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97224381 上传时间:2023-06-1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论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论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论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论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贾艾青摘要:本文重要论述了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互相对立并统一,如果要争取实现其最大价值,即推动知识创新和人类发展,那么必须保障其科学发展,并构建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机制。核心词:知识共享 知识产权保护 科学发展 平衡机制一、引言人类社会正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嬗变和转型,知识经济的兴起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现代信息领域的两大世界性潮流。知识共享是指个人间进行知识的互相交流,使知识由个人的经验扩散到组织的层面的行为;而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工商业活动标记和有价值信息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专有和共享似是一

2、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事实上,从解放生产力的角度上看,两者对增进知识总量、鼓励科技创新和刺激经济增长具有协同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要解决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知识共享之间的冲突并把这种协同作用利益最大化,就必须保证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科学发展,并建立相应的利益平衡机制。二、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科学发展(一)知识产权保护增进知识共享科学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信息交流开辟了广阔道路,使知识共享成为信息交流、公共传播、图书情报界文献资源建设的基调。信息经济的发达,增进知识价值升值,扩大了维护、保障知识所有者权益的法制需求。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流通的基本之上,规定信息免费或低成本使用,限制信息专

3、有,反对信息垄断,代体现实社会公众利益。知识产权则为权利人所独占或垄断,具有专有性、排她性,保障社会知识创新、体现社会发展利益。相对于信息共享的主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似乎有点背道而驰。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使得在对知识成果的使用上有了前提条件,而知识的共享性则但愿前提条件越少越好。网络信息公开、公有和公用给专有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有人觉得在这样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应当被加以限制和弱化,甚至不再有存在的必要,但这种见解显然是片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用以保护知识生产者生产知识的动力,因而是保护资源共享的源泉。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最重要的商品,它是知识发明者智慧和辛

4、苦的结晶,知识发明者理应在知识产品的传播与交流中得到相应的回报。然而,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知识共享极易误入歧途。数字化网络的共享资源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为社会性共有信息,涉及经版权所有人授权后在网络上公开传播的作品等;另一类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对两类资源的浏览和运用都是容许的,但下载、打印网上资源一般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如用于商业目的,则须向版权人支付许可使用的费用。显然,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任何知识产品都将无法给其发明者以报偿,最后将彻底打消知识生产者的生产动力,阻碍社会知识产品的生产,也使得知识共享成为无源之水、无

5、本之木。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是不断发明新知识并将其转化为生产力的主线保证,也是实现知识共享科学发展的前提和基本。(二)避免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阻碍知识共享如上文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共享的源泉,但知识产权的滥用却会给知识共享带来巨大的障碍。因此我们要避免知识产权滥用,使知识产权保护科学发展。知识产权的滥用重要指专利权的滥用,这是由专利权的保护方式所决定 的,具体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过了法律所容许的范畴或合法界线,损害了她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它的目的不是增进知识创新,而是克制知识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设计目的背道而驰,属于一种不合法竞争行为。现今,这种状况逐渐浮现。当许多国内

6、公司还不知如何谋求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时,某些跨国公司却已把知识产权当成了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工具。由于规模大、投入多,跨国公司产生与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数量常常占有绝对优势,这在很大限度上成为跨国公司控制和垄断市场的有力法律武器。例如,某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必须同步购买其她产品;某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公司,制定出垄断性的过高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尚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运用自己所拥有的专有权,回绝在合理的条件下将有关技术授予或许可给其她竞争对手使用,从而达到排除竞争对手、巩固和加强自身垄断地位的目的。要实现

7、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归根结底是要保障知识共享的权利,我们不能只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而忽视知识共享,国内早已结识到知识共享的重要性。 年1月,当时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上指出:“应根据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规则作出合适的调节。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步,按照市场规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有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助于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而知识共享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成为法学等学科的研究重点,其拟解决的问题、价值取向和立法呼吁就是:片面的知识产权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由此可见,适度限制知识产权、强调知识共享,必将成为人们新的共识,成为立法决

8、策者全新的价值取向。三、建立知识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机制(一)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对立统一,相辅相成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推动知识创新和知识共享,知识共享是为了更加有助于知识创新,从而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的物质基本。推动知识共享和知识创新是人们从事知识活动的终极追求,也是人类社会迈进的不竭动力 。(二)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分析解决知识产权专有性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冲突,核心在于如何在专有性和共享性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平衡机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而信息的共享性则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而知识产权权利人、社会公众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

9、益冲突,因此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努力在不同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权,严禁或者限制不劳而获、无价而取的行为,从而鼓励知识发明和知识扩散与运用,其最后目的是为了实现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文化繁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步,必须注意对公众利益的维护。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人专有权利的拟定便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义务规定和权利限制,如果一味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而忽视社会公众利益,使得社会公众举步维艰,动则触犯知识产权,其后果也许导致全面压抑知识创新和阻碍知识传播和使用。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浮现,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会面临

10、“黑客”的袭击,近年辛勤快动的成果付之一炬;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又抱怨,拥有了信息共享网络却为什么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信息? 可见,网络将引起更锋利的利益冲突。在这场利益冲突中,我们觉得,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才是信息网络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既要注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得失,激发和鼓励她们发明出更多的智力成果;又要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使她们尽量地共享人类的文明。我们可以粗略地把信息共享和专有看作是影响信息生产力增长的两个要素,如下图所示:知识产权即信息专有政策可以鼓励信息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鼓励她们生产出更多更好的知识。适度政策和行力度向信息专有倾斜,即适度知识产

11、权保护可以促使社会经济中单个节点的生产能力增长。随着政策的倾斜,单个节点所发明的社会效益不断的提高,但当它达到最高点即 点时就无法继续增长了,继续的政策鼓励只会导致信息保护,导致信息产业效益的下降。从图中可以得知,只有合适的政策导向,即P点才是最合适的。同理,信息共享政策同样符合这一规律,只有在其最高点点,共享所产生的效益才会最大化。但我们不能单纯地从共享和专有去探讨这个问题,只有两者所达到的共同效益最大时,即信息产业、信息生产力达到最大化时才是共享与专有的最合适组合,即T点才是均衡点。因此,我们要从宏观的角度去研究共享和专有的对立与统一,在共享与专有之间找到这样一种均衡点来增进整个信息产业的

12、健康发展。(三)构建知识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平衡机制与有形的财产不同,知识产品注定有专有权和共享权的平衡问题。显然,信息共享与专有两者是对立统一、互相增进的关系,两者同步内在存有一定的矛盾性和关联性。对于信息的共有与专有,加强此方,就相对削弱彼方,反之亦然。既然共享和专有都可以增进信息生产力的增长,两者之间又是一种互相制约、互相增进的关系,那么该如何去界定她们的边界? 又如何拟定其执行力度呢?诸多学者觉得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与共享机制方面的政策法规比较完善,国内应当向她们看齐。笔者觉得这种观点有一定的片面性,信息产业在不同的国家、地区、甚至在不同的信息行业发展是极不平衡的。起步有先后,发展有快

13、慢,不能用同一种原则来规定。从政策角度考虑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的制度均衡,除了效率原则,还要把公平原则放在显要地位。1.必须建立合理的市场机制。在理性经济人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精神鼓励等外部因素的驱动,这就规定建立合适的市场机制,这种机制应当考虑到组织和知识员工、知识传授者和知识接受者之间利益的平衡,要使得知识发明者意识到不仅仅可以从知识产权保护中获得益处,并且可以从积极推动知识循环和知识共享中获益,并且要让她们感到从后者获得的益处更大。这样一来,从一定限度上可以铲除知识专有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滥用的心理根基,从而更加趋向于知识共享。2.必须完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指政

14、府基于公共利益,动用大量资源引导个人和团队行动的规则与政府行为。公共政策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价值,相反,政府通过许可证管理、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政策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为了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备和保障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就必须制定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公共政策。知识产权不是对知识发明劳动的报酬,而是一种对知识创新的鼓励,其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在这一点上,两者是不矛盾的,可以达到统一。3.必须严格控制并严密防备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知识产权同其她民事权利同样,也存在合法行使与权利滥用的问题。要想实现知识产权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利益平衡,就要控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知识产权的滥用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

15、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过了法律所容许的范畴或合法的界线,导致对该权利的不合法运用,从而损害她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一般会使权利所有人在一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或者是通过不正本地行使知识产权来非法限制竞争,因此我们应当尽快建立知识产权滥用的内部控制(知识产权法体系内的控制)和外部控制(重要是反垄断法控制)制度。目前国际上在对知识产权实行专有保护的同步,也对某些特定的使用实行免责限制,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4.必须保护权利所有人。众所周知,由于知识产权作品的创作总是要运用前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作品总被当作是社会文化财富的一部分,从这种意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是一

16、种公共性很强的私权,但同步又具有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建立在公共利益基本上的对权利所有人的保护也是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之间利益平衡的重要机制。四、小结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相辅相成,互相增进。推动知识共享必须考虑知识发明者在双重角色下的不同心理状态和心理需求,建立合理市场机制,保护知识产权。从表面上看,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是两个互为矛盾的概念,其实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是应市场经济和知识创新的规定而产生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推动知识共享直至知识创新,它是为了达到知识拥有者和知识需求者的一种利益平衡而提供的一种中间规范而已。任何扼杀知识共享以致知识创新的产权制度设计都与最初愿望背道而驰,都不会成功。但我们在操作过程中,要对的辨别知识产权滥用与知识产权合理保护,倡导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反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参照文献:1. 吴才唤.信息不对称:现代组织知识共享障碍与知识产权保护.图书馆界,():-102. 胡峰知识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