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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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方的界定关法规梳理如下:一、公司法第217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 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 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 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

2、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 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与旧准则相比,关联方范围扩大了。旧准则: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 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 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 为关联方。)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

3、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 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 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 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

4、府部门和 机构。(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 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 方。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一一招股说明 书第53条: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 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34条: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 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5、,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

6、,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

7、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10.1.5 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此处不包括监事)(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

8、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 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 10.1.3 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18

9、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不包括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的家 庭成员)(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 关联人:(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 10.1.3 条或者第 10.1.5 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10.1.3 条或者第 10.1.5 条规定的情形 之

10、一。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并由公司报本所备案。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 10.1.5 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11、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10.1.4 上市公司与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而形成 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 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

12、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10.1.3 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 10.1.3 条或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10.1.3 条或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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