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模板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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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模板七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开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租赁合同 篇1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如下:一、该房屋位于 ,运用面积约 平方米,房屋质量良好,甲方供应的室内设施详见附后清单。二、租赁期共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房屋的月租金为(大写) 圆整。(小写 )。租金支付方式为 支付,分 次支付,为 一付。以后的租金应于每提前

2、天支付,先付后住。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应当给乙方开据一份收条或收据,作为凭证。三、乙方向甲方交付住房押金人民币(大写) 圆整,(小写) 。与首次房租一起交付甲方。该保证金应在该合同终止时乙方不违约的前提下,甲方全额退还给乙方。四、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管等费用,由乙方自付。五、乙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噪音,影响办公及楼上居民生活的;3、乙方拖欠租金的。六、租赁期满前,如甲方或乙方其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七、乙方在租赁间不得对其房屋结

3、构进行任何改动。八、租赁期间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由甲方负责修理。九、乙方在租赁间对家电、家具、装修如有人为损坏,则照价赔偿给甲方。十、乙方在租赁期间出现任何人生意外危急事故与甲方无关。十一、房屋如因不行抗力的缘由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担当责任。注:违约责任: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双方即履行合同义务,如因甲方提前收房,如乙方不完成签定的承租日期,都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按乙方交纳的押金及剩下的租金双倍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交纳的押金及房屋剩下租金。十二、如遇争议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处理。本合同经双方签定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十三、

4、备注: 电底度: 水底度: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房屋租赁合同 篇2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鉴于: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签订xx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房地产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甲方将坐落于_给乙方作_之用。上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租赁期为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乙方因业务调整于_年_月_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要求。现甲、乙双方经过同等协商,一样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一、违约金的担当 现因乙方方面的缘由导致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法接着履行,需提前终止。乙方交存甲

5、方的押金为两个月租金人民币元。依据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七款及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两项冲抵,剩余人民币元,该剩余部分将在乙方向甲方付清本协议第三约定的复原费用后返还。二、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时间甲方同意乙方在核算清甲方全部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后,于20xx年7月1日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当日,乙方搬离该租赁房屋。三、复原费用 乙方同意在撤离该租赁房屋时向甲方支付复原费用人民币元。乙方逾期支付该费用的,每拖欠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百分之二(2%)的金额作为逾期支付违约金。四、本协议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

6、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五、协议生效本协议于_年 _月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县)签订。甲方(出租人):法定(授权)代表:签署日期:乙方(承租人):法定(授权)代表:签署日期: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划拨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一、引 言房屋租赁作为一种让渡房屋运用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对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活跃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高潮渐远,事业单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将释放出大量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入市场。众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仍旧保留了房屋所占用国有土地的划拨性质。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公司,从物尽其用和追

7、求经济效益的角度动身,必定将闲置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以获利。本文拟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切入点,对变更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抛砖引玉,与司法实务人士进行沟通和探讨。二、案件始末位于武汉中心城区的某文化创意园,由武汉某汽车修造公司经营,名为文化创意园实为商业街,聚集了多家餐饮、服装企业。武汉某餐饮公司承租其中1000余平方米用于经营海鲜酒楼,后租赁双方因房屋租金发生纠纷,汽车修造公司将该餐饮公司诉至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多年为国土规划行政部门供应法律服务的阅历,推断承租房屋原为国有汽车修造企业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划拨工业用

8、地,房屋性质应当为工业、交通用房。若出租房变更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则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合同无效的可能性。随后,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产证,证明了前述推定,确认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运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设计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的事实。在获得上述证据后,笔者建议餐饮公司以出租方擅自变更土地和房屋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二百余万元。经开庭审理,某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已

9、经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反诉恳求。目前,餐饮公司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司法审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一)司法审判现状基于对上述某区法院判决的疑问,笔者查阅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发觉各地法院对于变更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判决结果及其判决依据缺乏基本统一的尺度和标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截然迥异,令人无所适从。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1、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承租人反诉某汽车修造公司擅自变更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数起,一律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

10、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反诉人的反诉恳求,但并未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进一步阐释,缺乏说理的深度,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2、广东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及物权法等法律关于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规定,旨在调整土地运用者利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为建设用地运用权人或建设单位,并非旨在规范和调整房屋建成后的利用和处分行为。3、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对变更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迥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队上诉重庆市垫江复合保温材料总厂租赁

11、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出租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的出租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运用者必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运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其租赁协议书无效。昆明消防支队房屋出租行为具有变更土地用途的性质,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赁协议书有效。但颇具戏剧性的是,时隔不到一年,对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却以(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变更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其判

12、决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其次十五条的规定,即房屋全部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运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偿运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方法和关于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偿运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二)成因分析1对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原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不一对变更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确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需经相关土地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13、,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对土地运用者应按规划用途运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仅导致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惩罚的法律后果,不必定导致变更划拨土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并未禁止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缴国家,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对变更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否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则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否定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导民商事主体遵循我国土地用途

14、管制的基本原则,根据既定土地用途合理运用土地,否则,土地用途管制将形同虚设。同时,由于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主动强制作为房屋全部权人的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其监管只能是被动监管,即主要依靠于出租人自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但基于趋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数出租人不会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因此,寄望于变更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有全部权人以国家利益为大局,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是不切实际。2. 未区分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出租和变更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质有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出让

15、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变更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供应了法律依据。依据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满意土地运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有国有土地运用证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及按规定签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获收益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等条件,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即可出租。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要房屋全部权人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笔者认为,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主要为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为,而不包括变更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理由如下:(1)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不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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