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关于全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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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江苏省【发布文号】苏政发 2002 102号【发布日期】2002-09-17【生效日期】2002-09-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关于全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 2002 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税局、省交通厅、省人事厅江苏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江苏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省国税局 省交通厅 省人事厅 2002年9月)

2、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及人事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现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根据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要求,全省成立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我

3、省车辆购置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等工作。“省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吴经起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国税局张敬群副局长、省交通厅周世忠副厅长担任,省人事厅王凤祥同志为小组成员;下设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各市可以比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协调与实施。 二、划转接收、考试录用的范围和方法 (一)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的范围和方法 1. 划转接收车购税稽征岗位公务员的范围 (1)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现仍在车

4、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公务员; (2)冻结令之后按照省人事厅审批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 (3)冻结令之后确属工作需要系统内部干部调整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公务员。 2. 划转接收离退休人员的范围 (1)1999年4月30日以前在车购费稽征岗位办理离退休的在册人员; (2)1999年4月交通部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2002年7月31日前符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条件,按管理权限

5、审批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3. 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方法 对交通部门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省工作办公室”审核、报“省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划转人员名单。 (二)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的范围和方法 1. 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的范围 (1)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的事业编制干部(国家正式干部、聘用制干部)和职工(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 (2)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中为事业编制的干部; (3)冻结令之后因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

6、以上(含科级)事业编制领导干部。 2. 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方法 (1)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中属于事业编制的干部,经考试考核合格,按现有人员80的比例由国税局系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2)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人员中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国税局系统按现有人员20的比例接收,并原则上安置在工勤岗位工作。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的规定,临时工全部予以清退。 三、实施步骤 (一)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划转接收 1. 资格初审 交通部门提供应划转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名单、基本情况和档案

7、材料。各省辖市国税局、交通局和人事局组成资格初审小组对应划转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以确认其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和离退休前在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经历。 (1)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时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审查 此类人员的档案中应有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过渡国家公务员考核登记表(须经省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盖章),以及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工资变动情况等材料。 (2)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审查 经考试考核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其档案材料中应有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须经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盖章),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备案表,学历学籍材料、转正定级表、职

8、务级别工资等材料。 军队转业干部进国家机关工作的,其档案中必须有入伍审批表、军队转业审批表、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政府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及列入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材料。 “以工代干”人员经考试考核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其档案中必须有经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等材料。 冻结令之前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公务员,其档案材料的审查要求同上。 (3)对离退休人员的审查 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中必须有干部(工人)履历表、离(退)休审批表、工资变动情况等材料,确认其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情况和工作年限等。 2. 材料上报 各市资格初审小组对材料齐全、初审通过的人员填写国家公务员(或离退休人员)划

9、转接收审批表和国家公务员(或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汇总表(附表一至四,均为一式三份),经市交通部门和国税部门盖章后,连同个人档案一并上报“省工作办公室”。 3. 确定划转接收人员 “省工作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划转接收人员的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备案。 4. 公示 “省工作办公室”将批准划转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名单在所在地进行公示。 5. 划转接收 对公示后审查无误的人员,交通部门和国税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划转接收手续。 (二)事业干部和职工的考试录用 1. 组织报名 交通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报名,填写考试报名登记表(附表五,一式三份)

10、,连同报名人员档案等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资格初审小组。 2. 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必须是本文规定“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的范围”内的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热爱车购税稽征工作,业务熟练,工作表现好。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职工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以上),身体健康。 (5)近两年(2000年、2001年)年度考核合格。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标准对笔试总成绩加分(最多只能加10分): (1)1999年4月30日以前任命至今仍担任省车购费征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

11、及市、县(市)以上车购费征管办公室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职务的;1999年4月以后确因特殊原因形成岗位空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命至今仍担任省车购费征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市、县(市)以上车购费征管办公室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加10分。 (2)获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及荣立一等功的,加10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将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考试报名登记表后。 各市资格初审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考试资格初审,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同时进行加分资格初审。 3. 材料上报 各市资格初审小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汇总,填写考试报名情况汇总表(附表六),一式三份,经

12、市交通局和市国税局盖章后,连同报名登记表、个人档案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作办公室”。 4. 资格审查 “省工作办公室”对各市报送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考试资格和加分资格。 5. 公示 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后,“省工作办公室”将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和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所在地进行公示。 6. 发放准考证 对公示后审查无误的人员,由“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准考证。 7. 组织考试 考试由省人事厅按照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考试时间:2002年10月20日。 (2)考试地点:南京市。 (3)考试形式和内容: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事业干部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3、和国家税收基础知识两个科目,职工笔试内容为国家税收基础知识一科。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考试时限为120分钟,分值为100分。内容为从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阅读理解能力,数量关系能力,判断推理能力,资料分析能力和常识。 国家税收基础知识 考试时限为120分钟,分值为100分。内容为税收基础理论、车辆购置税基础知识和实务。 以上两个科目的参考教材为人事部编写的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国家税收基础知识。考试范围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制的考试大纲为准。在国家税收基础知识复习要点中,凡带“*”号部分为不考内容。 8. 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划定 事业干部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60、国家税收基础知识占40合成。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领导小组”根据人事部下达的录用计划及考试情况划定,报人事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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