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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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刍议 我国民事法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首见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对另一方应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其后制定的民法通那么第16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但这两部法对缔约过失的适用领域均规定过窄,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义务内容也欠明确。直到1999年公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并用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两个专门条目对缔约过失责任做出了标准。 为了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信赖利益的保护,基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老实信

2、用原那么,我国合同法第42条对缔约过失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成心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老实信用原那么的行为。”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即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老实信用原那么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应承当的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那么,以当事人违反相关义务并造成损害为条件。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

3、有以下五个: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此间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即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老实信用原那么所应承当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其产生的根底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而是老实信用原那么。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时,

4、才可能承当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相对人必须有损失的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些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如果不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即使一方支付了大量的费用而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必须有过错。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成心或过失。过错具体表现为成心和过失两种根本形态

5、。成心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成心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当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 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那么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当缔约 过失责任。 、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对方遭受的信赖利

6、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 1、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始于要约生效,止于合同成立,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判断应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效力是否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存在缔约上的瑕疵。以此作为一个评判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要约邀请,不属于缔约阶段,应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老实信用原那么为根底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根底是在老实信用原那么下产生的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根据老实信用原那么,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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