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争议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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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争议案例 xx年5月22日,汤某(外国人)与公司签订英文雇佣合同,约定汤某根本工资为4,800元/月,另有津贴。该合同第15条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取代以往签署的所有雇佣合同。公证书显示于xx年12月8日向dr.lainohotmail.发出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请看所附的我们的雇佣合同,其中包括:1)要约:如果雇佣合同中的任何条款与该要约的条件相矛盾,以本要约所列的条件为准;2)雇用协议:该协议需要与你的工作签证一起处理,在有关个人所得税等场合,该协议是一份正式的文件,如我已经说过,如果你的月薪不超过5,000人民币元,你就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该邮件中的附件D5.pdf下载翻开后的主

2、要内容为:“如果你承受此聘用要约,从受雇日期开始,你将有资格收到以下:每月税前工资42,000元;将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月工资为26,000元” xx年2月至xx年9月期间,公司逐月向汤某支付的人民币数额分别为9,000元、12,697元、13,000元、26,000元、72,270元、38,888元、24,220元、24,200元。汤某在主张xx年2月的9,000元是公司为汤某预支xx年3月的工资,按要约前三个月试用期26,000元/月,后正式为42,000元/月,xx年6月的72,000多元是xx年2月22日至xx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此期间工资为正常,但是从xx年6月开始工资就缺乏

3、额了。 一审法院:汤某、公司双方对汤某的工资标准主张不一,汤某主张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发送了任职要约,约定汤某月工资为42,000元,并提供了电子邮件公证书予以,公司主张.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邮箱,不认可公司曾向汤某发出该份任职要约,但从该封电子邮件的内容来看,同时发送的附件中包含了雇佣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与汤某、公司之后实际签订的文件一致,且附件雇佣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与雇佣合同一致,故对汤某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采纳。 双方xx年5月22日签订的英文雇佣合同中约定该份合同生效后将取代以往签署的所有雇佣合同,故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任职要约于xx年5月22日失效,即汤某xx年3月6日至xx年5月

4、22日期间的工资标准以任职要约为准,而xx年5月23日至xx年9月7日期间的工资标准以双方xx年5月22日签订的雇佣合同为准。汤某在仲裁庭审中认可公司已足额发放xx年5月31日之前的工资,而xx年6月1日至xx年9月7日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已高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而汤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份劳动合同之外还有其他的工资工程,故对汤某主张要求公司支付xx年3月6日至xx年9月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中约定,汤某的月根本工资为4,800元。汤某主张在双方任职要约中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42,000元。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实际支付给汤某的劳动报酬

5、远超每月4,800元,公司对工资组成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在公司于xx年12月8日向il.发出的电子邮件中明确载明:“2)雇用协议:该协议需要与你的工作签证一起处理,在有关个人所得税等场合,该协议是一份正式的文件,如我已经说过,如果你的月薪不超过5,000人民币元,你就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因此本院有理由相信双方签署的“雇佣协议”中关于工资的约定系双方为逃避缴纳税款而作出的虚假约定,且该工资标准并未实际履行。 另一方面,公司实际支付给汤某的劳动报酬也没有到达在任职要约中载明的42,000元/月,汤某对此也未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双方已经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对雇佣合同中工资标准的约

6、定进展了变更。故汤某认为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那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视为双方已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本钱,会主动要求与劳动者订立阴阳合同,而劳动者为避税,往往也乐于以配合,之后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很有可能面临举证困难,最终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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