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新和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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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新和成皖南药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安徽新和成皖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条 公司由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市经济 贸易委员会、自然人罗健群共同出资组建。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安徽省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20 年,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 意,经营期限可以续延。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2、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 公司宗旨:优势互补,共创辉煌,使股东获得满意的 投资回报,实现新和成向医药制剂行业拓展的战略目标。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片剂、颗粒剂、 糖浆剂、硬胶囊剂、 软膏剂、酊剂、原料药、医药化工中间体的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经 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其中片剂、颗粒剂、糖浆剂、硬胶囊剂、软膏剂、酊剂业经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0 万元。第十条 公司出资方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

3、440 万元,占 80%股份;宣城市经贸委以其拥有的皖南制药厂的全 部药品的生产工艺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 55 万元,并以 确保全部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合格证、药品生产许可证顺利变 更到本公司为前提, 占有 10%股份;自然人罗健群以现金出资 55 万 元,占有 10%股份,共计人民币 550 万元。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履行法定的出资 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 资报告。然后由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4、(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一)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出资,无需股东会同意。(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1、必须要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 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五条 公司

5、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 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

6、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 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 事,可建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 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 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文件或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股东在文件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 董 事 会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

7、会成员为 5 人,其中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三名,宣城市经贸委委派 一名,罗建群出任(或委派)一名。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 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五)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定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十) 制 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三

8、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浙江新和成股份 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出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享有以下 权利: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4、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 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 益,并在事后尽快向董事会报告;5、在董事长认为公司总经理在处理重大经营活动时有可能严 重危及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可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 和处置权,包括中止和否定总经理的决定,但由此而使公 司受到严

9、重损失的,董事长对公司负相应责任。6、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议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董 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所议事项作成文件或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文件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 监 事第二十

10、九条 公司设监事两名,其中浙江新和成股份公司委派 一名,并担任监事召集人,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 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 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 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监 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 聘期由董事会确定,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 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 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草案;(三

11、)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 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 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八)董事会会议决议中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 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 予的权利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己谋取私利,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 务提供担保。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

12、负责人由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委 派。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 公司每月须向各股东单位报送公司月度财务报 表,每季度向董事会保送一次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制作财 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 体股东。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相当于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根据股东会议决议比

13、例提取任意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 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 润,经股东大会同意的分配方案,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九章 职工、工会组织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职工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 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规定、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采用合同制。第四十三条 公司职工按照 中华

14、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的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四十四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公务是:依法 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并合理使用福利、 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 业务科技知识; 开展文艺体育活动, 教育职工遵守纪律。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一) 因 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二) 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延长营业期限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六)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 、(二)、(

15、三)项规定解散 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前 条第(五)、(六)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 织申报其债权。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 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 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按以下顺序支 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 司债务。公司财产按以上顺序清偿后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 配。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 止清算,并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产后,清 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第五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 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照审计师验 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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