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点八项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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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管理八项自律制度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1、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 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厦门市生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食品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2、食品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 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 有效期内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并每年进行一次核对。3、食品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由厂检验合 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

2、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备查。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 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 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 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 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5、食品经营者对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悬桂“总经 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 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6、严禁准入的食品:(1)假冒伪劣食品;(2)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3)不符合人身安全健康要求的食品;(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验收

3、不合格的食品;(5)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经及 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6)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中文说明和标识的食品;(7)非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市销售的其它食品。7、食品经营者要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新闻媒体对不合 格食品的曝光,及时开展食品经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立即 下架处理,并将自检结果通报工商部门,主动接受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货验收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积极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检 查验收制度。二、购销台账制度按照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商场、超市、集贸市 场、批发市场

4、等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购销台帐制度。1、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 等者要建立完整的食品购销台帐。2、食品经营者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 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 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 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 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 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4、食品

5、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 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 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 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5、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 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 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三、质量承诺制度1、不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 品检疫质量合格证和无中文标识的食品。2、杜绝销售过期食品和露天摆放直接入口食品。3、杜绝误导消费者行为和带有欺骗性的虚假宣传。4、保证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食

6、用农产品的品质和 认证证书及专用标志的质量标准一致。5、保证食品进货供货商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确保各种 法定要件和约定的履行。6、保证对销售的无认证证书、无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 每一批次蔬菜、水果等进行药检抽检。四、协议准入制度1、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明确食品来 源和责任,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 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2、协议准入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包括集贸市场、商 场、超市、便利店)以协议的方式与优质农产品基地、食品 质量合格的生产厂家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 立购销桂钩关系,明确供货单位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 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

7、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3、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桂钩制度:蔬菜、肉禽类 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4、食品经营者应当与供货单位建立“场厂桂钩”“场地桂钩”的购销桂钩关系,双方应当签定合同,并使用规范的 合同文本。在合同中就产品质量要进行详细的说明,对不合 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由现不合格食品时解除合同等 条款要有明确约定。5、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建立的购销桂钩的供货方情况和 食品名录,报所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备案。并提供供货方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品名、品种、规格、商标;证 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票证信息。五、食品质量责任制度1、本制度所称市场,是指由投资者开办的,

8、吸收其他 经营者在其中经营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有形集市贸易市 场、批发企业、超市、商场等。2、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指市场的投资开办者及市 场经营服务机构。3、本制度所称食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市场开办者、 柜台由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负有保证上 市食品符合国家、企业或者地方制定的质量标准与卫生标 准,保证上市食品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责任。4、建立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组织机构,建立市场内食 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日常管理 工作,督促经营者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保证经营的食品 符合法定标准。5、督促市

9、场内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规定,保证上市食品符合法定标准,检查法定证照及 相关手续,并分类归档备查。6、对进场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要统一纳入履行食品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规定管理。7、认真履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积极协助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8、传达贯彻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食品安全管 理的其它有关规定。9、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责 任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经营者食品质量担任责任、不合格食 品退市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以及违约责任。10、市场开办者发现进场交易的食品有重大问题应及时 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各类食用

10、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 自检制度。1、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 经营者要完善自检条件,对不能实施标准准入、检验检疫准 入管理的食品或对购入的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自检。2、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专门从事对购入重点食品的 检测。3、要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两人以上专门的食 品质量检测人员,做好食品检测工作。4、要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5、通过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对经检测不合 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6、在市场内设立公示牌,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经营 者信誉等进行公示。七、食品退市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

11、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制定食品退市制度如下:(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原则1、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抽检为不合格或质量监督部门 公布的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隐患的食品。2、经食品专家评估、确认的不合格食品。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令不得销售的食品。(二)不合格食品退市范围1、定型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中文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标准代号的;2、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有 效期)的;3、畜禽类产品无检验、检疫、卫生合格证明的。(三)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要求食品经营者为不合格食品退市主体。同时,应建立不合 格食品退市登记簿,记载退市食品的供货商、食品品名

12、、批 次、日期、不合格食品的检验结果,并针对不合格食品经销 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四)不合格食品退市时限经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抽检为不合格或给消费者造成 人身伤害的食品,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权威部 门下达停止销售、购进通知后三个小时内退市。八、临过期食品监管制度为加强对临过期食品的管理,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继续 销售,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 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用于各种目的的赠品,均需在 所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口头协议中明确约定食品的允收期、临 近保质期的界限,否则不予收货。食品临近保质期界限划分: 保质期为15天以上的,为保质

13、期的20%;保质期7天到15 天的,为到期前2天;保质期少于7天的,为到期前1天或 者到期当天。2、实行进(销)货电子台帐管理的,电子台帐管理软 件每天自动比对,在设定临近保质期提示日及超过保质期日 由现醒目提示,检索汇总归类数据。发现有临近保质期和超 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及时通知仓管员或者相关食品区质量 管理员进行妥善处置。3、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 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由库销 售时应当做到“先进先生” o4、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 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 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且每天或者定期对食

14、品保质期进行逐件 检查。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5、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 期进行逐件检查,陈列时应当做到旧货靠前、新货靠后,使 食品按照保质期到期的先后顺序流通。6、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将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集中陈列、降价销售,并作由醒目提示:“本柜食品降 价销售,请购买后尽快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并在每天收 市前对专柜内的食品进行逐件检查,对未售生的到期食品, 应当及时下架清点、做好记录。7、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销售,或者将临 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应当在该食品销售货架上或者该 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向消费者作曲醒目提示。8、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后以 捣碎等破坏性方式彻底销毁。销毁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接受 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9、对购买临近保质期食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超 过保质期的,应按正常食品的投诉受理程序办理退换货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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