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协管工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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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协管工作管理条例一、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安全协管工作。二、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食品质量安全动态。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统计上报达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及时更新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三、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巡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安全制度、台帐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四、负责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点的监督管理。五、协助督促企业整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工作总结安全协管工作。六、协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七、参加有关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会议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负责本辖区相关材料、报表及信息的报送。八、受理本辖区内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报告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九、配合或受委托对本辖区内已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QS”标志、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安全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十、协助收集企业和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到县质监局。十一、参与和协助辖区内食品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十二、完成镇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临时交办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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