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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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1 引 言1.1 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1.2 从上述宗旨出发,必须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给予必要的控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性效应(接受放射治疗的患者除外),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被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1.3 本标准适用范围1.3.1 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1.3.2 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1.4 在1.3条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4.1 实践的正当化:

2、产生电离辐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人个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采用该项实践。1.4.2 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1.4.3 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1.5 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

3、的监督和指导。1.6 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合格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1.7 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2.1 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2.2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同时满足以

4、下两种限值。2.2.1 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性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列限值。眼晶体 150mSv(15rem)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 500mSv(50rem)2.2.2 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Sv(5rem)。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时(HE)应满足下列不等式。HE=WTHT50mSv(5rem) (1)式中:HT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v(rem);WT组织或器官(T)的相对危险度权重因子,见附录F;HE有效剂量当量,mSv(rem).2.3 放射工作人员一年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附录B列出的年

5、摄入量限值(ALL)。2.4 为了使于监测和管理,推导出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见附录B。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条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2.5 在内外混合照射的情况下,满足下列不等式和2.2.1款及2.6条的要求,可以认为不会超过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式中:HE-外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mSv年-1;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Bp年-1;AL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和量限值,Bq年-1;500mSv年-1放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当量限值。2.6 在一般情况下,连续三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当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2.2-2.5条)的一半。2.

6、7 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将放射工作条件分成三种:甲种工作条件:一种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1.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监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1.5rem),但有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定期进行监测。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作记录。2.8 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

7、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对这种照射必须事先经过周密的计划,由本单位领导及防护负责人批准,其有效剂量当量在一次事件中不大于100mSv(10rem),一生中不大于250mSv(25rem),满足2.2.1款的要求。对接受这种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的人应有医学观察并将剂量和观察结果详细记入个人剂量和的健康档案。2.9 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实习人员,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2.10 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2.11 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3

8、 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3.1 公众中个人受到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下列限值:全身 5mSv(0.5rem)任何单个结织或器官 50mSv(5rem)3.2 当长期持续受到电离辐射的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其一生中每年的全身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应不高于1mSv(0.1rem)。上述年剂量当量是指任何一年内的外照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3.3 公众中个人的年摄入量限值和导出浓度仅用于成年人。在计算儿童由于摄入放射性核素而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时,应考虑儿童在器官大小和代谢方面的差异,选择合适的模式,相应地减少有关的放射性核素的摄入量。3

9、.4 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单位在制订放射防护规程时,必须把现有的和预期的各种放射源对公众的照射计算在内,要使公众个人所受照射的总剂量当量低于上述限值。对新建放射工作单位进行放射防护预评价时,也必须考虑到这一点。3.5 未来的剂量当量负担:有许多实践所释放的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会在环境中长期累积,将不断增加对公众的照射。同时其他放射源的种类和数量也会增加,所以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必须保证当前和未来实践所产生的剂量不致对公众造成过量的照射。3.6 为了估计公众个人所受的剂量当量,应在可能受照人的群中选择合适的关键人群组。并选用适宜的参数和数学模式,估算出这个组的平均有效剂量当量,以此进行剂量评价。3.

10、7 人类的活动有时会使天然电离辐射对公众的照射水平有所提高,限制由此增高造成的附加照射是必要的,应该根据不同的放射类型及其剂量分布,确定具体的调查水平、管理限值和干预水平。3.8 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由年摄入量限值推导出公众的导出食用浓度(DIC),见附录B。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条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情况而增减。4 铀矿及其他矿井下作业人员吸入氡、氩及其子体的限值4.1 在矿井下作业,工作人员除受射线的照射外,同时由于暴露于空气中的氡、氩及其短寿命子体以及矿尘(含有铀、钍长寿合核素及其衰变产物),经过吸入而产生内照射。其中氡子体的照射是最主要的危害因素。4.2 对空气中

11、的222Rn及其短寿命子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ALI)和导出空气浓度(DAC)如下:短寿命222Rn子体任何混合物潜能的年摄入量限值(ALIp)为:ALIp=0.02J假定平均呼吸率V=1.2m3h-1,每年工作2000h,由此得出导出空气浓度:DACp=8.310-6Jm-3用平衡当量氡浓度(ECRn-222)表示时:DAC(ECRn-222)=1500Bqm-34.3 对空气的229Rn及其短寿命子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ALI)和DAC值如下:ALIp=0.06JDACp=2.510-5Jm-3DAC(ECR-220)=330Bpm-34.4 混合照射限值,对接受内外混

12、合照射的工作人员,按2.5条所列公式估算,将不会超过基本限值。4.5 仅暴露于氡、氩气体本身而不伴有氡、氩子体混合物;或吸入其短寿命子体的量极微,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例如使用高效滤材作的口罩),上述的年摄入量限值与导出空气浓度可增大100倍。4.9 上述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是基于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限值导出的,因此,在实践中,还需使用最优化原则以求合理地做到减低剂量。5 事故和应急照射5.1 核设施或核企业在申请批准开始运行前,必须制定好应急计划;制定出发生事故后,不同阶段、不同剂量水平下应当采取的各种相应对策和善后措施,上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公安等部门备案。5.2 为了

13、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等,有些工作人员接受超过正常限制值的照射,称为应急照射,一般控制在一次应急事件中全身照射不超过0.25mSv(25rem)。并满足2.21款的要求。5.3 事故照射是指在事故情况下,工作人员以及公众非自愿接受的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遇此情况时,要采取善后措施限制事态的发展,限制个人受照剂量,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经过并估计个人已经受到的剂量当量和预期的待积剂量当量。5.4 在事故的情况下,补救措施本身有可能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一定的危害。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必须是措施本身付出的代价和带来的危害小于进一步照射所造成的危害。5.5 在事故情况下,某些人员受到了特殊照射

14、的剂量当量应有详细记录,并报知有关部门存档。其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1mSv(10rem)的人员,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须的处理,并根据所受剂量,参照健康情况、年龄以及专门技能,对其今后能否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及从事放射工作的水平,提出建议。6 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6.1 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等表面污染水平,应控制在表1所列值以下。6.1.1 手、皮肤、内衣受到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洗。其他表面污染,应采取适当措施清除污染。对固定性污染,经防护人员检查同意,控制水平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表1列出值的5倍。表1污染表面放射性物质Bq/cm2放射性物

15、质Bp/cm2手、皮肤、内衣、工作袜3.710-23.710-1工作服、手套、工作鞋3.710-13.7100设备、地面、墙壁3.71003.71016.1.2 按三区原则布置的工作场所,第二区的表面污染除手、皮肤、内衣、工作袜外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起过表1列出值的5倍。6.1.3 最大能量小于0.3MeV的放射性物质污染,其表面污染的控制数值可为表1列出值的5倍。6.1.4 对低、中毒组放射性核素,控制水平可放宽10倍。6.3 放射工作场所相邻地区的有关车间或房间内,设备与地面的污染水平不应超过表1列出值的十分之一。6.4 放射工作场所的某些设备与用品,经仔细清洗后,其污染水平不大于表1列出值的五十分之一时,经防护部门测量许可后,可在一般工作中使用。6.5 运输中,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如表2所示。表2污染表面放射性物质Bq/cm2放射性物质Bq/cm2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表面3.710-13.71007 医用照射的防护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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