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公安部车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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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车辆公告【篇一: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 告 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68件部门规章(截至2008年5月)进行了清理,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现予公布。 二八年六月六日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截至2008年5月)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及令号 1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 1989年3月4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 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2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令第6号公布施行 3

2、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1992年10月12日公安部令第11号公布施行 4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令第13号公布施行 5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1993年9月24日公安部令第14号公布施行 6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号公布施行 7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5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发布施行 8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1995年2月21日公安部令第23号公布施行 9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公布施行 1

3、0 暂住证申领办法 1995年6月2日公安部令第25号公布施行 11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令第30号公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2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1997年9月10日公安部令第31号公布施行 13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2日公安部令第32号公布施行 14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1998年3月11日公安部令第34号公布施行 15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公布施行 16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999年3月15日公安部令第37号公布施行 17 机动

4、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公布施行 18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4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 1999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39号公布施行 19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号公布施行 20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1号公布施行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公布施行 22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令第44号公布施

5、行 23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公布 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24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2000年3月27日公安部令第48号公布施行 25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2000年4月17日公安部令第49号公布施行 26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2000年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号公布施行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公布施行 28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2000年6月1日公安部令第53号公布施行 29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2001年1月2日公安部令第55号公布施行 30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2001年

6、3月16日公安部令第57号公布施行 31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 2001年5月23日公安部令第58号公布施行 32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施行 33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公布施行 3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4日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5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2001年11月26日公安部令第62号公布施行 36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1日公安部令第63号公布 自2002年3月1

7、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2002年11月2日公安部令第65号公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38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2003年7月24日公安部令第66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9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69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40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 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41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1日公

8、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 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4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998年9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篇二: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车辆公告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 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件 公 安 部 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近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既有超员、超速、违规载

9、货、疲劳驾驶等管理和操作问题,也有大中型客货车自身存在的安全技术性能问题。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车身结构强度不高、乘员保护设施不完善、抗侧倾稳定性能不强等方面问题;部分卧铺客车存在车内易燃品多、逃生通道狭窄等安全隐患;大型货车及挂车存在超载、超长、超宽违规运输问题,违法改装商品运输车、低平板车问题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要求 有关客车和货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均应装置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应装备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所

10、有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标准的规定,b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的规定;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置两个乘客门,车轮装用子午线轮胎,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

11、,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 自2012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在生产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二、规范和加强公告管理 (一)授权的车辆检验机构在对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样车进行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对大中型客车车身上部结构

12、强度、车辆抗侧倾稳定性、座椅及固定件安装强度的试验,必须通过实车试验进行,不得采用计算方法替代。对在检验工作中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产品检验授权。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卧铺客车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公布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受理卧铺客车新产品申报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相关企业应暂停生产、销售卧铺客车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全部卧铺客车产品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卧铺客车注册登记。 (三)2012年2月29日前,对公告内全部车辆产品完成清理审查,重点审查大中型客货车车辆产品,特别是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

13、、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低平板车、商品车运输车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及本通知关于大中型客货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其公告六个月,并公告社会,暂停期内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暂停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撤销公告。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自2012年9月1日起,全挂车纳入公告管理;自2013年1月

14、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告办理全挂车注册登记。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三、加强车辆生产质量监督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是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确保批量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定期在生产和注册登记环节对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关。2012年3月1日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已生产尚未出厂,或者已经出厂但未销售的大中型客货车完成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客车类产品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以及货车类产品尺寸参数、质量参数、防护装置强度、车身反光标识和abs装置等。对各地查处的违规产品,依法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行整改,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产品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车辆注册登记工作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大中型客货车查验,重点查验客运车辆轮胎、座位数、应急逃生装置、安全带、限速装置,以及货运机动车外廓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置等项目。发现机动车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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