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征税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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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集中汇总征税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相关工作,根据海关总署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署税函201323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区内、区外企业在试验区申报进口应税货物时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第三条 上海海关关税处(以下简称“关税处”)是汇总征税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对汇总征税企业进行资信评估、核批;负责对税款总担保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批,管理总担保保函,确定企业采用总担保的形式等。企业主管地海关和试验区主管海关应当配合关税处

2、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汇总征税企业应当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二)注册在试验区内B类以上企业、注册在试验区外A类以上企业;(三)3年内没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走私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四)遵守海关征税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按期及时纳税,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3年内”指企业申请汇总征税之日起倒推3年。第五条 企业要求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应向关税处递交试验区集中汇总征税企业综合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并根据本规程第四条规定接受税收资信综合评估。注册在试验区内企业可向试验区主

3、管海关递交评估表。第六条 关税处在15个工作日内,联合相关部门按照本本规程规定,完成企业评估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试验区主管地海关应自收到区内企业递交评估表之日起,及时对企业缴纳税款方式和企业分类等级进行核实,同时转送关税处。完成评估后,关税处在评估表上填写海关意见,加盖单证专用章。第七条 企业收到评估表后,应及时提交税款总担保。总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金、银行保函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较大的资产规模,历史上未滞压或拖欠海关税款,能够主动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第八条 关税处应将汇总征税企业的名称、10位注册编码、总担

4、保备案编号、适用关区、保函编号、总担保金额和有效期等信息报海关总署关税司备案,同时将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下简称“支付平台”),建立企业总担保台账。以银行保函(或保函保证金混合)形式担保的总担保备案编号格式为:HH+22+四位年份+四位顺序号;以保证金形式的总担保备案编号格式为:HJ+22+四位年份+四位顺序号。第九条 试验区主管海关通关业务现场设立专岗受理汇总征税业务。第十条 汇总征税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录入报关单时,应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第十一条 汇总征税的报关单审结完毕后,H2010系统将报关单电子信息发送至支付平台,由建立在支付平台的总担保台帐扣除相当于税款总额的担保授信额

5、度,扣减成功后向海关发送担保额度扣减成功通知。第十二条 现场接单部门核查无误,确认担保额度扣减成功,且无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即可进行报关单的电子放行处理。如额度扣减不成功可联系支付平台检查原因,由支付平台通知相关部门补发报文;或改为正常缴税模式。第十三条 汇总征税企业应当在办结海关验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向试验区主管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汇总征税企业如采用无纸化模式,按照现行海关通关无纸化操作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汇总征税企业应最晚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通过电子口岸或支付平台完成当月应缴税款支付的确认,并至试验区主管海关办理已先期放行应税货物集中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的手续。

6、试验区主管海关通过H2010通关管理系统现场作业税费打印汇总征税集中打印,输入企业海关注册编码进行查询和打印。打印成功即可向支付平台发送实扣指令,打印不成功可按照现行电子支付的操作办法进行补救操作或改为柜台支付。支付平台凭银行发送的税款“实扣成功”回执在总担保系统中恢复相应的担保额度。汇总征税担保额度的扣减、恢复只对应应缴税款,如有滞报金等其他费用,汇总征税企业应在放行前缴清。第十五条 试验区主管海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有误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改单处理,并生成新税款信息。H2010系统将撤销原税款信息,并将新税款信息发送至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将根据新税款信息在总担保台帐系统中重新进行额度核扣。

7、若发生超出担保额度情况,试验区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立即缴付税款,企业应当在税单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六条 汇总征税税单第6联可以随报关单归档,或者由试验区主管海关按照汇总征税企业和汇总打印时段装订成册,以备核查。第十七条 汇总征税企业如未按规定办理集中打印税单手续的,海关可径行打印税单,交企业及时缴税或由其担保机构按照保函条款,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试验区主管海关应及时将企业未按规定纳税和处置情况报送关税处。第十八条 汇总征税未缴纳的税款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缴纳。第十九条 审单部门和试验区主管海关按照责任分工,对已放行汇总征税报关单电子数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事后批量复核,对其申报规

8、范性、归类准确性、价格合理性、证件齐全性、税率适用性和程序合法性进行事后综合批量复审。发现涉税问题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定期反馈关税职能部门。涉税金额较大或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反馈关税处。 第二十条 试验区主管海关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汇总征税企业未入库税单的监控工作,做好税单数据库已生成未打印、已打印未核注、已核注未核销税单的监控和催缴工作。第二十一条 关税处牵头对汇总征税企业在每年年末实施年度评估,主要对企业报关单申报质量、超期办理税单集中打印手续、税款入库、超担保额度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企业可继续享有汇总征税资格。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9、(一)不符合本规程第四条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条件的,海关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二)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出现未按照规定至海关集中打印汇总征税税单的,海关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三)在对企业汇总征税报关单复审中,发现存在涉税问题,且涉税金额较大或存在重大征管问题的,海关暂停或取消其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四)未通过海关年度综合评估的,海关暂停或取消其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第二十三条 暂停或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试验区主管海关向企业制发暂停/取消适用集中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并加盖单证专用章。暂停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后,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上海海关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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