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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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办公室二0一年五月一、总体要求1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1三、数据处理人员岗位设置2(一)五类数据处理人员岗位 2(二)省级、县级数据处理人员专用岗位 3四、专用软件开发部署和环境准备 3(一)专用软件部署3(二)数据处理环境建设 4五、前期准备阶段工作内容 4(一)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4(二)水利普查区划和流域分区 5(三)工作图册编制与分发5六、清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6(一)县级清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 6(二)地市级及以上清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 7七、普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8(一)县级普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 8(二)地市

2、级及以上普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 9八、进度安排11(一)县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 11(二)地市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 11(三)省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11九、保障措施12一、总体要求1、数据处理工作应遵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中明确规定的技术路线 和其它相关要求。2、各专业技术人员和计算机技术支持人员等要密切配合,严格遵守第一次全国 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按照水利普查工作的总体进度安排,合理安排数 据处理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数据处理工作如期完成。3、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明确数据处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落实 责任分工,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严把质量关,

3、 确保水利普查数据质量。4、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系统备份、数据备份、病毒防护、运 行监控等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做好普查数据保密和安全的相关技术防范措施建设。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1、主要任务各级水利普查数据处理的主要任务包括:普查基础资料准备,环境准备和专用软件 部署,各级数据处理人员的培训,各类普查数据的录编审汇、上报验收、质量抽查、分 析加工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2、职责分工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和相关技术规定,制订省级普 查区数据处理实施方案;负责省级普查基础资料收集处理和数据处理软硬件

4、环境建设; 负责本省级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的动员部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水利普 查机构反馈本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数据处理培训 工作;负责地市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数据的接收处理、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成跨地 市级水利普查对象普查数据的归并、审核和补录等工作,建立省级水利普查数据库;负 责开展省级普查成果的分析加工、开发应用和维护管理。地市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制订地市级普查区数 据处理实施方案;负责地市级普查基础资料收集处理、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编制和数 据处理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本级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的动

5、员部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 查,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馈本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负责县级 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数据的接收处理、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成跨县级水利普查对象普 查数据的归并、审核和补录等工作;负责开展地市级普查成果的分析加工和开发应用。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制订本县普查区数据 处理实施方案;负责县级普查基础资料收集处理、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编制和数据处 理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本县级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的动员部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馈本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负责县级数据 处理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完成本普查区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负责开展 县级普查成果的分析加工和开发应用。三、数据处理人员岗位设置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量,设立相应的数据处理部门, 配备相应的数据处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数据处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一)五类数据处理人员岗位根据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需要,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均应配备以下五类数据处理人 员岗位:1、数据处理负责人,1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开展数据处理工作。2、计算机技术人员,12人。负责数据处理环境准备、系统安装和初始数据装载, 系统运行维护,用户管理和数据安全,及时解决和反映计算机系统、网络及数据处理专 用软件使

7、用中出现的问题。3、数据处理业务人员,25人。负责普查基础资料的收集与分析整理,普查对象 名录底册的编制,普查数据录入指导,普查数据审核校正、汇总分析、质量抽查、上报 和验收,及时解决和反映数据处理中有关的业务问题。其中,至少配备1名业务人员, 负责普查数据处理业务的统计协调、数据使用和维护管理。4、数据质量监督人员,1人。负责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制度和规定的建立、解释与监 督执行,并全程监控数据处理工作,及时解决和反映数据处理中有关质量问题。5、普查资料管理人员,1人。负责向普查员发放和回收各类清查表、普查表和台账 表,负责各类普查表的装订和分类管理,负责普查资料的领取、移交和回收登记等,做 好

8、正式普查表的集中扫描和电子归档。(二)省级、县级数据处理人员专用岗位1、县级数据处理人员专用岗位设置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和所辖区统一普查的市级水利普查机构在5类公共数据处理人员 岗位的基础上,还应专门设置如下数据处理工作岗位:(1)普查数据录入人员,若干。在清查登记阶段,负责各类清查表集中录入与校 核,负责普查表静态数据和台账表数据的集中录入与校核;在填表上报阶段,负责正式 普查表数据的集中补录与校核,负责质量抽查数据的集中复录。(2)空间数据采集人员,1-2人。负责水利普查工作底图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县级 以下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的绘制,负责各类普查对象空间数据采集与空间关系建立。2、省级数据处理人

9、员专用岗位设置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在5类公共数据处理人员岗位的基础上,还应专门设置如 下数据处理工作岗位:空间数据处理人员,1-2人。负责空间数据的接收、审核、处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原则上数据处理人员岗位应单独配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兼职配置,岗位和职数可 根据本级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需要确定。对于有相互监督的岗位,人员不得兼职。四、专用软件开发部署和环境准备(一)专用软件部署1、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省水利普查办公室在2011年4月底前将该系统部署于省级、市级和县级保密单机 中,主要用于清查登记阶段基层清查数据和普查数据的收集与处理,包括:普查对象清 查数据的处理、上报与汇总;普查表静态数据的

10、录入与预处理;普查台账表数据的录入 与预处理;普查表数据处理工作的进度管理等。2、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省水利普查办公室在2011年5月底前将该系统分别部署于市级和县级保密单机中, 主要用于填表上报阶段正式普查表数据的集中处理、上报以及普查成果的管理,主要功 能包括:普查对象名录管理、数据录入、数据归并、数据审核、复录检查、数据汇总、 数据查询报表制作和数据管理等。3、普查数据管理系统省水利普查办公室在2011年5月底前将该系统部署在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内网环境, 主要用于对清查数据和普查数据的处理、报送和成果管理,主要功能包括:清查数据的 接收、处理与名录库建设;普查数据的接收、处理与数据库建设;

11、普查数据的查询统计、 报表制作和成果管理等。4、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省水利普查办公室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的部署工作。其 中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集版)主要部署在市级、县级水利普查机构部署保密单机 中,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处理版)部署在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内网环境中。该系统主 要用于完成水利普查空间数据的采集、处理、上报与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二)数据处理环境建设各市、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在2011年5月30日前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关 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采集量测设备和数据处理环境配置工作的通知(国水 普办201076号)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的相

12、关要求,做好数 据数据处理环境准备工作。五、前期准备阶段工作内容我省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清查登记工作开始之前,完成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工 作内容如下:(一)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清查登记工作开始之前,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关于 抓紧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国水普20112号)的 要求,做好相关基础资料收集和规范化整理工作。1、收集整理水利部门已有业务成果资料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密切与水利各专业部门和有关业务支撑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及 时落实水利部门已有成果资料,主要包括: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水利综合统计数据、 水利服务业统计数据和灌区、水库、大坝、水电

13、站、水文站网等统计资料;水利审批、 许可、管理等工作形成的行政业务记录以及工程、机构、人事档案记录;开展规划、计 划、勘测、设计、监测、评价等工作形成的相关业务资料。2、收集整理水利普查所需部门基础资料参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及时 与统计、环保、国土、城建、测绘、气象、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普查所需部门基 础资料的收集与处理。(二)水利普查区划和流域分区在正式启动普查对象清查工作之前,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组织做好水利普查区划、 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等工作。1、水利普查区划的编制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区划编制与使用规定的要求, 省级和县级

14、水利普查机构应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组织做好水利普查区划名称与代码的编制与上报工作。2、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的核实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名录及代码标准,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编制,并在清 查工作开始前,逐级下发至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进行核实,并做好本地区河湖水系名称的对照注释。如对涉及本普查区域的河湖水系及 流域分区存在疑问,应及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映,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及时给予明 确答复。如经核实需要调整,应经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确认后,登录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 统修改相应普查数据字典内容。(三)工作图册编制与分发1、普查对象初始名录

15、底册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应预先编制各类普查对象的初始名录底册。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将收集整理的相关名录资料,逐级分发至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供编制 初始名录底册参考。原则上,逐一填表的普查对象,均应按在地原则,由县级水利普查 机构根据已有资料和上级下发参考资料编制初始名录底册。2、工作底图及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省水利普查办公室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领取并逐级下发普查工作底图(包括电 子版和纸质版)。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应根据本单位收集整理的相关地图资料,参 考上级水利普查机构下发的工作底图,结合县级以下水利普查区划名称及代码,绘制乡、 村两级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内容应包括城镇和乡村居民点、乡村界线、道路交通、河 湖水系、流域界线等信息。3、工作图册分发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应根据不同水利普查对象分别在县、乡、村 三级水利普查区实施的要求,将水利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和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分发 给相应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并做好工作图册使用管理。六、清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一)县级清查数据处理流程与要求1、清查表回收与整理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清查工作进度安排,按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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