条明确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遵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认购协议中时时出现订金、押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等字眼,这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但假如认购书上载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订金、押金等不退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订金、押金,那么此时订金和押金可能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具有定金的性质。(三)认购书(预订书)的根本内容签署认购协

5、议时,留意认购协议应包括以下根本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的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定金数额及定金处理方法等。由于认购协议系由出卖人制订,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订立认购协议无限制性规定,因此,出卖人和买受人对认购协议内容均要谨慎审核,尤其应留意认购协议中设置的对买受人不公允的条件。假如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征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遵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买受人签订及履行认购协议留意的问题1为幸免买卖双方事后发生争议,从买受人的角度启程,建议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买受人应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

6、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如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未达成相同看法,自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自动解除,出卖人应于认购协议解除后约定的期限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买受人。2买受人必需在合同约定的预约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正式合同的内容并应留下书面记录,幸免出现如因故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出卖人以买受人未进展过协商或买受人因无法证明与出卖人进展过协商而导致定金被没收的情形。(五)出卖人签订及履行认购协议留意的问题1依据现行房地产销售行业操作惯例,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前,已完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的制订工作。为提高商品房交易的成功率,幸免买卖双方因未签订商品房

7、预售涉及定金退还事宜发生争议,建议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前,将已制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进展公示或提前将合同文本提交给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前,就确定晓商品房预售合同具体条约内容。幸免非善意买受人以双方就合同条款协商无法达成相同而无理要求退还认购定金。2出卖人在实际签约过程中,应留意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公示或向买受人提交合同文本进展必要的证据保存,以幸免纠纷出现后因无法提交证据而败诉。二、商品房销售广告(一)房地产销售广告的性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出台以前,对于销售广告的定性,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销售传播广告只

8、是一种要约邀请。其次种看法认为,销售传播广告原那么上属要约邀请,但如广告在传播时,其传播的内容具体、确定,那么可依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认定为要约。只要双方在广告传播后签订购房合同,该广告传播中记载的内容即为合同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的出台,给房屋销售广告做出了一个明确的定性,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传播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承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担当违约

9、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传播材料原那么上属于要约邀请,如未将广告传播的内容订入合同,就不能认定为是合同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交付的房屋与广告传播的内容不符,可认定为广告中的虚假传播,其违反恳切信用原那么应负的义务,可考虑以缔结过失责任对买受人予以补救。只有当商品房销售广告和传播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才可视为要约,如一方违反该传播内容,即构成违约,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1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如广告称房屋为混凝土构造,居住区内绿地、电梯、车库、健身、购物、收视等设施齐全等。对规划范围之外的周边环境的渲染、描述等应予除外,如水岸豪

10、庭、小区坐落于万亩绿色氧吧之中等。2对房屋的说明和承诺应具体确定。如小区绿化率达80,规划区内有健身房、游泳池,每单元两部原装日本三菱电梯等。假如该传播内容对房屋的说明和承诺不够具体,那么不应认定为要约。如小区内有“超大面积”绿地,消遣设施齐全等。3该说明和承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对于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是认定销售广告和传播资料构成要约的关键。但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重大影响”的理解,往往成为纠纷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笔者认为,对于“重大影响”的理解,因每个购房人买房的需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导致的影响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11、,不应一概而论。例如开发商承诺小区里有一个幼儿园,对不同的购房人影响是不一样的。对一个家里有小孩须要上幼儿园的购房人来讲,假如在实际交房时幼儿园没有了,这就可能导致购房人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幼儿园的有无,对该购房人确定是否购置该套房屋即有“重大影响”。相反,对一个双方均已退休的老年人来讲,自家没有孩子须要上幼儿园,在交房时幼儿园没了,对这两个老年人而言影响就不会很大。再如,开发商在广告传播时承诺小区内有10000平方米花园,但在房屋交付时,该花园面积变为9000平方米,相差了1000平方米。首先,花园是的确存在的;其次,是在图纸的规划区内;最终,面积削减并没有对房屋价格及合同的订立产生重大

12、影响。对此,一般不应以“重大影响”论。(二)房地产销售广告应载明事项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房地产广揭发布暂行规定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房销售等)广告,需具备以下必需载明事项:1开发企业名称;2中介效劳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3预售许可证号。假如以上事项欠缺,购房者就应慎重或再作细致调查。(三)制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房地产广揭发布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制止发布销售广告: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立的;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全部的土地上建立的;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确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预售房地产

13、,但未取得该工程预售许可证的;5权属有争议的;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的其他情形。(四)买受人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判定通过前文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的论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传播资料一般均为要约邀请,假如未写入合同,对开发商不具有约束力。如广告中出现“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不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等内容,那么应签订合同对合同条件与广告内容是否相符赐予更多的关注。为幸免因对未写入合同的广告内容的属性发生争议而影响买受人的利益,建议买受人应要求开发商,将影响购房意愿的广告的内容写入正式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五)出卖人制作商品房

14、销售广告时应留意的问题1出卖人在发布商品房广告(包括预售和现房销售等)前,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广揭发布条件,同时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2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制作和运用过程中,不应为增加卖点而在广告中作虚假的传播,防止因广告欺诈引发法律风险;3对广告传播内容,特别是工程规划指标、配套设施等内容,不宜过于具体。以幸免因广告内容过于具体导致传播内容被认定为双方商品房合同条款;4在广告传播过程中,为削减因广告传播内容给买受人选定房屋造成误会,建议在广告传播及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注明,其在商品房销售中所做广告,仅供买受人选购房屋时参考,不构成双方合同约定条款的提示条款。特别留意不能在广告中对涉及买受人实质性权利和具体数据(如土地运用权配套设施等)的内容方面作不符合实际状况的描述。三、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内容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16条规定,在通常状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居处;2商品房根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运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根底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