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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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刍议一、现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外商 的直接投资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 1979 年 1996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 达 1333亿美元,从 1993 年起,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已在世界排名第二,仅次于美 国,而在发展中国家名列第一。约占发展中国家获得外商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外商投 资企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这是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作用的结果, 我国原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可概括为“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即给予外商

2、投资企业高于国内企业的待遇优惠政策。具体表现为: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第一,税负从轻,集中表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偏低。外商投资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3%,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20%,有的减按 10%征收,经济地区企业所得 税税率为 15%。这些高低不同的税率,同工业发达国家诸如英、美、日、法、德、瑞典相 比,明显少得多,甚至比发展中国家诸如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缅甸 等国稍低。第二,减免税的幅度大,范围广、期限长 (减免税从宽 ) ,在适用偏低税率的基 础上又进一步给予外来投资者以各种优待,外商投资企业实

3、际的所得税税率为1524%。包括:可按投资数额的大小,贷款利息率的高低,时间长短,利润汇出与再投资的不同, 以及提供技术设备的先行与否等方面,从税收减免期限上,税率的比例上、税款退还、所得额或销售的计算。加速折旧等许多方面给予优待,如,对外国投资者取得的利润作为资 本投资(扩大投资 )给予再投资退税。在外资投资管理方面: 实行单独的宽于内资企业审批权限规定, 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审批, 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要部门 (对外经济贸易部 )或国务院授权的 机关审查批准。审批程序少于内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规模不受国家固定资产规 模的限制。在金融管理方面, 外商可自行从国

4、际市场筹集资金 ;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 国内企业不得 私自转移外汇 ); 实行意愿结汇,国家不予强制。在外贸管理方面,外商企业优于内资企业,主要有进出口经营权,依照法律、行政法 有关规定,可以进出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出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它物 质,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许可证等。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优惠待遇同时, 又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次国民待遇”。 “次 国民待遇”,即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某些方面的限制多于内资企业。(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次国民待遇”。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 ( 管制) ,基于对本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及薄弱环节行进保 护。主要体现为:在外商投资领域方面,虽目前

5、有所放松、但仍然有许多限制,诸如,交通运输、邮电 通讯、矿产开发采取禁止限制政策。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条件方面加强限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 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有利于企业技术 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过去重数量轻质 量转为注重质量、规模、开发高星技术产业。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当地成份要求: 合资企业中方股份须达到51%有的甚至75%;外商 投资企业必须购用一定数量或价值的国内产品作为其自身生产投入。此外,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限制还表现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较复杂和严格;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购买的物料

6、或为其所提供的公共设施,及外国投资者和其他外籍管理人员在购买机票、车票、各种门票时都需高于中国国民(企业)的费用;出口实绩要求;贸易平 衡要求,外商企业为进口所需的外汇不得所超出其出口额的一定比例。与此相反,我国对本国企业采取一些保护性措施。二、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的利弊分析诚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利用外资,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外资采取鼓励(优惠)和限制(差别待遇)相结合原则,侧重反映为以优惠待遇为主的制度,起到积极作用。(一)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待遇积极作用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待遇积极作用, 弥补了国内经济增长所需要的资金缺口引进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了市场供

7、给;扩大了劳动就业。具体表现为:积累资金, 弥补了国内经济增长所需要的资金短缺。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全面的 税收优惠,吸引了大量的外资涌入,补充了国内经济发展的资金不足,同时增加了涉外税收额,扩大了我国的财政收入,积累了较雄厚的资金。有利于先进的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引入。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经济文化还不很发达,科学技术较落后急需外国的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实行优惠待遇,不仅带来了 大量的资金,而且引进了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有利于产品更新换代。有利于贯彻国家对外开放政策, 体现了国家主权, 保护了我国民族经济。 “一个中心, 两个基本点”是我党的基本路线, 是我国现阶段的工作

8、重点。 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待遇,推进了我国经济建设,丰富了市场供给,扩大了劳动就业,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按照产业政策、地区政策、技术政策、出口鼓励政策,利润再投资政策等于宗旨,有选择地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以引导外资流向,积极地配合了我国产业政策的发展,加速了沿海省、市的发展,推进了内地开发与发 展,促进了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发展。(二)实行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的消极作用正如市场经济生活跌任何运行机制都可能同时具有正负两方面效应一样, 实行外商投 资企业优惠待遇有积极作用的一方面, 也有消极作有的一面: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直接减 少; 削弱内资企业的竞

9、争地位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结构不合理 ; 诱导投资者生产短期行为 投资者层次的结构不理想。主要表现为:实行全面税收的优惠待遇, 是以牺牲国家财政收入为前提。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为 15 24%,而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50%,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外资企业,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直接减少。又如,八十年代关于土地使用费的政策优惠更是牺牲了国家的财政收入。88年上海虹桥经济开发区向外商企业批租两块地分别为8174美元/平方米,2300美元/平方米(国内最高价低有5元一10元/平方米),而仅是同期香港铜锣湾的1/10, 日本东京地价的1/30,台湾的1/2000。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税负较轻

10、,诱使多企业假借“中 外合资”的牌子获得少纳税的好处。这样,非但没能引进更多的外资,反而导致我国一部 分税收的正常流失,同时也削弱了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国有企业历史袍袱重,税负较重), 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扭曲了平等竞争。促进局部效应同时,造成新的经济结构失衡。改革开放以来,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 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等分别实行各不相同的地方倾斜政策,客观上促进了重点倾 斜地区经济发展。但同时,造成了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甚至加大了内地、沿海差距(发 展更加不平衡),不利于地区结构的相互协调与发展。产业导向趋于简单化,不分行业、 不分生产或非生产性企业实行“一刀切”

11、优惠政策,未能最大限度地引导外资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和高星科技企业发展,及向大中型企业倾斜,甚至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短期 行为,投资者的层次结构不理想。三、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必要性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待遇为主,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中,既有促进国民经 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又有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消极的作用;同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为主的待 遇制度,已不适应当今形势,变革现有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势在必行。必要性,具体 表现以下几方面:(一)国内国际投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内经济的发展进

12、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由原来的 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构向资本及技术密集型 ( 知识型 )产业结构的过渡时期。 93 年以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经济领域的各种制度都进行了重大的甚至 根本性变革,如公司制度、合同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国家加强了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整、 宏观经济调控法逐步确立,如银行法,财政法、金融监控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国有 资产管理法等,必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改善投资环境,创造更加公正,稳 定的投资环境。国际投资环境而言,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关贸总协定,将为国际投资环境 提供更加合理公正的投资环境。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国际资本自由程度日益增强,

13、发展中国家在90 年代中期进一步出现了投资自由和为外国直接投资提供便利的总体发展趋势。 晚近国际投资环境中, 发展 中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制与发达国家投资自由相对峙, 进入九十年代, 面临世界经 济日趋一体化,发展中国家调整完善投资法律,改善投资环境,创造更加宽松的外商投资 企业环境。如越南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越南国会 1987年 12月通过了第一部外国投 资法,随着改革深入发展迫切需要完善外资法规定改善投资环境,越南国会1996 年 11月 12 日又通过新的外国投资法,内容更加广泛,条文更加鲜明,有些条款也更加宽 松。印度尼西亚于 1967 年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后来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

14、需要,又多 次进行了修改,还制定了其它一系列有关法规,为吸收和利用外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 时出现了不利于我国利用外资因素: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开始复杂,对资金需要的增加; 东盟实行大规模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政策,吸引外资的竞争力增强 ; 东欧国家经济形势好转, 已开始成为外国投资的热点 ; 欧共体一体化,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 东南亚金融风波对我国产 生一定的影响 ; 中国复关受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成员国面临重重障碍 (现已基本解 决)。(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平等为本质特征, 追求效益最大化,它要求一切经济实体市场主 体地位均等从事各项经营活动、反对“超国民待遇”,反

15、对“次国民待遇”,主体地位一 律平等。目前给予外企广泛范围的优惠政策,造成国内外企业间待遇的差距,地位不平等, 违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扭曲市场公平竞争,不利发挥市场全部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 阻碍国民经济发展,不利形成全国统一范围内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三)与国际经贸惯例接轨的需要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进最基本原则。中国要加入世界贸 易组织基本前提是我国的有关制度必须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要求。乌拉圭第八回合多边贸易总协定中达成的与贸易为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协定),对传统国际投资法的内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TRIMS协定目标是消除各种扭曲外国投资政策,

16、明确规 定了国民待遇原则,禁止成员国采取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TRIMS协定附录”规定,为取得某项优惠所必须的措施,即对外资的鼓励措施,一旦扭曲了国际贸易,即为 总协定所禁止。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经济大舞台,称国际经济联合国),成为其成员国, 才能更好地与国际大家庭中的成员更好进行经济交流,更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能够在21C扎稳脚根,否则游离在国际经济大家庭之外。只会能受到歧视待遇,畸型发展,更谈 不上吸收和利用外资发展国民经济。因此,有必要加参照国际惯例准则,重构我国外商投 资企业政策,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完善我国投资环境。(四)税负的轻重并非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税负的轻重,一般而言会影响投资者的利润率,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但是这不是唯一的因素。众观外商投资者 ( 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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