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工作制度1(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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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卫工作制度为维护集团公司正常工作、生活和治安秩序,确保集团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总则集团公司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分级管理责任制。第二条 分级管理(一)集团公司设置安全保卫部,作为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二)集团公司本部各部(室)领导是本部(室)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保卫防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三)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领导是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公司保卫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本公司保卫组织、督导检查各项保卫制度的落实、处置治安问题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

2、患。第三条 保卫工作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法制教育、保密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动员和依靠职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各项具体措施;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五)维护集团公司内部的治安秩序; (六)办理上级机关、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事项.第四条 职责划分(一)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水、电、暖的保障供给。做好文件、档案管理,防止泄密.加强对车辆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做好职工户籍管理。(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社会主义法制、

3、法规、道德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协助安全保卫部做好安保工作人员的调整以及对违纪人员的处理.(三)财务部:负责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和提送款规定,加强对存放帐本、票据库房的管理,杜绝事故.(四)安全保卫部:负责集团公司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管理工作.加强对门卫、重点部位管理.负责对集团公司本部有关部门及各子公司保卫工作进行部署、检查和指导。第五条 保卫工作的重点部位(一)集团公司本部财务室、财务资料库、技术中心、机要室、档案室、变配电室、监控室和集团公司级领导办公室为安全重点部位。(二)重点部位安全应有具体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逐步完善防盗门、

4、监控录像、报警等技术防范措施。(三)重点部位及其周围不得随意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物品,并合理配备消防器材,落实防火措施,安全保卫部对重点部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四)财务资料库、档案室、机要室、监控室等重点部位要有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经批准不得入内。(五)国家法定的节日放假期间,重点部位应加贴封条。(六)要建立健全机密文件的传阅、保管、上缴、归档制度,杜绝机要文件的丢失、泄密问题的发生。(七)建立健全文件、图纸资料、财务人事文书档案的使用、管理、调转、销毁制度,防止丢失、霉变、火灾问题的发生。(八)严格外事纪律。严防对外业务联系和接待中的泄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九)加强计算机管理。做好重要

5、文件、技术资料的备份工作。防止电子文件资料的丢失、损毁或被盗.第六条 办公区域的保卫(一)办公区门窗、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门钥匙应区分工作钥匙和备用钥匙,备用钥匙由公司办公室集中保管,以便处置意外情况.(二)离开办公区必须关好门窗,切断室内电器设备电源.笔记本电脑、数码照相机、机密文件、等贵重物品必须入柜妥善保管。(三)节假日、双休日进出办公室人员,值班员应做好详细登记。(四)工作人员不得在非工作时间留宿办公楼,如有工作安排或其他活动需要留宿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安全保卫部。第七条 建立门禁制度(一)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严格出入手续。对来访人员均应进行查询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工

6、作单位、来访时间,被访部门、被访人姓名。(二)警卫人员负责向被访部门、被访人员电话联系,并要求被访人到警卫室接待来访人员(允许带入办公区)。(三)未经登记或没有被访人接待,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区域。(四)警卫人员加强物品检查,严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危险物资进入办公区域。(五)加强对集团公司院内车辆交通秩序的管理。外来车辆未经安全保卫部批准,不得过夜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摆乱放。第八条 建立安全保卫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火灾、盗窃、治安、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时,相关人员要迅速拨打119、110或120并同时报集团公司安保部。第九条 责任追究(一)对发生重大治安责任事故的,

7、给予所在部门或子公司通报批评,追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发生被偷、被盗、火灾等责任事故,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三)对发生被偷、被盗等治安事件隐瞒不报的,除对该单位通报批评外,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26日起执行。-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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