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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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姓名:潘月指导老师:张春海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潘月 内容提要 :本文是一篇研究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的论文, 文章就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含义, 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及风险的界定, 风 险负担基本原则,从法律法规、相关条文进行比较,通过一些示例进行分析,提 出笔者自己的建议。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负担, 就其本质而言与 其它方式取得的所有权及风险负担相比具有较大的不同。 在买卖实践中, 尽管当 事人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忽视这个核心问题,但在它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研究该问题的意义在于: 其一, 一旦标的物所有权发生

2、转移, 卖方不能对标 的物行使所有权, 而买方则可开始行使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 方法有两种: 交付和登记。 原则上交付使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登记适用于不 动产所有权转移。 其二,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往往是判定标的物风险转移 的重要依据。我国合同法采纳了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标的物风 险转移的一般原则。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四章,前两章主要从理论的角度和我国合同法有关条 文的基础上进行探讨, 第三章综合对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进行分析, 从法律在 具体适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 提出个人的观点 和需要改进的部分,第四章站在笔者的角度进行总结

3、。关键词: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买卖合同,交付目录第一章 :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概述 第二章 : 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三章: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的分析与研究 第一节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浅论 第二节 风险负担问题的研究第四章:总结 潘月第一章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概述所有权的转移是指物的所有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在买卖合同中,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是指该标物的所有权从出卖人的手中转移给买 受人。出卖人因所有权的转移而丧失了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受人因 所有权的转移而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从而能够对标的物行使所有 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物所有

4、权的转移是买卖 合同的核心内容, 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因 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它决定着 风险的转移、 保险利益的归属、 买卖双方可享有的救济方法以及有关 的权利义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根据合同法中的契 约自由原则,几乎所有国家有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可依当事人的 约定时间而转移, 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 当双方当事人自 愿行使这项权利,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时, 标的物 的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在实践中,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并不普遍。 因此,我国合 同

5、法中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做出了相关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法有两种: 交付和登记。 原则上交付使用 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占有转移给买受人, 依靠转移 标的物的空间位置来完成。 合同法上的交付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 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至其他人占有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理论及相关法 律规定,交付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三: (1)交付是出卖人履行主合同义 务的行为。在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 的所有权是其最基本的合同义务, 交付是判断出卖人是否履行合同的 主要标志。如果出卖人已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质 量和

6、数量要求的标的物,即已履行了其主要的合同义务。 (2)交付产 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标的物是动产的, 以交付转移所有 权为原则。合同法第 133 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 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交付 产生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 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此条 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标的物风险自交付 时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系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也 被称为风险转移交

7、付主义原则。另外, 合同法第 143 条规定:“因 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应当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条对买受人违约 交付的风险承担作了规定。 按第 142条的规定, 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 起,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在这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都 是由出卖人承担。 但标的物受领延迟交付是由买受人过错造成的情况 下,如果仍然坚持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起转移, 显然会造成对出卖人 奚晓明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 年第 1 版, 第 114 页 周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应用版 法律出版

8、社 2011 年第 2 版, 第 207 页 的不公平。 因为他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 标的物已处于可 交付的状态,是买受人违反了及时接收标的物的合同义务。所以,标 的物因买受人过错致使交付延迟的情况下, 应由买受人承担自违反约 定之日起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 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 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财 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因为物权的变动必须要与公示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并 不能依靠转移空间位置来完成, 或者说交付这种方式不能使不动产物 权具有公示性, 为了

9、体现不动产物权公示这一原则, 法律创设了不动 产登记制度。 据此,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应遵三个原 则:一是遵从约定;二是遵从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三是除约定和法 律法规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第二章 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市场经济买卖活动的高速发展,伴随着的“风险”时刻存在着, 风险构成的要件主要有两种:第一,发生了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客 观事实。第二,引起毁损、灭失损害发生的原因符合法律规定。买卖 合同标的物风险, 指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非可归则于当事人的事由可 能发生的毁损、灭失的不利状态。相应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则指标 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后

10、,应当由谁来承担此种不利后果。风险负担的 核心问题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即风险从何时起由出卖人移转至买 奚晓明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 年第 1 版, 第 192 页受人。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不仅涉及标的物的毁损、 灭失的损失由谁 承担的问题,而且还可能涉及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的追偿权以及确定 当事人向保险人的索赔权问题。 因此,确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有 着重要的法律意义。风险负担的法律制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以后, 合同标的物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损失并且这种损失不是出于合同双 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 此种情形下决定该种损失应该由

11、哪一方 当事人来负担的制度。 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风险负担的归属; 即风险应由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承担, 而由哪方当 事人承担风险又取决于一个明确的时间点, 也就是风险负担转移的时 间点,即风险从何时起转移给某一特定的当事人承担。 二是负担风险 的当事人应承担何种具体的法律效果。在买卖合同中, 风险转移、分配问题,在买卖法中具有特别重要 的意义,它直接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 在理论与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理论界, 有关买卖合同标的 物风险负担制度有三种观点: 一是合同成立主义说、 二是交付主义说、 三是所有权主义说。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

12、我国合同法采纳了交 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交付主义原则具有以下优点: (1)确定了一个判断风险转移的明 确标准。( 2)有利于控制风险的发生和减少损失。 (3)有利于举证责 任的分配和求偿权的行使。 (4)较好地体现了风险与利益的一致性。 奚晓明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 年第 1 版, 第 195 页除此之外,我国合同法还对一些较为特殊的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作出了专门的规定:(1)第 144 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 买受人承担。”(

13、2)第 145 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 141 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 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 受人承担。”( 3)第 146 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 141 条第 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 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 担。”( 4)第 147 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 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 5)第 148 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的,买

14、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 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由出卖人承担。”示例 1: 水果批发商甲与果农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红富士苹果2吨,由乙于8月5日负责运往甲的住处A地。8月5日乙按约定履行,甲拒不接受。后A地发生地震,苹果损失一半。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分析: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由于甲于 8 月 5 日违约,此时标的物 的风险已经转移到甲,由地震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甲承担。示例 2:烟台的果农张某欲将自己的苹果运至广州出售, 甲公司为承运人, 苹果在途期间, 张某一直在寻找买主, 最终与广州的超市乙达成买卖 协议。此时的风险如何转移?

15、分析: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所以,苹果 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自张某和超市之间的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受人乙 超市。第三章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的分析与研究 虽然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 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 下面我们结合相 关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分析。第一节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浅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另外一层意义在于标的物的毁损、 灭失的风 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统一。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看: 1. 如果有第三人针对标的物 进行了损害或者损失

16、其价值的行为, 那么出卖人和买受人谁享有起诉 石光景主编:专家释法之公民与合同法担保法新华出版社 2010 年第 1 版,第 69页。权,则取决于谁拥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2. 假设出卖人在买卖过程中 破产,如果标的物的所有权已转至买受人的手中, 虽然出卖人仍占有 货物,则买受人的合法所有权可以对抗出卖人的清算人。 3. 自标的物 所有权转移时起, 即使买受人尚未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他也可以合法 的将货物转售给第三人。 4. 一般而言,在所有权已经由出卖人转移给 买受人的情况下, 出卖人应由此获得追索价金的诉权。 5. 货物所有权 转移的时间决定买受人双方中哪一方对货物有可保利益, 进而有权就 货物投保。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相关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情况下有关标的物的所有权, 是从标的物交付之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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