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基金托管人职能发挥的思考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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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 州 商 学 院 长 青 学 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题目: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 对我国基金托管人职能发挥的思考 系 别: 财政金融系 专 业 (方 向): 金融学 年 级、 班: 2009级金融学(1)班 学 生 姓 名: 指 导 教 师: 2013年 4 月 20 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基金托管人有效发挥监督职能的思考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金融领域也蓬勃发展起来。在基金业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基金管理人定位尴尬,缺乏独立性和激励性,监督权力有限,不断爆出违规操作、不当经营、”老鼠仓”等事件,使得我国基金业

2、屡屡受创,一次次冲击着基金投资者的信心与投资热情,也引发了市场对基金治理结构的思考。本文就是从基金托管人有效发挥监督职能的角度出发,主要通过三部分来分析:第一,通过限制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的指定权和赋予托管人获取信息的权力来加强智能作用的发挥。第二,通过调整托管费用和加强利益分配来增强托管人的监督动力。第三,通过加强持有人大会、引进独立受托人和完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托管人的约束,来说明基金托管人有效发挥监督职能的刻不容缓。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治理结构 托管人ABSTRACT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金融领域也蓬勃发展的同时,由于基金管理人定位尴尬,缺乏独立性和激励性,监督

3、权力有限,不断爆出违规操作、不当经营、”老鼠仓”等事件,使得我国基金业屡屡受创,一次次冲击着基金投资者的信心与投资热情,也引发了市场对基金治理结构的思考。本文就是从基金托管人有效发挥监督职能的角度出发,通过介绍我国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及发展现状,总结基金托管人在职能发挥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提出基金托管人有效发挥监管职能的对策,以便我国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来说明基金托管人有效发挥监管职能的刻不容缓。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治理结构 托管人目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 对我国基金托管人职能发挥的思考托管人治理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理论上,基金管理人受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双重

4、监督,而目前持有人大会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托管人治理的重要性就相对凸显,甚至基金托管人被视为“基金投资人权益的代表”。然而,我国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并且时时暴出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合谋未履行行为职责的新闻,不断地冲击着投资者的信心。在这种背景下,加强基金托管人职能作用的发挥就显得刻不容缓。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运行的保障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资产的保管人和名义持有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

5、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运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引进基金托管人的目的在于监督基金管理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防止基金资产被挪用。(一)引入托管人使基金托管人形成相互制约关系 基金托管人的介入,使得基金资产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托管人保管从而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相互分离,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即基金托管人按规定为基金资产设立独立账户,保证基金全部资产的安全完整,从而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

6、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二)通过对基金管理人监督降低操作风险通过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可以促使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运作基金财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降低基金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三)通过会计核算和估值确保基金份额的真实性通过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即建立基金账册并进行会计核算,复合审查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可以及时地掌握基金资产的运营状况,有利于防范、减少基金会计核算中的差错,避免“黑箱”操作给基金资产带

7、来的风险,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我国基金托管人的发展现状我国的托管业务开始于1998年,最先引入托管概念并制定相关法规的是基金托管行业。如今托管人在我国已经走过了十几年时间,经历了证券投资市场几起几落的考验,投资托管业务品种日趋丰富,托管服务日完益善。托管人十年间无论是在法律规范还是实际操作中,都已经成为了投资行业重要的参与人。商业银行作为唯一具有托管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也享受了托管行业发展的丰硕成果。(一)托管制度的建立规范了基金运作基金托管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当事人之一,在基金运作中引入基金托管人制度,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源于

8、国外保管人制度,但在法律地位、独立性等方面和海外不同,并且在运行机制上也具有一定差异。基金托管制度的建立,为基金业的发展,为基金的稳健运作,规范运作打下了良好的信用基础。它开创了中国规范化投资的新模式,为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搭建起了一个信用的桥梁。因为投资人把资金交给基金管理公司,不一定那么信任,但是有托管人在中间做桥梁,投资人就放心了,为其他委托财产提供了样本。今天基金托管人所履行的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资产核算和投资运作监督四项基本工作,确保了基金资产的安全,成为了证券投资基金有力的后勤保障。实务中,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存在准入门槛高、独立性不足、投资监督性质不明、激励机制僵化等问题,托管人普遍

9、存在“轻监督、重保管”现象。基金业发展至今虽然出现了不少黑幕,然而鲜有托管银行提出质疑。在中国,托管人治理形同虚设,基金托管人制度并不能完全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可能产生一种合谋的关系,使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不能履行,从而不能保证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能,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二)托管人履行共同受托和交易监督的职能在我们国家,托管人履行的共同受托和交易监督的职责,这个托管人的职责在国外的托管人当中是没有的,这是基于我们中国现状的一种特色。基金托管人充当了整个基金资产和基金投资和基金投资人利益的保护神、维护者。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的范围,投资的

10、风格,投资的合法性的监督,使基金更加规范的运作,以及成为了有效监督基金运作的一个很好的手段。同时,基金托管人也是监管机关的得力助手,成了投资者最信赖的管家。托管人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产品进行创新,从第一只封闭式基金到后来的开放式基金、保本基金、货币市场基金。ETF基金等等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里面的创新产品都有基金托管人的一份辛劳,可以说,每一项创新都离不开托管人的付出。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还是将来,托管人永远都是基金创新的一只重要力量。(三)托管规模及队伍的不断壮大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发布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报告(2011),该报告是托管行业的首份发展报告。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最新统计数据

11、显示,截止2011年末,全行业资产托管规模已突破14万亿元,达到14.1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27%。在资产托管收入方面,截至2011年年末,国内18家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实现托管费收入168.02亿元。同时,在引进托管人制度的十几年来,我国的托管人队伍发展的也非常迅速。2007年底在我国,只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和中信银行十二家商业银行符合托管人的资格条件。然而截至2011年四季度末,共有18家国内商业银行获得托管业务资格,除了上述的十二以外,另外增加六家托管银行,分别为:北京京银行

12、、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广发银行、渤海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熟的市场需要规范的、健康的市场环境。基金的发展需要参与方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中国的经济会持续的向前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也将更加的规范,更加壮大兴旺。三、基金托管人在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一)基金托管人监督缺乏独立性在我国现行法规中,基金托管人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之职责,但这种监督在实际中却难以做到。这是因为,现行基金法取消了基金发起人制度,基金发起人角色的重叠使得基金托管人的选择权归入基金管理人,这就决定了基金管理人实质上就是托管人的“老板”,其有权决定托管人的去留。此外,基金运行过程的第一手信息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掌握,基金

13、托管人很难了解到基金运行当时的信息和状况,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基金托管人很难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用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托管人的独立监管的有效性被弱化。1、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的指定权基金发起阶段通常是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选任托管人, 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基金的发起人一般就是基金管理人, 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因为选择方式的非独立性造成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睁一眼、闭一眼, 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不敢干涉,对基金的利益不敢保证。因此,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的指定权,这必然使基金托管人因缺乏独

14、立性而导致其对基金管理人约束力和监督的软弱,使其难以真正发挥出基金治理结构所设定的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资产管理运作的作用。2、信息主要掌握在管理人手中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业务内容的不同,导致托管人监管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尽管托管人欲尽监督职责,但由于基金投资具有很强的技术含量,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基金托管人有可能由于对基金投资业务不熟悉导致他们难以尽到监督之责。另外,不同的基金可以有不同的托管人,但是多个基金有可能归同一个基金管理人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利益输送的问题托管人通常是难以发现的。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客观存在,使得托管人很难发挥好监督职能。(二)基金托管人缺乏

15、监督动力基金托管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报酬机制。在我国,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各商业银行一项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托管银行可从基金中提取巨额托管费。托管人自身就是一个利益追求体,在托管收益固定,而当其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会增加其成本时,托管人在成本与效益的权衡下就会淡化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投资基金只保管而不监督的跛行事实就是一个有力的说明。1、托管费用过高已成为托管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现行的基金托管费和基金管理费的提取都是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的,因此基金管理人运用不正当手段操纵虚增净值,基金托管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不会提出异议。在我国,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各商业银行一项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由于基金托管人是按基金资产净值0.25的费率逐日计提托管费的,托管银行可从基金中提取巨额托管费。现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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