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全教育管理体系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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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概况在公司迅速发展之际,围绕“高素质的职工队伍,高效率的和谐机制 高回报的优质项目,高品味的奉献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构建良好的安 全文化氛围,公司组织编写了三级安全教育管理体系培训教育,以更 好的规范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切实保证集团公司的安全稳定发展。三级教育安全是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对新上岗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的 安全教育基本模式,它的主要形式为:一级教育由公司负责执行,二级教 育由项目部负责进行,三级教育由班组负责进行。三级教育不仅可以提高 各级及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方式的认识,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提 高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而且使广大职工掌握安全 生产的科学

2、知识。第二章施工特点及主要危险长期以来,建设行业以其密集、周期较长、涉及面广、突发性人身伤 亡事故发生率与其他行业比相对较高的行业特点,而成为安全生产管理的 重中之重,特别在现今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建筑业开放劳务市场后,建筑队 伍不断地壮大,而且又多为年轻新手,安全知识极其贫乏,不安全因素多 采取不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靠侥幸心理工作,伤亡事故必然会发生。所 以,安全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知识的重要方法,开展安全教育更显出其重 要意义,以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第三章建设工程安全建设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是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下制定的一部“生

3、命法”。2、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 目的、适用范围1、立法目的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 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 违法犯罪分子。2、适用范围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 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3、基本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 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

4、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例,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a、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 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 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C、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d、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者;建 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组织工作,及时消除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e、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 所必须资金投入,使生产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安全生产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承担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承担法律责任;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对“三同时“监督;工会 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侵权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 违章指挥,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安

6、全的情况,有权组 织人员撤离现场。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a、分类:自然灾害事故、人为责任事故b、 事故责任主体: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人员。c、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警告、记过、降级、降级、撤职、开 出;刑事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 构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标准a、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 活着行业标准;b、没有国家标准但有行业标准的,必须执行行业标准; 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的,既要执行国家标准又要执行行业标准。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

7、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 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a、建立、健全本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f、及 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 置a、高危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 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活着专职管理人员。b、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这里有两种情况:强制性规定:高危行业和3

8、00人以上的单位必须配 备选择性规定;300 人一下的可不设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提供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考 核合格后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上岗。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教育和培训b、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 员的范围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 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

9、焊接(切割) 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方可上岗作业。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 项目不同于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应有更高的安全 技术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和安全评价。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10、和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国家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 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特种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负责生 产;检测检验单位必须取得专业资质。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危险物品六个环节(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使用或者处置)的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六个环节的审批、监管。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爆破、吊装等作业应当安排 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防用品;监督、教育从 业

11、人员佩戴、使用劳防用品。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领个以上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 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制定 专职人员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租赁双方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职责。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立即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坚守岗位,配合事故调查。工伤保险的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工伤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民事赔偿是工伤保险必要补充;工伤保 险与民事

12、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5、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a、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 的权利;b、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正确 佩戴和使用劳防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6、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a、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

13、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部门”。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审查批 准或者验收通过解决安全生产主体市场准入问题;取缔非法经营活动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撤消原批准;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b、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行使时的权力现 场检查权;当场处置权: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紧急处置权:紧 急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查封扣押权:查封或扣押后,应当在15 日内依法 作出处理决定。c、安全生产监督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履行其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不影 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4、。对检查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 和被检查单位签字。d、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安 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 负责。所谓“负责”:对服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其违法所造 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e、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规定社会举报所有单位和公民有举报 的权利;举报的内容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法定的 政府部门举报;举报受理。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a、地方政府应急

15、救援工作 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b、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高危行业单位的事故应急 救援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由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地方政府和安监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c、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迅速、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发 生的情况;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8、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a、行政责任指责 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

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设定了 11 种行政处罚)。b、民事责任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 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c、刑事责任、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 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 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主要包括四种:有关人 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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