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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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劳 动保障监察即过去所称的劳动监察,国外亦称劳动监察。它作为一种 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目前广为世 界上许多国家所米用。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不同于一般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 察是由专门的机关

2、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所进 行的专门监督;2、法定性。从国际上看,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进行是各国的通行 做法。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其监察活动具有 强制性的特点,必须依法进行。为保证监察执法的公正,其监察的主 体、监察的范围、监察的措施以及监察程序均应依法进行3、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 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地贯彻实施而采取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因 此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二、条例的立法目的(一)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劳动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更要组成部 分。劳动法以

3、规范劳动关系为对象,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通过行政 监督,规范劳动法律制度,推进劳动标准的实施。条例所称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总和。改革 开放以来,我国发布了一系列劳动保障方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发布实施对 调整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资 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保证劳动者的安 全和健康。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很多 问题,例如,一些企业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 险费,无

4、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有些企业甚至违法使用童 工。由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劳动保障方面的行政法规 仅限于一些特定领域,因此为了加强劳动保障的综合执法力度,加强 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必要依 据劳动法制定一部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行政法 规,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严厉惩处和打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千预的重要职能,劳 动保障监察职能的法定性是其重要的特征。从国际上看。规范劳动监察的机构、职责等是许多国家劳动立法 中的重要内容。国际劳工组织也特别关注劳动监察问题,有关劳动监

5、 察方面的国际公约是劳动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的国际化进一步推进了劳动监察制度的发展。20世纪以 来,国际劳工组织先后通过多项有关劳动监察方面的公约及建议书, 例如劳动监察(建康机构)建议书(1919年)、劳动监察建议书 (1923年)、(每员)劳动监察建议书(192)、建筑业)劳动监察建 议书(1937年)、土著工人劳动监察建议书(!939年)h劳动 监察公约(1947年)等。1947年的劳动监察公约(81号)是其最 重要的公约。劳动监察公约规定了劳动监察的范围,劳动监察机 构的设置,劳动监察员的资格、培训以及劳动监察员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监察的方式、程序以及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这

6、些劳动监 察方面的国际公约,为各国规范劳动监察立法提供了可借鉴的标准, 推动和促进了国际社会保护劳工这一弱势群体立法的发展。1993年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在我国初步确立了劳动监察制度。1994年劳动 法颁行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建 立劳动监察机构的通知。之后,劳动监察制度在我国各地普遍建立。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监察制度,劳动部相继制定了劳动监察员管理 办法、劳动监察员准则、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劳动行政 处罚若干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若干规定、处理举报劳动 违法行为规定等。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强化了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社会保障管

7、理职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 督检查办法等规章。与此同时,地方的许多省、市也结合当地的实 际情况颁行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定的实施,推进了 劳动保障监察的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依据这些规定,查处 了大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 出重要贡献。但是,上述规定多为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 章或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次较法律私行政法规偏低。其监察的执 法力度难以适应当前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建立规范劳动力 市场秩序的需要。同时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措施和处罚手段也亟待 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完善和确认。因此,适时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

8、例对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劳 动保障监察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看,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法。劳动 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 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使,促进经济发展 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法要保护劳动关系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总体上它是向劳动者方面倾斜。这主要 是因为:其一,在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者实 际处于事实上的相对弱者地位,在劳动力供过不求的情况下更是如 此;其二,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看,劳动者

9、相对于用人单 位有其隶属性和一定的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支配和使用的劳动力,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涉及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因此,法律上需要对劳 动者给予特别保护。世界各国的劳动法都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保证带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条例,亦应 当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同时,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尚不规范,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屡有发生,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十分严重。从历年劳动保障部门查 处的违法案件可以看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表现为 以下方面:一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个体和私营企业没有或者无视 劳动

10、保障法律观念,在劳动用工中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违 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等;二是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是,一些无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无视国家法 律、法规,肆意侵犯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一些职业中介、 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依法办理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职 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培训等活动,欺骗劳动者,扰乱劳动力 市场秩序。对上述这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必须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并对其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切实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主要确立 了以下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举报投诉制度。条例第 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 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任何个人认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2、立案查处制 度。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 处。3、委托审计查处制度。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 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4、惩处制度。条

12、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处罚制度,主要 有:对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处罚;对用人单位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的处罚;对用人单位瞒报工 资总额、职工人数,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对职业中介、职业技能 鉴定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等。可以看出,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针对实践中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突出问题,将维护劳 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贯穿在条例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中。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 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 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

13、用范围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确定的关于适用范围的原则,结合近些年来情况 的发展变化,条例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 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依照本条例执行。”同 时根据目前医疗保险等一些社会保险,行属地管理的实际情况,条 例在附则中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 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为了解决当前突出的非法用工主体侵犯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附则还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的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作出规定。三、职业

14、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条例所称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许可, 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 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 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 目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型服 务机构。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 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非 营利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此外,还有一类经批准专门从事为中 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

15、民到境外就 业提供服务的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二)职业培训机构条例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设立的 为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各类培 训机构。三)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条例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设 立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评估与 认定的专门机构。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释义库条是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

16、法主体的规定。本条第一款中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 障监察工作。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简称劳动保 障部)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劳动 保障部职能,赋有对劳动和社会保险等各项事务的实施监督检查的职 责。同时,根据劳动法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为劳动法的执法主体的 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 障监察工作。是条例实施的执法主体。结合劳动保障部的工作职能和条例赋予的劳动保障部的职责,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主要履行以 下职责:l起草、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的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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