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相关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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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相关物业管理 建立房屋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在物业完工验收前,应该一次性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维修费用确保。条例第五十一条解读:部分地方反应,一些项目企业将房屋交付后,便人去楼空,杳无音信,业主维权难于登天。为预防这种现象的发生,维护广大业主的正当权益,条例设置了上述保修金制度。发挥业主条约的作用业主条约应该对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等事项作出约定。业主违反业主条约,损害其它业主正当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应该给予劝阻、阻止;相关业主能够依法提起诉讼。参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解读

2、:部分委员提出,现在部分小区的业主在小区内喂养家禽、随意改变物业外观、不规范安装空调外机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其它业主的生活和安全,应该给予规范。也有的委员提出,对业主的制约关键应该经过业主条约来实现。为此,条例作了上述要求。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条例第十七条解读:省物业管理条例制订过程中,要求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呼声较高。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在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统一要求以前,地方性法规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反应了实践的需要,有利于业

3、主共同权益的维护。为此,条例作了上述要求。合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该根据物业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百分比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百分比为物业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条例第二十七条解读:条例对住宅物业、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物业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延续了千分之七的百分比,但依据国务院条例的精神,不再详细区分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规范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行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该根据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该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计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条例第四十一条解读:实际生活中,小区业主将住宅改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影响其它业主生活的情况并不鲜见。部分委员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审议中提出,在住宅楼内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创办企业等会造成住宅配套资源的紧缺,如车位的担心、电梯的拥堵、用电的超负荷等,这些全部会给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多不便,条例应该对此进行规范。为此,条例作了上述要求。据此,以后业主有权对邻居将住宅转为商业用途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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