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警务控制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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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警务控制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曹文安(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福建福州50007)摘要:社区警务控制是对社区的时、空、人实行严密的规范化管理的一种警务机制。它能较好地形成客观证据的生成机制,增强警方对人口的控制能力,从而避免公安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为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和普遍实行审前羁押等侵犯人权的行为。社区警务控制的核心是严密的规范化,其实行不能依托强制,必须得到社区绝大多数成员的配合。核心词:社区警务;警务控制;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一、问题的提出刑事司法实践中自由与秩序的平衡规定任何一种国家的刑事诉讼均有惩罚犯罪

2、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一对矛盾体,侧重一方面则必然削弱另一方面。因此,世界各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都根据本国的国情,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力求获得自由与秩序的最佳平衡。国内也不例外。国内在筹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经济主体单一,社会关系简朴,国家和政府对社会实行严密监控。当时人们的法律观念是以国家为本位,国家利益至上。在刑事司法领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的法律和刑事司法机关均以打击、惩罚犯罪为要务,对人权的保障则甚少顾及。随着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实行及进一步深化,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法律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权意识得到空前强化。国家和

3、公众对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保障人权的规定和呼声也越来越高。但是,虽然我们生活在现代,虽然我们与国际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国内政府却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现代政府,特别是国内政府对社会治理能力的低下,使得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极弱。其悲观方面反映在刑事诉讼中,就是客观证据的生成机制难以形成,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无法实行羁押之外的有效控制。为了惩罚犯罪,为了维护基本的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只得重要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一主观证据。而为了能获得口供这一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最佳的选择就是限制被讯问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公安机关对绝大多数犯罪嫌

4、疑人也是予以羁押了事。因此在国内的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是原则,保释在外反而是个例外。这与世界各重要国家和地区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的审前羁押是例外,保释在外是原则的制度正好相反。对犯罪嫌疑人在审前普遍实行羁押显然与无罪推定原则严重不符。由于犯罪嫌疑人只是涉嫌犯有罪行而接受侦查机关审查的人员,其还不是真正的罪犯,如经侦查、审判,最后拟定其无罪,则在审判前限制其人身自由就是对其人权的一种严重侵犯。但是从公安机关的侦查所面临的社会环境、法制环境等方面看,一方面,党和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既规定公安机关充足发挥打击犯罪的职能,为社会提供一种良好的治安环境,同步又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

5、要充足保护人权;另一方面,由于公安机关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弱,对人口的管理能力低下,管理措施落后,加之刑事司法制度自身存在的某些缺陷,使得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为充足实现打击功能,不得不采用某些侵犯人权的做法,审前对犯罪嫌疑人的普遍羁押实在是无奈之举。二、中外对比社会治理化对增强社会控制力及保障人权的正面意义由于地理因素和性格因素的不同,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是两个差别巨大、性质截然不同的社会。“在中国,是一呼群诺的领袖制,以政治为权威、以君王为中心的史官文化,以家族为核心、以道德为基本、以伦理为本位的社会。此一社会又呈现出两类不同性质的特点,一为建立在圆融通达性格基本与和谐有序秩序基本之上的柔性社会,一为

6、被众多西方思想家反复强调的,建立在逼迫与服从,以及森严级别基本之上的专制主义。在西方,则是人人参与、轮流为治的选举制,多元主义和个人主义文化,毫无伸缩余地的、讲求程序和形式的、法治主义的刚性社会,以及民主主义和平民主义作风。”正是这种差别,使得法治成为西方人固然的选择。西方人己经将遵守规范内化为一种道德,形成了一种习惯,觉得是一种固然,使法治在西方社会成了治理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手段。随着现代理性主义的勃兴,在现代西措施治社会,通过规范化的平常监控技术,国家实现了对社会的治理。社会的高度组织化、规范化又进一步增强了国家对个人的控制能力。按福柯的说法,现代社会是一种治理社会,个人陷入了到处受到监控

7、的“全景敞视监狱”。国家通过福柯所说的纪律化治理更深地嵌入了人们的平常生活。从这一意义上可以称现代国家为“平常监控型”国家。2正由于西方现代国家对个人的强有力的控制,使得在刑事诉讼领域客观证据的生成机制非常完善,犯罪嫌疑人处在客观证据的包围之中,警方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必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羁押之;警方对犯罪嫌疑人有很强的控制能力,不必紧张犯罪嫌疑人被保释在外后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这样,其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也就能更少地侵犯人权。而在国内,由于规范化没有得到足够的注重,国家的平常监控水平很低。从表面上看,国内己经实现了国家机构的职能分化、科层化和社会的组织化(如机关、学校、工厂、医

8、院等),但是在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内部,规范性程序问题常常被故意识地加以回绝或被无意地忽视;规则在表面上的“神圣不可逾越”,但问题事实上常常是通过“幕后”私人方式如“个别谈话”、“业余谈心”来解决。这就必然使许多事情得不到有效治理。3例如,虽然国内的户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公安机关也对户籍制度、身份证制度进行了具有一定力度的改革;改革开放后,随着人口的大流动,公安机关出台多项政策,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但是,由于前述因素的存在,从实际状况看,公安机关对人员的控制能力极不抱负,对常住人口的信息掌握不全面、不及时;对流动人口重收费轻管理,使得流动人口在多数时候处在公安机关的治理场合之外。正是由于社会

9、治理能力的低下,因此在刑事诉讼领域无法有效地建立客观证据的生成机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只得重要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取证手段便大行其道;由于无法有效控制人员,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惟一的措施便是将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三、社区警务控制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社区警务控制的含义是:社区民警在全体社区居民的配合下,通过对社区的时、空、人实行严密的规范化管理,从而实现对整个社区的治理的一种警务机制。社区警务控制是社区警务的重要内容。(一)社区警务控制是对社区的时、空、人实行严密的规范化管理如前文所述,国内社会未能实既有效的治理化,一种重要的因

10、素是未能对社会实行严密的规范化管理。从社区警务控制的角度看,一是未对社区的时空管理作出严格的规范化规定,违法犯罪分子进出社区如入无人之境;二是警方对社区人口管理的规范化、严密化限度严重局限性,无法充足及时掌握社区居民的全面信息,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观之,即是客观证据的生成机制难以形成,警方对社区人口难以实既有效的控制。因此,建立新型的社区警务控制机制,就必须对社区的时、空、人实行严密的规范化管理。1、对社区时、空的规范化管理目前国内的社区警务实践中,也有对社区时空进行的管理。如某些社区单位在单位的出入口及重点部位安装电子监控等技防设备,每天安排专人值班巡逻等;在居民社区,一般都聘任物业管理公司进行

11、管理,而物业管理公司一般又会雇用保安人员负责社区的安全防备工作。有的居民社区虽未聘任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但也有居民们自发组织的群防小组在夜间对社区周边开展巡逻。但笔者觉得,目前国内社区警务实践中对社区时空进行的管理尚未达到严格规范化的规定。例如,社区单位、居民社区的安防行为多为各单位、各社区基于自身的安全考虑而采用的,政府或警方并未对其规范化作出明确的规定。社区单位与否均应安装技防设备?如何安装?居民社区的物业保安如何管理社区的治安?她们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等等,均缺少明确的规范,各社区单位、各居民社区基本处在“各自为政”的状态。警方和社区民警对此也基本是“心中无数”,不知该如何做。对社区时

12、空进行规范化管理,政府或警方一方面必须制定规范性文献。政府或警方的这种“立法”行为必须是理性的,即必须在充足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本上制定,而不是仅凭经验或感性结识而制定出不切合实际的规定。另一方面,政府应全力哺育一支保安力量。“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仅靠警方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政府目前应尽快规范保安市场,建立一支在公安机关领导下的、通过严格培训的规范化保安队伍,以适应社会的需要。保安必须持证上岗,专业化的保安队伍建立后,各社区单位、各居民社区、各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保安力量的,只能向保安服务公司聘任保安,不得擅聘“黑保安”。最后,应当在各社区的所有出入口安装技防设备,控制中心设

13、在公安指挥中心,一旦发现警情,警方方能立即行动。同步,对在各社区服务的保安的行为进行规范,如,社区车辆进出的管理行为、非社区居民进出社区的登记制度等。如果全国的社区均能实行严密的规范化管理,则警方对社区的时空控制力就会是高效的,有力的。2、对社区人口的管理老式的社区概念是在地理意义上使用的,即觉得社区是作为一种有着共同社会经验的、稳定的社会单位而存在的实体。笔者觉得,从社区警务控制的角度看,应当从地理意义上(邻里关系、居民社区、郊区或村庄)和关系意义上(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同窗关系、同事关系、俱乐部、职业和工作协会)使用社区概念,社区成员的资格随着时间的变化而灵活调节,警方对社区的控制应当从静

14、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进行。国内原有的人口管理制度,如出生登记、户籍登记、居民身份证登记等制度中,对被登记人的信息收集极不全面且这种收集是静态的。出生登记中一般只有其本人及其父母的信息,户籍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中只有与其居住在同一户中的人的信息。而对那些与其有其她亲属关系但未居住在一起的人,如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姑叔伯舅姨、堂表兄弟姐妹等的信息及其变动状况,则一律不加收集;对能辨认人身的某些信息,如指纹、掌纹、身高等也未收集;对被登记人的多种社会关系信息,如个人简历、同事同窗关系等信息的收集,更是无从谈起。对流动人口信息的收集则更加简朴。此外,虽然是这些简朴的信息,由于管理设施的落后,也不能在全国

15、、我省甚至本地区实现共享。因此,对社区人口的管理必须变化目前的信息收集不充足、不全面,对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及管理措施落后的状况,应当变静态收集为静态与动态收集相结合。笔者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的人口管理措施,取消户籍登记,一律实行居民身份证登记制度。运用目前开展的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时机,充足、全面地收集居民的信息。此外,政府应拨出专门经费,建立全国联网的公安信息网络,使全国各社区的人口信息实现全国联网,以提高社区警务控制能力。(二)社区警务控制需要得到社区全体成员的配合社区警务控制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得到社区全体成员自觉自愿的配合。在履行规范化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引起高度注意的是,我们不能采用强

16、制的手段,而必须通过社区民警的工作,使遵守这些规范内化为社区全体成员的心理需要。“法律产生于习俗。它的活力既来自于大多数人的承认,它的效力亦来自于深厚的社会基本所产生的特定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它早已通过社会和文化转化为每一种人的心理强制,这是比有形的国家暴力强制要有效得多的保障。”4社区警务控制的规则必须觉得社区全体成员提供一种良好的治安环境为目的,其制定的基点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自身利益需要。因此,这些规则必须来源于社区安全防备实践,必须得到社区绝大多数成员的承认,使“社区是我家,安全防备靠人们”的理念进一步社区每一种成员的心中,使对规范的遵守转化为“每一种人的心理强制”。这样,社区警务控制的规范化工作才有也许获得成效。社区警务控制的规范化获得成效,反映在刑事司法层面的积极意义重要有二:一是客观证据的生成机制得以形成;二是警方对人口的控制能力增强。这样,警方办案就可抛开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追求,避免审前羁押的普遍实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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