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整治庸懒散奢行为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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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治庸懒散奢行为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亲密联系群众,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侈之风,不断提升工作效能和服务群众意识,确保市委、市政府实行中心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亲密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看法的有效落实,依据中心、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亲密联系群众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含临时工)。第三条 力戒平凡无为,整治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工作不思进取,业务不求上进等“平凡”行为,主要表现为: 对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组织领导不得力、工作措施不扎实,以致影响政令畅通,造成决策部署未有效落实的; 对

2、工作不能依据要求组织实施,群众反映剧烈的; 因职责范围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熟识,做群众工作不细致、不到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在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考察中评价不佳、反映不好,经查属实的; 有其他平凡无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四条 力戒懒散虚浮,整治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效率低下等“懒散”行为。主要表现为: 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对群众提出的正值要求束之高阁,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的; 对上级领导的批示、上级交办的事项应付了事,未抓好落实的; 对下级请示事项不刚好办理、久拖不决或者不予答复的; 对分管和负责的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无故超出法定

3、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 有其他懒散虚浮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五条 力戒纪律松弛,整治作风飘浮,纪律涣散,内部管理不力,工作自由散漫等“散漫”行为。主要表现为: 因行政不作为或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群体性突发性事务、信访案件(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务、信访案件的; 未依照岗位服务规范为群众办事,对待群众看法冷漠,语言不文明,工作方式方法简洁粗暴,影响单位形象的; 对应急事务、干群冲突以及媒体曝光未依据要求刚好请示报告,或者处置不刚好、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按规定照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听从组织管理和工作支配,同事间不团结,工作

4、不协作,搬弄是非,拉帮结派搞小团体的; 长期不上班或者逾假不归、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的; 无故旷工,上班迟到早退、空岗串岗脱岗,擅离岗位、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上网闲聊、炒股、看电影、玩嬉戏或外出喝茶、购物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不遵守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机关管理制度,不遵守会风会纪的; 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惩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为的; 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有酗酒、参与赌博等作风不检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规定运用公车,私自借用下级单位车辆,到下属单位报销车辆费用的;(十一)有其他纪律散漫行

5、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六条 力戒奢侈之风,整治铺张奢侈,滥发钱物,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用公款旅游、高消费消遣等“奢侈”行为。主要表现为: 未按规定严格限制各类会议活动数量、规格、时间,未严格限制各类节会、庆典、媒体拜年等活动,未严格限制各类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的; 违反规定支配会议事项,工作会议摆放鲜花、铺设地毯、制作背景板、放水果点心等超标准布置会场的,超额运用会议经费或向企事业单位、与会人员摊派转嫁经费负担的; 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或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公车私用; 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吃请等拜年活动,单位之间搞节日慰问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

6、内部用公款送礼、宴请,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消遣、健身活动的; 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土特产和提货券的;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接待的; 用公款大吃大喝或支配与公务无关的宴请,利用“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场所公款吃喝的; 组织或参与与工作无关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或借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违反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有关规定、纪律的; 超面积占有、运用办公用房或是多处占用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 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突击花钱的; 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形式,变相敛财的

7、;(十一)有其他奢侈奢侈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32种行为的,依照下列方式实施问责:指责教化;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指责;责令公开致歉;告诫;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或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同时须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八条 依据被问责情节和影响程度确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纳指责、通报指责的方式问责;(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

8、责任人采纳责令公开致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峻,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纳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撤职、解聘或辞退的方式问责。第九条本规定实行领导责任逐级追究制度。同一年度内,同一科(股)室(所)工作人员受通报指责以上处理2人次(含)以上的,分管领导所分管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指责以上处理3人次(含)以上的,整个机关(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指责以上处理5人次(含)以上的,相应赐予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机关(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指责及以上的问责。本单位自行问责的除外。第十条工作人员个人受到问责的与本人年度考核挂钩。受到通报指责、责令公开致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

9、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同年度内受到两次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个人和单位受到问责的,与该单位效能监察指数、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挂钩,详细按有关考核方法执行。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指责或市级以上媒体两次(含)以上曝光,经查属实的,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工作人员受到全市通报指责以上问责的状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第十一条 实施问责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于上述须要问责的32种情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方法、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方法、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律作风问责方法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相应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未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的问责程序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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